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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保险公司支农融资业务

发布时间: 2021-06-13 16:26:34

㈠ 什么是保险融资,保险融资的四个要素是什么

保险融资保险融资是指保险公司为使其结余的资本增值,风险分散,而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保险融资分为金融性融资和风险性融资两大部分,金融性融资是狭义上的保险融资,即保险人将其结余资金按一定渠道投放井预期回流增值的资金融通活动。这种融资活动,可增强保险经营能力,扩大承保偿付能力,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金融性融资按其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前者是保险人直接渗入金融市场,后者是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由其代为投资。风险性融资是保险人通过风险的分散,实现资金融通.以协调资金和风险关系的活动,主要指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分保.旨在保持经营稳定.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1]保险融资的四个要素[2]保险是风险融资的一种方式,保险作为风险融资方式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承保人和投保人签订的风险管理协议。一般来说,保险融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1.合同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协议,投保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就可以转移风险,就可以获得补偿损失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则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保险义务;承诺承担损失带来的财务负担,提供风险事故损失的补偿资金。2.支付保险费(或者承诺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3.支付保险赔偿费的条件。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款的条件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定,保险人对于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以及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人为赔偿损失所拥有的资源。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地经济补偿。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弥补损失造成的财务负担的过程,也是风险管理单位保险融资的过程。但是,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人补偿损失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决定于它所收取的保费总额是否能够补偿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融资进行的原则[2]企业在选择保险融资的过程中,投保人通过选择购买保险单把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承担损失的财务损失。投保人转移风险是有成本的,企业在决定是否选择购买保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是企业是否选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条件。确定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需要确定企业自担风险的最大成本。如果企业自担风险的管理成本过高,就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如果企业自担风险的管理成本比较低,就可以选择风险自留的管理方式。2.保险产品费用和附加费用。保险产品的价格及其附加费用是企业转移风险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保险产品的价格过高,企业评估保险融资不合算的话,就不会选择保险融资的方式;保险费率水平过高,企业就会采用其他风险管理方式替代保险转移风险的方式。如果保险费率水平过低,企业就会用保险融资方式替代其他风险管理方式,这会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确定适度的保险产品费率和附加费率,不仅关系到企业的风险融资方式,而且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3.转移风险所受到的限制和法律约束。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只有具有合法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转移风险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企业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可能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4.企业对风险控制的程度。企业对风险的控制程度不仅是决定企业是否转移风险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企业风险的依据。

㈡ 保险公司支农支小融资业务

想要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关键是想方设法降低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综合成本,包括运营成本和资金成本,可以从4个方面着手:
一、降低小微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建立多层次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只有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多了,市场竞争加强了,才能提高小微金融机构的运营效益,降低运营成本。
二、为小贷公司减免税收,降低其运营成本。目前,小贷公司仍适用一般工商企业的税收政策,税务负担不轻。如果国家能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减轻小贷公司的税收负担,进而鼓励小贷公司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则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利用财政资金为小贷公司提供贴息支持,降低小贷机构的融资成本。对于那些支持符合国家重点产业目录小微企业,以及支持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小贷公司,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融资支持,并对小贷公司从商业银行融资提供财政贴息,降低其融资成本。
四、建立专门“支农支小”批发基金,定向支持小贷公司服务小微、服务三农。央行已有“支小支农”再贷款业务,但仅限于向正规金融机构开放,建议央行放宽准入范围,重业务本质,轻机构性质,只要小贷公司真正地“支农支小”,就可以申请再贷款的支持。国家财政和大型金融机构也可以合作建立小微贷款批发基金,向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专门为“支农支小”的小贷公司提供批发资金支持。
小企业大作为,小微企业不仅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更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想要从源头上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除了在银行增加供给上下功夫,还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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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险是怎么融资的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金融四大行业之一(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投资业),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客户保费,由于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和银行业的居民储蓄有很多相同的流动属性,所以可以说保险通常情况下应该处于投资地位,而不是融资地位!(例如: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京沪高铁,其中就有部分资金来自于保险公司。) 其次、作为一家商业公司也一定会需要融资(为解决企业短期、中期、长期的资金需求),目前,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相对于国有银行业还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通过银行进行日常拆借就是其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再有,随着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上市,股市也成为了保险公司未来进行长期融资的一个重要的渠道。 最后,要说对社会的好处,很难简单的说好与不好,保险公司大量融资其目的也是为了投资(保险公司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需要大量资金收购、兼并银行业、证券业、投资业的公司),投资就有可能获得比较好的收益,这样可以使得保险客户同时享受到保险、储蓄、投资、理财的一站式服务,但是,利弊总是相互的,目前我国对于保险公司投资的法律监管并不是非常成熟,以但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由此导致的后果也是非常绝大的,要知道保险公司的钱都是救命钱,要比居民储蓄更重要! 至于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大多没有对于当量资金控制的能力,所以本人并不是十分看好保险行业市场大量融资的前景!

