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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构建多层次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

发布时间: 2021-06-13 15:51:47

Ⅰ 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阶段目标

通过开展十个方面的改革试验,在“两大平原”初步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分两个阶段推进: 重点内容:
——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财政投入、信贷支持等政策扶持,引导土地流转,培育壮大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农机补贴力度,支持发展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引导和规范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加入合作社。
——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建立部门联合评定工作机制,开展示范社建设,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数量质量并重转变。建立区域性农民合作社综合配套服务平台,提供市场信息、产品营销、农资购买、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等服务。
——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引导支持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的合作社开展联合与合作,提高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重点内容:
——优化农业结构和布局。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玉米,稳定发展大豆,合理发展粳稻,加强基地建设,提高单产水平。引导和扶持蔬菜、甜菜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打造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带。支持发展外向型农业。大力发展肉牛、奶牛、生猪、水产等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观光休闲农业。鼓励和支持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机制。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参股、收购等形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和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办或参股仓储、物流、销售、加工等龙头企业。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创新支持绿色食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式,推动绿色食品产业规模扩张、集群发展。支持高端农机装备制造业园区建设,加强大马力农机装备研发和制造。 重点内容:
——建立农业信贷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和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投放。
——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发展与订单、保单相结合的金融产品,开展“银行机构+担保公司+农民合作社”等特色贷款模式试点,创新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模式。加大对农业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围绕农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及其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
——建立涉农贷款抵押担保新机制。健全农村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担保机构吸收战略投资和民间股东入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扩大担保物范围试点,探索以股权、债权贷款抵押担保新模式。探索开展农业科技专利质押融资业务。
——构建新型农业保险体系。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探索开展经济作物、农作物种业、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地方特色保险。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探索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办法。坚持农村金融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 重点内容:
——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梳理中央财政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涉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健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安排的协调机制。省级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涉农部门职责,以规划为指导,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和重大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国家各项涉农资金,确保资金不得用于非农领域,确保完成国家有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完善和改进由国家补助投资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制度。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转换农村小型基础设施运行和管理机制。 重点内容: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统筹实施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工程。加强河湖管理,完善水政监察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水资源,回补与恢复地下水。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建立区域间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办法,实施计量收费。探索实行农业和农村生活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深化水利建设体制改革。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合理规划和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进一步放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以合资、独资、承包租赁、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
——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群众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将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水管单位划转为企业,全面推行市场化运作。 重点内容:
——建立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国家相关涉农项目资金的安排,要加大对“两大平原”的倾斜和支持力度,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大县的奖励资金,完善国家对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新增农业补贴要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支持黑土资源保护。建立防护林建设投入机制。将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两大平原”所有牧区半牧区县。
——创新粮食产业发展保护机制。综合考虑粮食成本收益、供求情况、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等因素,稳步提高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完善玉米、大豆价格保护机制,确保粮食生产的成本收益率达到较高水平。建立健全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品种加工产业发展资金投入等支持政策,提高粮食加工转化能力和综合效益。 重点内容:
——探索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新模式。按照“规划一体、管理一体、社会事业一体、组织推进一体、政策趋向一体”的总体思路,探索垦区、林区、矿区、油区、景区等带动城镇化建设的新途径。完善小城镇规划布局和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主导产业,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着力打造“工业重镇”、“商贸大镇”、“边贸强镇”、“旅游名镇”等新型小城镇体系,提高承载和辐射能力。
——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确保城乡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制度。加强农村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探索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全面落实对劳动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对特定群体的专项服务。落实农民工进城务工扶持政策。加快建立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
——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重点内容:
——实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差别化用地管理政策。规范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工作。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农村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稳妥推进乡村适度合并,合理撤并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鼓励农民向城镇搬迁,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依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建立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长效机制。
——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完善耕地分类分区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探索区域内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求总量平衡新机制,实现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建立科学轮作制度,推广大机械深松整地。 重点内容:
——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提升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等批发市场功能,建立黑龙江粮食交易平台。加强生产基地、大中城市等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扶持重点农产品市场建设和改造升级,加强电子交易市场建设。
——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网络。支持和鼓励发展散粮运输、集装箱或集装袋运输等物流方式。加快建设一批大型控制性综合农产品物流园区,整合、扩建、新建一批大型粮食物流集散中心、战略装车点。加强农产品储备、商品化处理和冷藏储存设施建设,打造具有集中采购、跨区域配送能力的现代化物流配送网络。
——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储存费用补贴等方式,扩大“粮食银行”流通模式试点。积极推动期货交易所开展具有黑龙江优势的农林产品期货交易。研究建立大宗农产品期货配套交割仓库。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投入品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扩大绿色、有机食品生产规模。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农产品标识、质量追溯制度,对农产品实行全程质量监管。 重点内容:
——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围绕农产品和食品加工及原料需求、黑土地资源保护等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支持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市场主体,金融信贷、创业投资等非农资本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创业。
——创新农技推广方式。建立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骨干,合作化、社会化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农技推广体系。
——完善农民培训体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增加农民教育培训投入,加大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力度。

