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管理
1、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文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颁发加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国税函[2003]422号文规定, 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国税办函〔200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采用了新的注册类型,造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类型与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和税收核算统计企业类型划分不一致。
税务登记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仍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执行。
Ⅱ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
1、2016年8月,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来源: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
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来源: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4、财政补贴政策:
1.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来源:2012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
3.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6.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7.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
8.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来源: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
6、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1.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5.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来源:2010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7、“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来源:2005年12月,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
Ⅲ 关于现在外商投资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收的问题!
目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如果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17%征收,可抵扣设备及原材料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不分内、外资企业,只分项目给予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需要缴纳:
1、增值税:税率17%;
2、企业所得税:税率25%,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4、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原值扣除10%-30%)后的1.2%;
5、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级别及面积收取);
6、印花税,具体标准见(http://ke..com/view/259.htm)
Ⅳ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及优惠政策的问题
一、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利润汇往国外的,不需要交纳税款。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资,一般按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没有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按照规定方法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其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工作的期限(以下简称:居住工作期限)长短,决定其工资薪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 对于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工作期限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中超过183日,但不超过1年的个人,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机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住工作期限满1年,但不满5年的个人,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还是由中国境外机构支付,均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不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4。居住工作期限满5年的个人,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 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规定中: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2。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3。居住期限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度,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对于临时离境的,不扣除临时离境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4。居住期限满1年以上的是指,在该期限内的每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
因此,对驻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该人员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与一般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一样,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你公司)在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Ⅳ 外商投资企业缴税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方分得利润汇出境外要缴纳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针对这项规定,有些合资、外资企业采取种种手法将利润转移国外,躲避我国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有些企业属非创汇型企业,自身外汇不平衡,在年终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自有外汇不足,按照其合同规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只能全部或部分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而是转入其设在我国境内的其它相关企业的账户内暂存,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转入另一个企业的账户,这样经过若干次空间上的转移,使税务机关失去对此项所得税的跟踪与监控,然后通过某种途径兑换成外币,并以其它名义(如个人名义)邮汇或携带出境,最终躲避我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收益的征税。
(2)有些企业的投资外方在年度中间来华期间,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合资企业内取走相当或大于其年终可能分得的利润的外币,除在国内花费极少部分外,绝大多数都随身带出境外。这样,该企业年终分配利润时,其外方应分得的利润只能抵顶从企业的借款,自然就没有利润的汇出,这也同样避开了我国应征的税款。
(3)两个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之间有某些事务上的联系或其它特殊关系,当其中一个企业已经处于经营时期时,由于其与后者之间的默契,也会将其所得的利润以借款方式借给后者,作为其股本的投入,而不汇出境外。而后者则可能在国外以还款或其它方式对前者予以补偿,这就避免了汇出利润所得税的征收
呵呵~不要高兴的太早哦,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避税的就有反避税的,至于如何反避税,在下一个相关问题中答复哦.
希望此答案能令bspzhpl满意.
Ⅵ 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 1:监管 2:税收 3:会计 4:法律 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与融资租赁业有关的交易规则、会计准则、行业监管和税收政策,业内习惯称其为支持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所谓四大支柱,实际上是指支持融资租赁交易的最低限度的法律
Ⅶ 请问现行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Ⅷ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为什么删除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求就是注册资金最低1000万美元起,所以是不能少于1000万
Ⅹ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是否仍有效
没有外汇登记就不能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不能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就无法外汇验资手续,没有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