㈣ 保险公司支农融资岗

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瓶颈亟待破解三农资讯网添加时间:2007-7-30新华网武汉7月23日电近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湖北295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简称龙头企业)进行了一次调研,结果显示:有92.9%的农业龙头企业表示因为“融资难”,企业存在资金缺口问题;同时,有36%的企业认为贷款难度较过去有所增加。专家分析认为,只有以资本为纽带,整合市场、资源和资金,充分发挥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财政政策及政府管理的联动作用,才能有效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共促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融资难”龙头企业类型分析
据了解,本次关于湖北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的调研,采取抽样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湖北13个市州,选取了295户龙头企业(占湖北龙头企业总数14.8%)。其中国家级16户,省级154户,市级125户;中小型企业占92.9%,大型企业占7.1%;私营企业占77.3%,国有和集体企业占14.2%,外资企业占8.5%;从事粮棉油收购加工等传统农业经营的企业占82%,从事农业科技、生物制种及农业综合开发等新型行业的企业占18%。无论从企业规模、注册类型、从事行业和组织形式看,样本企业涵盖面都比较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调查显示,“融资难”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类企业中:
一是创业成长型的龙头企业。这类企业普遍存在自有资金少、负债率高、融资条件不成熟等特点,因而融资渠道较为狭窄。
二是规模扩张型的龙头企业。这类企业生产扩张愿望强烈,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和设备更新的资金需求量大。
三是季节收购型且缺乏抵押担保物的龙头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资金需求季节性强、时间急、需求量大,在收购旺季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四是信用等级和信用状况较差的企业。调查显示,8.3%的未获贷款企业,主要因为信用等级偏低。还有的改制企业产权不明晰,银行对贷款存在后顾之忧。
——金融体制滞后加剧龙头企业“融资难”
1.龙头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结构不合理。湖北省龙头企业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失调,过度依赖信贷的现象十分明显。在抽样企业中,2006年信贷融资和股票、债券融资总额54.2亿元,占企业外源性融资总额的93.22%,但其中信贷融资占到93.2%,而股票和债券融资几乎为零。
一些金融专家表示,湖北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潜力有待挖掘。即使在2006年股市步入上升通道并持续走高的形势下,湖北省也仅有2家企业通过配股、定向增发等方式募集资金6.5亿元,仅占中部六省的1.6%,占全国的0.4%,且无一家新上市公司。2006年全省债券发行额为112.5亿元,仅占全国的3.7%,其中还主要是人民银行推出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其贡献率达92%。
2.支农金融体系、信贷制度等不能完全适应龙头企业融资需求特点。一方面,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的支持虽呈政策性、商业性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但仍主要集中在农行、农发行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2006年,三家机构对湖北龙头企业累计信贷投入额占全省金融机构的62.9%。而由于这些资金供应主体本身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客观上限制了其对龙头企业的投入。
另一方面,调查显示,有28.8%的企业是因银行信贷规模或审批权限限制而未获贷款批准。这表明,一些银行业信贷制度设计,还不能适应龙头企业发展的要求。
3.民间金融发展不畅。尽管允许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信贷组织等金融组织的政策已出台,但尚处于探索阶段,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社会监督,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湖北民间借贷作为地下金融,向正规金融发展的渠道还不畅通,因此在龙头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还很小。2006年,抽样企业的民间融资额,仅占融资总额的4.68%。
4.保险对农业和龙头企业的风险补偿功能不足,使龙头企业经营风险难以规避。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湖北农业保险发展较慢。2006年,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省保费收入的0.2%,而农业保险赔款支出占全省赔款支出的3.4%,后者高出前者3.2%;全省仅有1家财保开办了涉农保险业务。
5.培植龙头企业的外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不够完善,使金融部门满足企业融资存在顾虑。首先,龙头企业的管理存在一些普遍问题:评定标准不一,准入门槛过低;缺少规范、统一的行业指引和科学的市场统筹规划,行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项目多;部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重管理、轻服务,对龙头企业加以名目繁多的收费。
此外,部分龙头企业信用观念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大量存在。资料显示,至2006年末,湖北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类案件胜诉金额15.4亿元,执结5.3亿元,执结率仅为34.4%;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短期行为严重,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随意为企业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费用高、放大倍数低、反担保条件高、现金出资比例低等问题普遍存在;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收费部门多、收费种类多、收费标准高、办理时间长等问题。
——化解“融资难”尚需政策配套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湖北省农业部门专家建议,要逐步化解农业龙头化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从若干政策层面给予配套:
一、各级政府在尊重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各地农业产业化布局的规划和引导,制定统一、规范的龙头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根据地域特色,培育和扶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品牌,防止重复建设。同时,加大财政政策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介入贴息资金、担保资金、支农风险基金的协作辅助机制,发挥财政公共支出对龙头企业融资的杠杆作用。
二、加强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传导,引导资金向龙头企业和“三农”倾斜。加大对龙头企业贷款监测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对龙头企业监测联系点制度,掌握企业资金动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投入;出台支持“三农”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增强服务功能。
三、着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金融市场对龙头企业融资的外在动力。一是培育龙头企业良好的守信氛围。建立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综合指标评价体系,由政府领导,人民银行牵头,与工商、税务、司法、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对地方金融生态进行综合评定并实施动态奖惩制度。二是借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模式,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体系。
四、完善支农金融体系及信贷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挥信贷市场对龙头企业融资的主导作用。
五、培育龙头企业逐步进入资本市场,打开企业直接融资通道。尽管目前大多数龙头企业还达不到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但作为今后融资的方向,有关部门可争取或创造政策条件,为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做出积极的努力。可适当放宽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支持有实力、有发展潜能的龙头企业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发展信托市场,允许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使信托业储蓄积聚功能辐射至龙头企业。
六、加快建立适合农村和龙头企业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龙头企业融资的抗风险能力。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农业保险体系。成立隶属于政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和竞争;组建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并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亏损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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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险公司如何涉足融资租赁行业