Ⅱ 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 中小企业必须建立市场融资体系
根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大约有中小企业42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达3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缴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问题,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创新的主力军。
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的同时,也遇到很多问题。其中,资金紧张,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除了少数大型知名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企业融资能力都有限。目前,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有三种: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资。政府已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融资很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金融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难以得到批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实际上中小企业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是十分困难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制,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发展,致使企业很难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的重要“瓶颈”。
要想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业外部融资体制,即市场融资体制。

二、 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必须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思想,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信息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展自己无论从总体规模还是个体企业贷款的数量都是很小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主要是贷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出现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约为大中型企业的5%,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管理成本比大中型企业高5倍。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中小企业欠息严重,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废债务等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解决对策: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一)银行融资仍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渠道。1、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和对象的转变。2、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二)建立和发展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合作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1、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或社区银行应更多地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2、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多发放小额贷款。3、发挥村镇银行的作用。4、农村资金互助社。5、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6、允许个人放款。7、发挥金融租赁和典当的作用。8允许标会、摇会等金融组织存在,并使之阳光化、规范化。
(三)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也可发中小企业联合债券。

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要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障体系。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
多年来,银行对中小企业了解不够,对中小企业信任度不够,对它们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我们认为建立中小企业资信征信系统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作出是否贷款的决策。
上海于2002年3月开通了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据悉,现阶段,这个征信系统将采集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合作单位包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国资办、上海海关、人行上海分行等,几乎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入库单位数量达48万余家。此外,联合征信系统还自行采集一些企业信誉信息,如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接受奖惩的信息等,力保征信信息公正可靠。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个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专门采集内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上海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日常运作的,是1999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权威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 年7月1日,也是这家公司在全国率先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启动,预示着此间原先企业信用信息分散、查询不便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观。同时,此举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融资环境、规范企业及个人的经济行为。上海是国际性大都市,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将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社会交易总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诚实守信成为上海企业、机构和个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觉行为。为银行贷款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创造条件。上海启动和开通企业征信系统,表示区域性企业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形成,应采取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其他地区也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全国性的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或必须有反担保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担保的实质是当事人风险防范和分解,是伴随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中介性(或服务性)经济活动。
融资担保,即借贷活动的信用保证,是融资活动中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法律措施和手段。简单地说,就是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是所做的保证。
中国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建立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的历史难题,激活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创造更多的税利,繁荣市场经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开展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以分散银行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越来越注意资产的质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产业政策(如推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不一致的情况,风险随时都会发生,这是商业银行不愿看到也不愿意承担的。通过融资担保,多了一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及管理成本,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条件。
3、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进行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中国中央银行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对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要求:“银行要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集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是推动科技进步,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粘合剂。我国中小企业有不少是高新技术企业,他们有积极的进取开拓精神,研制和开发各种高新技术项目向,但由于资金缺乏,或者中途而费范,或者被束之高阁。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会推动我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中国担保业的发展,不仅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且出现多元化趋势。多元化趋势首先表现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股份联合、企业自办、民营互助等形式并举。其次是组织形式多元化,从目前情况来看,按出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分为三种类型,有政府部门出资和管理的机构、有企业集团组建的机构和由政府资助、企业入股或入会组建的机构。主要表现为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制互助基金和事业法人等形式。近一两年来出现了一批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即资金来源通常是由政府无偿拨入一笔垫底资金,选择一些民营企业,以会员的身份认缴比例不等的担保基金,同时有资格享受相应额度的担保服务。担保机构和资金来源多元化是一件好事,也是我国担保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在我国担保业发展初期,应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担保机构也相对集中一些为好。鉴于我国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对不同类型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以防止因一哄而起,缺乏管理而可能发生的混乱局面。
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体系,融资保证业务必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保证的有效运作应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建立起担保法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1、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担保业务不同于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精确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担保企业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各异、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难以确定,造成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出担保费率,因此,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90年代以前,国外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性贷款担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而导致破产震惊了世界,此后各国基本上停止了商业性的贷款担保。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仍然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业务,这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现阶段担保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国家经贸委在《意见》中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较为适合,更能体现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机构。政府应当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但是应当避免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的“出纳”,最后的责任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应当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行政干预。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业务势必萎缩,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限超过两年,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会增加更多的财政收入。因此,担保机构可以把这个账算清楚,每年到年底赔付多少,政府增加政府增加收入多少,以此来确定担保金的增补量,为将来担保金在财政预算上刚性化提供依据。
3、应当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
风险的防范、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自身风险很大,如果仅仅依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以便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在这方面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值得借鉴。

