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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土地一级开发的融资

发布时间: 2021-06-14 07:10:01

① 企业带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时,贷款利率有限定吗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乃至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融资,都是法律法规灰色、黑色地带,你想借,就不要问渠道合法性问题。

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融资相对灵活,形式多样,相对规范的资本来源也比较丰富,唯一问题是利率一般比银行贷款高。

银行贷款,如果你遇着肯干的,未尝不可,那是银行冒着风险或者走着曲径给干的。一般而言,国家有部门规章制度规定,银行不得为政府向带资施工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融资,原因是还款来源、还款主体、担保方式、项目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存在着原则性缺陷,说白了就是地方政府信用不可靠。

② 土地一级开发现在可以由融资平台做吗

不可以的。
融资平台需要国家审批的。
所以不能轻易的搞。
不过换种方式可以的。合作共赢。

③ 土地一级开发和二级开发的区别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当然,这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模指标界定;从时间上来讲,一种是可以先做一级开发、再做二级开发,即一、二级开发分离的形式,另一种是一级开发包含在二级开发之中的形式;从性质上来讲,一类是存量一级开发,包括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退二进三(工业厂区改商业、住宅等第三产业)项目,另一种是增量一级开发,包括征用和农转用土地,有些是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成片征地开发,有些是总体规划区以外单独立项基建类项目。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类型不同及发展历程,当前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模式主要有五种:
第一,割腊肉式:谁看上哪一块就割给谁,开发商、用地单位自行做一级和二级开发。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政府无需投入,缺点是政府收益也低,城市整体规划难以实施,开发进度无法掌控、保障。尽管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今后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将一律先由政府进行一级开发,再进入土地市场,但割腊肉式仍将会延续相当长的时间。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在缺乏大额保证资金的情况下,很多制度是苍白的。
第二,指婚式(即五统一):成立土地储备机构或指定专门成立的国有公司承担一级开发,好处是政府收益相对丰厚,缺点是政府需要大量铺垫资金,开发进度慢,没钱的地方玩不起,更等不起。
第三,招亲式:政府公开招标方案优、成本廉的企业承担一级开发,根据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与否及分利办法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又衍生为多种形式,如一级开发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委托式,实际上相当于工程承包,也可以发生两次土地使用权转移,即政府将生地出让给一级开发商,开发成熟后再由一级开发商转让给二级开发商,另一种叫“生地出让-熟地回购”,即一级开发成熟后再由政府收储统一上市。在政府与一级开发商的分利办法上有固定收益、溢价分成、固定收益+溢价分成及完全市场操作等几种,在惠州市政府与中信深圳集团一级开发合作中,政府作出了土地增值收益全部归中信的承诺。
第四,新城公司式:直接成立新的城区公司垄断一级开发经营,好处是政府主导,缺点是与市场脱节,甚至滋生腐败。
第五,借壳上市式:目前国内土地证券仍为空白,可与境外有信誉、有资质机构合作土地一级开发,借壳上市融资,其缺点是政府容易陷入被动。如香港华润曾经操作的10平方公里海南石梅湾项目采用的就是这一形式。

土地二级开发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通过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过程。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以房地产为例,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即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

④ 土地一级开发融资

朋友,你问的不太详细,那我也笼统地回答一下吧。
一般说来土地一级开发有很多种模式,这个要根据当地政府资金实力、当地具体条件、上级政府指示来定,有这样几种方式:
一、政府可以将土地直接划给开发商进行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这样做其实并不符合规范,但是由于有些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很大,无力承担大片生地的一级开发,他们不得不这样做,比较著名的有贵阳花果园这样的的巨型盘;这种模式在中国的中小城市,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中小城市里还属于主流的开发模式,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将来会逐渐消失;

二、政府公开招标,找符合资质且愿意做开发的地产商,给他们开发完生地以后,再由政府回购;或者是根本就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直接由政府承包给开发商做,这两种方式都把融资的任务交给了开发商,说到底还是一个钱的问题,地方政府拖欠款项的状况层出不穷,这样,有的时候经过一级开发后的熟地就会由一级开发商转卖给二级开发商,这样本质上还是一二级联动开发,好处是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坏处是容易出现一些纠缠不清的案子;

三、政府直接出面,用地方国有企业或者政府关联企业做开发,由他们来融资,还是有垄断一级市场之嫌,且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权钱交易;

四、找外资借壳上市做融资,不过地方政府会很被动,出了问题地方政府无力控制

希望能帮到您!

⑤ 土地一级开发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对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并进行适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几通一平”的建设条件,从而可以净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主导,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开发企业仅仅是作为土地储备机构的受托人,具体执行一级开发相关事务,开发企业的管理费(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2%。
由开发企业自行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施的,利润率为开发成本的8%。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特点
*资金密集。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属于资金密集型业务,资金需求往往达到几亿元或者几十亿元。
*融资困难。从事一级开发的企业大多数是为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融资比较困难,原因在于:(1)企业成立时间短,缺少经营业绩,市场信誉和银行信用还没有建立起来;(2)企业缺少固定资产或其他有效财产作为融资抵押。一级开发阶段,土地使用权不归开发企业所有,企业不能以此进行抵押融资;(3)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控的影响,银行对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在内的房地产行业贷款处于收缩状态。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使得各类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难度加大;(4)缺少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渠道。
* 需求稳定。土地是资源类商品,也是房地产产业链最前端的环节。而土地的稀缺性和社会需求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土地在很长一段时期将处于增值过程。以土地加工和交易为对象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基本上不存在价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也比较小。
*土地一级开发过程简单,与其对应的资金路线图清晰。现金流方面,资金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征地、拆迁、市政等子市场比较成熟和透明,法律政策体系相对完备。因此,一级开发的过程和成本是可控的,事先可以做出比较准确的预算。8%的开发利润基本由政策提供保障。以上特性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与房地产二级开发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是风险较低和收益稳定的经营业务。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发展方向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从相关政策的演进来看,政府逐渐从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向规则制定者和行业监管者的角色转变,通过培育市场主体、加强市场监管等举措推动土地市场发育。从规划的制订到土地供应的计划管理、土地入市交易管理等,都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也在积极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以维持适度竞争。
*土地一级开发业务的发展方向是培育市场化的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未来,只有有诚信、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才能经营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将进一步提升土地一级开发企业的整体素质,降低融资风险。
日前,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政策已获审批通过,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将驶入更加市场化、透明化运行的轨道。

⑥ 土地一级开发融资方式

一般都是找银行,不过现在银行对于房地产开发限制较为严格,不是那么容易搞了,所以信托啊、合伙企业借贷或者发行债券啊等方式都有了,具体能否实施要看项目和开发商的,建议你可以把详细信息发给我瞧瞧有没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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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

土地储备与土地一级开发其实是一回事,都是政府主导下的土地征收、收购、拆迁安置、整理和相关配套设施(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等)的修建工作。政府也可以委托开发单位从事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土地储备须政府批准的专门土地储备机构进行。
银行可以对土地一级开发发放的贷款,但主要是信用贷款,专款专用,目前未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⑧ 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吗

两者联系: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要按照土地一级开发的模式,对地块进行土地开发工作。

银监会向包括各地银监局、银行及信托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集合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土地储备贷款及土地一级开发贷,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最好是融资主体将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做成财产性信托模式以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