但是,当前我国保险资金主要运用在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流动资产,投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虽然这几年保险投资蓬勃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投资收益率偏低而且稳定性差;投资行为短期化,期限匹配问题极为严重等。因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租赁行业,对于增加保险投资渠道,提高整体投资收益,促进保险投资期限合理匹配具有积极作用。而保险资金涉足租赁业,也可以给租赁业注入新的资金,壮大租赁业的实力,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于保险公司如何涉足租赁行业,笔者认为有如下方式: 一是参与杠杆租赁的放贷。所谓杠杆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自筹20%-40%的资金,以待购设备为抵押物,转让租金收取权为额外保证,从金融机构收取大部分贷款。保险公司可以对租赁公司的租赁进行放贷,并通过租赁公司的定期还本付息获得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入。 二是设立单独的租赁部门进行融资租赁。租赁业务不同于其他投资业务,不仅需要金融知识,还需要工程技术、法律等知识,因此租赁业务必须从其他投资业务中独立出来,直接招聘有关人才,独立进行投资业务,而融资租赁比较类似长期的抵押贷款,进行这样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三是设立独立的租赁公司。

㈥ 如何通过保险公司融资

找保险公司融资一般是通过股市来进行。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上市,股市也成为了保险公司未来进行长期融资的一个重要的渠道。

㈦ 农业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是什么意思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9方面29条政策措施。一是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二是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三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四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五是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六是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深化保险行业改革,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七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九是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加强对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1]

㈧ 人保财险支农融资管理

为破解畜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的外部制约,农业部畜牧业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在北京签署“关于合作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和产业精准扶贫的框架协议”,坚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强牧惠牧、合作共赢”原则,建立良性互动合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创新产品、优化服务,创新保险资金投入模式,加快推动现代畜牧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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