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加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少是家族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建立起来。不但存在偷逃税款、欠债不还的问题,而且多数达不到在内地上市和赴香港上市的条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要发行股票和上市,首先要把自己变成为公司,必须做到经营管理规范化,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为自己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常重要,要设立股东会,总经理真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该设独立的董事,非股权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发挥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董事会制,股东大会制,总经理聘任制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财务管理
目前,仍有不少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的企业仍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各项制度,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帐目。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本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财务预测等。也不利于社会融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融资管理机制。完善对中小企业也要执行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要到交易所上市或到香港上市,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如何增强企业财务咨询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是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国内股票市场不景气,固然有许多原因,但与投资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和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如国内普遍存在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使得利润指标严重失实;再如资产重组中的暗箱操作,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市的事例等。中小企业上市应避免这一前车之鉴。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具有较高的风险,要在内地或海外上市就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求得投资者的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驾驭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服务。
(四)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中国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家的成功,必须注意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企业的精神和企业的力量,包括思想、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等。企业的发展不仅靠物质文明,也要有精神文明。一个企业能不能有很好的企业文化,是这个企业能不能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企业能不能团结向上重要标志。成功的企业都有很强的企业文化。中国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了所谓“企业文化断层”问题。我们过去有一套管理文化,有的管理文化很优秀,有些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文化,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企业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些人还不知道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文化,以为坑蒙拐骗就是市场经济的文化。实际上市场经济的文化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诚信

Ⅲ 推进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重点有哪些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 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基本保障部分和补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充保障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基本保障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决定》强调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明确了以下改革重点:
第一,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目前,我国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是第一支柱,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在未来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着力点要逐步转向城乡统筹发展,重点是推进制度整合和待遇衔接,努力消除城乡制度上的差异,逐步缩小待遇标准上的差距。
第二,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宝贵经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整合发展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模式,探索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公平性为重点,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的有效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第三,积极发展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三支柱。《决定》特别提出,要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随着我国快速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服务保障问题越来越突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安度晚年,必须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更好满足老年人特殊的服务保障需求。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室等老年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老年护理、保健等老年服务产业。
第五,健全特殊群体的服务保障制度。一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要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要健全服务体系,重点围绕留守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方面实施有效的关爱服务。要健全保障体系,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就业扶持等政策。要加快完善农村劳动力输入地的户籍政策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使更多的留守人员尽快融入城市生活,积极解决两地居住问题。二是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重点是要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服务体系,落实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扶持,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权益法律保护,大力营造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残疾人平等享有各种社会权益。三是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针对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要在孤儿国家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总体规划与分类保障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政策制度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长效机制。

Ⅳ 如何推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基本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基础,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普惠性的制度安排。要实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先落实基本社会保险体系。
而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基础和支柱,虽经不断扩大覆盖面,但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未被覆盖。
因此,必须以提高基本社会保险的法律强制力为保证。
2、
必须加大对补充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3、 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金支付能力。
4、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实现必须以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体系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建立作为前提。
归根到底,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以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作为基础,也要以一定的法律前提作为必要条件。

Ⅳ 如何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一、 中小企业必须建立市场融资体系

根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大约有中小企业42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达3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缴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问题,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创新的主力军。
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的同时,也遇到很多问题。其中,资金紧张,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除了少数大型知名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企业融资能力都有限。目前,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有三种: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资。政府已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融资很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金融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难以得到批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实际上中小企业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是十分困难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制,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发展,致使企业很难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的重要“瓶颈”。
要想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业外部融资体制,即市场融资体制。

