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般的企业做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审批
需要审批。
目前国内审批融资租赁的部门有3类:
第一类:金融系统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以上。
第二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
第三类: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以上。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
以上三类公司中为简便的是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公司在获得融资租赁资质后,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能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具体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B. 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营业税基
按照国税函[2000]5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前者按分期付款纳税,后者按传统租赁纳税。
C. 是不是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生产性企业,一般企业,还是要通过中介
不是,我国真正有国务院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就几十家。
只有这些国家认证的企业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外面很多机构其实都是中介机构,然而真正能进行操作的都是只有那几家。生产性企业和一般企业不能从事融资租赁,而中介只能起一个联系的作用。现在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已经 拒绝中介 介绍了,逐步转而自身发掘客户资源。
D. 非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么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牌照是很难得到的。严格说来,只有营业执照中写明“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的企业才能从事租赁业务,但实际上不少没有这种经营范围的公司也在从事这种活动,我估计他们可能会在合同上作一定修改,模糊合同内容,在表面上避开“融资租赁”的敏感字眼,但实际是从事资租赁活动。
E. 无融资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如何同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有哪些可以合作的公司
没有融资资质只能从事直接的汽车租赁,分短期、长期和零租。如何获取这个资质似乎很难得哎,具体我也不清楚了。可以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就我所知,大陆主要就是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了,正规一些,但是利息可能会高一点了
F. 为什么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作者:沙泉 中国的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目的就是利用外资,从成立租赁公司第一天起,就允许银行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谓的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外资银行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学习外国经验和“陪绑”中国内资银行也参与了经营。80年代中期,银行就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独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什么到后来中国又不允许境内银行参股经营融资租赁,银行本身也不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国外许多银行也要退出中国融资租赁业? 融资租赁是贸易与金融结合的产业。按照社会分工,掌握社会资金的人不能做贸易,因为有钱不能胡作非为。同理做贸易的人不能经营资金。因此即使是银行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要成立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剥离法律关系。这就是当时的分业经营概念。但是后来的经验证明当时的做法是不成功的。 当时国家还处于计划经济体系的年代,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并不深刻,主要是急需国外的资金,又不想让外资银行进来,就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变相从国外贷款。外资银行认为融资租赁是突破中国金融管制的一个契机,是个前站哨,可以探听中国金融改革动向的虚实。一旦成熟就以银行的身份正式进入中国。为此他们拉中国的银行一起入股,还不让中国的银行占控股地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外资银行的股东贷款,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从事转贷银行业务。 利用国家信用,谁都不负责任,遇到改革变故,都说他人原因。 外资银行对中国的国情不了解,以为中国是个强权国家,对政府比较信任。而当时的企业几乎没有私人企业和民营经济,只要政府给担保,要多少钱给多少钱。80年代中期,市场经济的反应开始出现,一些“国家的企业”开始没有能力还钱,当出资人凭借担保找到政府时,政府才知道企业融资应该和政府分离。86年中国突然取消政府担保,已有的担保在经济上没有任何意义,让外资企业措手不及。中国是个转轨国家,许多旧体制随时都会发生变化。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当时都没有认识到这点。 尽管后来向中央政府反映得到一些补偿,但对今后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外资银行也要按照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承担放款风险。由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了解中国,加上中国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融资租赁开始全行业崩溃。鉴于债权的原因,这些外资银行想干干不了,想跑跑不成。 中资银行独资经营的融资租赁更加热闹。银行一旦放开做贸易,当时的情况可想而知,许多不负责任的项目只要能出国、能拿好处,你不需要租赁我都来告诉你如何使用融资租赁,反正也不需要你出钱。这种做法约半年时间就被叫停。信托投资业务从银行分离。已经入股租赁公司的银行也撤不出来,外资租赁公司主要外国银行出资银行和租赁的关系就暂时凝结到这里。 97年亚洲金融风暴,冲击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机构实行彻底的分业经营,银行要撤出租赁公司。能撤的银行都撤了,没有撤的银行不是不想撤,还想干,而是债权太大撤不了。加上众多融资租赁公司拖欠银行的资金,有钱没钱都以各种理由不还贷款,从此银行谈“租”色变。 混沌的融资租赁业,发生了许多让人不理解的事情。其实是体制问题,不管是出资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资金的使用都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所造成的。 