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延边耀天然气集团公司融资近况在南昌融资情况如何最近听说业务员和
延边耀天的张岗是个大骗子,现在已被上海公安抓捕了!如果他不还钱,就给他判死刑!
② 农村村委会支书贪污燃气工程集资款被抓,如何追讨并实施燃气安装,乡镇府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刑事犯罪,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村支书独立承担;乡镇领导如果监管不力的,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视情可以予以党纪、政纪追责。至于退赔的责任,应当由村支书承担,办案机关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一、《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③ 天然气管道现场处置预案都有哪些,
应急预案
一、 应急处理的程序:
及时发现事故→报告→组织→施救→确定方案→抢险→消除隐患
二、 应急处理原则:
(1)、 施工中如遇突发事件,则及时启动应急处理小组的活动。
(2)、及时的报告监理、业主及相关单位(如120、119、122等单位)
(3)、汇集相关人员迅速的、准确的分析出突发事件的起因,有无发展的趋势,果断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如遇安全事故,则先求人,后抢物,排除安全隐患。
(5)、如遇公共设计遭到破坏,则及时报告专业管理单位,及时进行抢修。
(6)、在公共场合下,应及时疏散人员、车辆、机械等,将危险因素与人隔离。
三、应急处理办法:
(1)、遇沟槽开挖塌方,如有土石方掩埋人体,应急小组立即组织机械、人力进行施救,同时,将其他人员和施工设备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同时,将沟槽边的土堆、材料堆体搬移,如必要,将边坡上的土石方挖除卸载,扼止塌方的继续。
(2)、如遇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公共设施,则应及时报告相关的产权单位及管理部门。
(3)、如遇施工过程无意破坏天然气管道时,首先疏散现场作业人员,防止天然气爆炸等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事故发生,同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抢修。
(4)、对于通讯线路,施工前,查清此段施工区域内管线的类别和走向,对一类传输线和国防电缆,请产权单位派人到现场巡视指导,确保万无一失,对一般通讯线路,如有损坏,由我司派人及时抢修,确保线路畅通。
四、应急保障措施
(1)、领导重视,参与工作,保证应急处理的政令畅通,保证应急处理的人力、物力、资金到位。
(2)、经常组织应急小组学习,熟悉处理预案,定期检查应急小组成员的应急状态,长敲警钟。
(3)、对应急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4)、凡在处理应急事件中玩忽职守、不积极进行处理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5)、搞清各产权单位抢修人员的姓名及通讯电话,发生事故及时通知处理,做到有备无患,使损失减少到最小。
④ 发生燃气事故应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1、生产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所获得的事故情况按先后顺序通知现场指挥组、警戒疏散组、现场救护组、抢修组、后勤保障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2、在接到事故警报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指挥组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和施救工作,应急救援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第一时间紧急救护伤员、疏散警戒区内人员。(1)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 “120”,同时应明确告之对方:受伤人员所在的地点、受伤原因及伤情程度;
(2)指令相关操作人员迅速关闭事故点管段两端阀门,以截断气源,防止事态扩大。并对阀井(阀门)进行监护,直至恢复供气为止。如巡线人员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所需关闭阀门的地点,应指定了解情况的最近的人员进行上述工作;
(3)如有火灾发生,靠公司的力量不能对火势进行有效控制时,则应立即拨打“119”,请求消防部门立即救援。在电话中应讲明事故发生的确切地理位置、火势情况、是什么物质着火、着火点周围的地理环境及是否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化学品;
(4)制定抢修方案,并督促抢修人员按方案进行抢修工作;
(5)抢修完成,并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下达恢复供气指令。3、警戒疏散组应在接到事故报警电话后,应携带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牌及可燃气体检漏仪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设立现场警戒标识,疏散围观群众,禁止天然气泄漏区域内电源、火源及其明火。以防产生燃气爆炸事故。动员受燃气火灾或可能产生燃气爆炸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如公司人力不足时,应立即请求巡警、消防部门给予协助。
⑤ 汉能强制融资事件始末 汉能为什么强迫员工认
有这事?如果是真的话,那就说这家企业的现金流出现了问题,流动性不足,所以才强迫员工认购。
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2012)第123号《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事故分级1.3.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1.3.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和死亡60人以上,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1户或一般工业用7户以上(不足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千户以上、3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千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按报修处理)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1.5工作原则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2.3工作机构2.3.1市市政局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燃气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市政府根据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议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2.3.3现场指挥部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市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各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2.4专家机构组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燃气事故发生后,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3 预警预防机制3.1监测预报3.1.1建立健全本市突发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3.1.2市市政局定期制定本市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规划,开展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和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3.1.3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并迅速报送重要信息。3.1.4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3.2预警级别与发布3.2.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3.2.2预警信息发布市市政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3.2.3预警级别调整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3.3预防措施3.3.1市市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3.3.2各区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本地区的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职权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街道、乡镇的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3.3.3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规程,构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搞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3.3.4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4 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与通报4.1.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110”、“962777”电话或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4.1.2各区县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上海燃气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4.1.3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分别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4.1.4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4.2先期处置4.2.1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4.2.2市市政局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4.2.3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4.3应急响应4.3.1分级响应本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1)Ⅰ、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政府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2)Ⅲ、Ⅳ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燃气主管部门、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市政局、燃气企业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政府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4.3.2响应等级调整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4.4现场指挥与协调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4.4.2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4.5安全防护4.5.1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状态。4.5.2燃气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或影响范围,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4.5.3一旦突发燃气事故超出燃气企业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市市政局其他上级机构请求支援。4.5.4公安部门应针对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势,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4.6信息共享和处理4.6.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4.6.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县政府、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6.3市市政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4.7信息发布4.7.1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4.7.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市政府新闻办要配合市市政局搞好信息发布。4.8应急结束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5 后期处置5.1现场清理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5.2救济与安抚5.2.1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5.2.3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灾民安置,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各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5.3保险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5.4调查与评估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市燃气管理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6 应急保障6.1信息与通信保障6.1.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市市政局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6.1.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6.1.3市通信管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的信息通畅。6.2队伍保障6.2.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6.2.2燃气企业要与本市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6.2.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6.3物资保障6.3.1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县各级应急保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供应。6.3.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6.4治安保障6.4.1由市公安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6.4.2市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县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6.5经费保障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6.6技术支撑6.6.1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6.6.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7 监督管理7.1宣传与教育培训7.1.1市市政局应依据《上海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7.1.2各区县政府、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7.1.3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7.1.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燃气的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7.1.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7.2演练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市市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7.3奖惩7.3.1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7.3.2对在燃气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4预案管理7.4.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市市政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7.4.2预案修订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修订,并报市应急办审核。7.4.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