二、 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必须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思想,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信息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展自己无论从总体规模还是个体企业贷款的数量都是很小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主要是贷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出现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约为大中型企业的5%,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管理成本比大中型企业高5倍。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中小企业欠息严重,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废债务等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解决对策: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一)银行融资仍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渠道。1、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和对象的转变。2、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二)建立和发展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合作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1、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或社区银行应更多地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2、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多发放小额贷款。3、发挥村镇银行的作用。4、农村资金互助社。5、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6、允许个人放款。7、发挥金融租赁和典当的作用。8允许标会、摇会等金融组织存在,并使之阳光化、规范化。
(三)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也可发中小企业联合债券。

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要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障体系。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
多年来,银行对中小企业了解不够,对中小企业信任度不够,对它们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我们认为建立中小企业资信征信系统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作出是否贷款的决策。
上海于2002年3月开通了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据悉,现阶段,这个征信系统将采集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合作单位包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国资办、上海海关、人行上海分行等,几乎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入库单位数量达48万余家。此外,联合征信系统还自行采集一些企业信誉信息,如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接受奖惩的信息等,力保征信信息公正可靠。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个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专门采集内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上海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日常运作的,是1999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权威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 年7月1日,也是这家公司在全国率先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启动,预示着此间原先企业信用信息分散、查询不便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观。同时,此举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融资环境、规范企业及个人的经济行为。上海是国际性大都市,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将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社会交易总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诚实守信成为上海企业、机构和个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觉行为。为银行贷款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创造条件。上海启动和开通企业征信系统,表示区域性企业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形成,应采取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其他地区也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全国性的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或必须有反担保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担保的实质是当事人风险防范和分解,是伴随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中介性(或服务性)经济活动。
融资担保,即借贷活动的信用保证,是融资活动中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法律措施和手段。简单地说,就是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是所做的保证。
中国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建立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的历史难题,激活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创造更多的税利,繁荣市场经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开展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以分散银行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越来越注意资产的质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产业政策(如推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不一致的情况,风险随时都会发生,这是商业银行不愿看到也不愿意承担的。通过融资担保,多了一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及管理成本,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条件。
3、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进行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中国中央银行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对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要求:“银行要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集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是推动科技进步,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粘合剂。我国中小企业有不少是高新技术企业,他们有积极的进取开拓精神,研制和开发各种高新技术项目向,但由于资金缺乏,或者中途而费范,或者被束之高阁。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会推动我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中国的融资担保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99年6月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意见》为指导积极试点。到1999年7月底,全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试点,34个城市、地区正式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筹建了30亿元资金。
中国担保业的发展,不仅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且出现多元化趋势。多元化趋势首先表现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股份联合、企业自办、民营互助等形式并举。其次是组织形式多元化,从目前情况来看,按出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分为三种类型,有政府部门出资和管理的机构、有企业集团组建的机构和由政府资助、企业入股或入会组建的机构。主要表现为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制互助基金和事业法人等形式。近一两年来出现了一批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即资金来源通常是由政府无偿拨入一笔垫底资金,选择一些民营企业,以会员的身份认缴比例不等的担保基金,同时有资格享受相应额度的担保服务。担保机构和资金来源多元化是一件好事,也是我国担保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在我国担保业发展初期,应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担保机构也相对集中一些为好。鉴于我国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对不同类型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以防止因一哄而起,缺乏管理而可能发生的混乱局面。
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体系,融资保证业务必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保证的有效运作应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建立起担保法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1、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担保业务不同于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精确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担保企业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各异、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难以确定,造成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出担保费率,因此,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90年代以前,国外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性贷款担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而导致破产震惊了世界,此后各国基本上停止了商业性的贷款担保。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仍然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业务,这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现阶段担保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国家经贸委在《意见》中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较为适合,更能体现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机构。政府应当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但是应当避免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的“出纳”,最后的责任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应当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行政干预。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业务势必萎缩,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限超过两年,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会增加更多的财政收入。因此,担保机构可以把这个账算清楚,每年到年底赔付多少,政府增加政府增加收入多少,以此来确定担保金的增补量,为将来担保金在财政预算上刚性化提供依据。
3、应当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
风险的防范、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自身风险很大,如果仅仅依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以便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在这方面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值得借鉴。