当租赁公司和银行一同参加承租企业破产清算时,当法院宣布租赁物件不作为破产资产时,宣布破产清算结束,银行和租赁公司得到的是一张偿债率为“0”的法院判决书时,银行愕然。同样是贷款行为,叫法不同,一个全损,一个保全租赁资产。 当租赁公司带着法院执行机构到银行查封承租企业帐户时,银行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法院执行。租赁公司愕然,难道租赁公司的钱不是从银行贷款的吗?当银行抱怨租赁公司不还钱时,从来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 租赁公司尽管没有资金来源,但通过催债也收回一些资金。这部分资金没有还给银行,却用来经营高风险和租赁无关的项目。反正不是自己的资金,用别人的钱“玩”,真爽。真正受损害是银行,银行的资金又来源于民众,损失最终转嫁给民众。融资租赁公司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圈钱”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的怪异关系导致资金来源被切断,融资租赁业走入崩溃的边缘。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银行商业化,租赁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经过火的洗礼,股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民营资本的介入,解决了租赁公司历史遗留的问题,融资租赁业又开始复甦,银行又重新审视融资租赁。 首先银行的商业化带来放款责任化,银行不会随意,有个人目的地去放款。其次通过融资租赁放款可以达到抵押贷款不可相比的好处。一是借款放得不到资金,不会乱用资金;二是租赁的利率是市场化利率,不受金融监管;三是租赁物件不参与破产,不会全损;四是做法灵活,风险降低;五是规避了一些政策限制。将一些好项目和次好项目通过融资租赁,开拓了新的放款渠道,降低存差过大的风险,解决惜贷问题。租赁公司现在和银行又是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但是银行还担心一个问题,就是租赁公司收回租金是否还会像过去那样,欠着不还,去经营其他高风险项目去。这是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没有监管,也无力监管的问题。与其那钱让租赁公司玩,银行为什么自己不能经营呢? 于是银行就开始疑问。既然说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业务,为什么不让银行经营!为什么还需要经过租赁公司转贷增加银行风险和用户的成本,为什么不给银行一个安全的资金出路。于是业内开始呼吁对银行开放融资租赁业务。 其实,不管现在开放还是不开放,人大已经给融资租赁立法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融资租赁在5年(立法周期)以内,肯定要全面开放。银行业早晚要享受到直接开展融资租赁的权利。只不过这5年的时间对于银行的发展不是太过于漫长了吗? 现在谈论最多的是金融的混业问题。租赁业并不是金融业(国家已经有明确的产业分类),谈不上什么金融混业经营。融资租赁不过是一种交易方式,银行使用这种交易方式比传统的设备贷款更安全。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是结构风险。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比例相差太悬殊。在发达国家一般在6:4,我国2003年底的统计数据是97.8:2.2,还不如一般发展中国家。这种结构的不合理,把投资风险都押在银行和政府身上的做法应该结束了。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权、责、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彻底改变以往有人决策、有人投资而无人对投资后果负责的做法。 融资租赁是银行开展直接融资的最好载体。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把信托资金和融资租赁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收益。银行也可以把理财和融资租赁项目结合起来。既提高了出资人的收益,承担了投资环节的风险,改善银行存差过大的间接融资结构。于民、于银行、于国家都有好处,为什么不可以做呢? 监管部门唯一担心的就是银行以控制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贸易活动为目的,自由提供资金。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37条)”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244条)。”融资租赁交易中终究需要由承租人承担偿还责任,他们不会把这个权利交给银行,银行干预了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另一个问题就是融资租赁的品种问题。融资租赁是知识经济,没有专门的人才和机构运作,一般是不容易的。因此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该限定在简单融资租赁的范畴,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和设备贷款差别不大,只不过多一个设备所有权的名义转移问题。银行不能像专业租赁公司那样还允许翻许多的花样经营,那样容易逃脱监管。 融资租赁是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结合的产物,银行只有资金优势,没有物资优势(企业股东除外)因此融资租赁业务最好限定在设备租赁的范畴。并且选择设备二手市场比较成熟的项目。有了物资的退出机制,银行开展融资租赁大胆地往前走把。
G. 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是怎么开展的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融资租赁、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当于设备寿命期。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在工程机械行业中,融资租赁业务也是在近几年被引入中国,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销售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融资租赁的业务有很多,因为它可以和任何一个行业或者任何一个企业发生亲密的联系和合作。小到工厂机械购买,大到大型生产设备的购买都包含在内。现在活跃在市场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以租借大型生产设备为主要经营业务,而随着市场体制的改革融资租赁公司有望扩大其经营业务范围,加大纵深。
H. 金融租赁公司能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吗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金融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来最终要转移所有权。所以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
I. 融资租赁是做什么工作的,平时要怎么开展业务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个在努力奋斗的金融民工,请大家关注我,共同探讨财经问题!
融资租赁是一种普遍的金融形式,根据业务类型可以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方式,主要的区别在于业务结构的不同。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直租和售后返租产品,最终的本质还是为了解决承租人的资金问题,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介入,使得承租人可以用较少的代价来获得某个产品的使用权,大大方便了承租人对于产品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