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加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少是家族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建立起来。不但存在偷逃税款、欠债不还的问题,而且多数达不到在内地上市和赴香港上市的条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要发行股票和上市,首先要把自己变成为公司,必须做到经营管理规范化,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为自己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常重要,要设立股东会,总经理真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该设独立的董事,非股权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发挥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董事会制,股东大会制,总经理聘任制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财务管理
目前,仍有不少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的企业仍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各项制度,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帐目。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本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财务预测等。也不利于社会融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融资管理机制。完善对中小企业也要执行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要到交易所上市或到香港上市,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如何增强企业财务咨询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是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国内股票市场不景气,固然有许多原因,但与投资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和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如国内普遍存在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使得利润指标严重失实;再如资产重组中的暗箱操作,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市的事例等。中小企业上市应避免这一前车之鉴。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具有较高的风险,要在内地或海外上市就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求得投资者的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驾驭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服务。
(四)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中国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家的成功,必须注意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企业的精神和企业的力量,包括思想、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等。企业的发展不仅靠物质文明,也要有精神文明。一个企业能不能有很好的企业文化,是这个企业能不能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企业能不能团结向上重要标志。成功的企业都有很强的企业文化。中国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了所谓“企业文化断层”问题。我们过去有一套管理文化,有的管理文化很优秀,有些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文化,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企业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些人还不知道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文化,以为坑蒙拐骗就是市场经济的文化。实际上市场经济的文化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为什么我们出现了那么多的坑蒙拐骗现象呢?为什么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呢?从文化层次来看,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文化并没有真正形成。因此,一个企业的成功,一个企业家的成功,就要塑造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文化,这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任务。

Ⅵ 小微企业一定程度上依赖非正规渠道融资的原因是什么

小微企业一定程度上依赖非正规渠道融资的原因是:1、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难度太大

2、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难度太慢,满做不了需求的时限。

扩展阅读:

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建议
(一)调整银行结构体系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结构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仍占高度垄断地位,原先的一些定位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纷纷合并成了合作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服务对象也相应的变成了大型企业,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不增反降。这种金融服务结构,不仅严重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影响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而且还加大了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
应改革创新金融社区服务模式,方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进入当地众多的民营企业,形成金融机构与企业“双赢”的良好局面。创立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专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融资,专门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5]。如韩国中小微企业银行、法国中小微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在做好标准化、规范化的前提下,构建足够多的中小银行,满足民间资本融通需求,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搭建平台,同时解决大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成本高、地下信贷泛滥等问题。
(二)重塑风控体系
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金融机构对其缺乏信用,而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可以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风险评级和信用管理考核评价。大数据技术可以对企业工商数据、经营数据、招聘数据、融资数据、网站行为数据、社交数据、金融数据等结构化以及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挖掘和关联性分析,给出相应信用评分,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参考。
同时,小微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提高企业的信用,培养良好的信用意识。凭借自己的诚信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自觉地接受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建立账本,确保财会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杜绝弄虚作假,自欺欺人,严格要求企业自身。逐步提高民营企业自身建设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创新融资方式
融资渠道方面债转股、股债结合等方式可以成为小微企业融资方向,融资方面通过供应链金融、应收帐款金融、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状况。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创业基金,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降低投资人风险,为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保证。
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完善资本市场,为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股票融资搭建平台,尽快缓解中小微企业股票融资难的状况。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逐步理顺债券发行审核体制,放松规模限制,扩大发行额度,完善债券担保的信用评价制度,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同时银行构建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整合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等优势资源,集中扶持扶强,促进最具有成长性的小微企业的优先加快发展。
(四)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要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援助等给予小微企业资金上的帮助和支持。财政补贴是为了鼓励小微企业促进就业、鼓励小微企业出口创汇和促进小微企业科技进步等方式给予的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减免、降低税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优惠政策,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政府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政府直接的贷款优惠等[5]。
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小微企业方面,要严格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和产业发展政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和路径,提升经营者经营管理水平,推进产品与技术更新换代,提升企业的抗风险冲击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满足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和要求。银行方面,要加快服务方式、理念的转变。重点满足符合环保新能源产业和国家支持产业、有利于促进就业、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商业模式可持续的小微企业理性融资需求,设法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长率的目标。再者,要进一步深化推进银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紧建立一批专门服务于小微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政府宏观调控方面,建议考虑在社会信贷总量中,单独预留足额的信贷额度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外部环境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帮助和支持,加大财税政策力度,加强信用体系和信用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高效率融资担保体系,严格规范和科学引导民间借贷活动,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和非法集资,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秩序。

Ⅶ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Ⅷ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Ⅸ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都是农村信用社,只是资金充足率高才改名叫商行或者合行,领导机构还是各省农村信用联社。目前国家规定可以在农村经营银行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没有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还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农村互助基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