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是2002年5月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专业融资担保公司。目前下设深圳、苏州、昆明三家独立运营的分支机构,全国化发展的网络和管理布局已经形成。集团注册资本为7.9亿元人民币.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搭建一站式全国综合担保融资服务平台。利用覆盖全国的担保网络体系和信息化系统为客户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个人融资、农村金融领域的权威融资服务。建立以中融信集团为主,聚集大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资源数据库,提供多样化的担保延伸创新金融服务。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最终实现中融信“融通天下”的宏伟战略。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得到各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2003年被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评为“优秀中小企业”;深圳市信用协会理事;2004年被商务部和中国市场信用协会联合授予深圳市唯一一家“中国企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副会长单位;苏州担保协会副会长单位;历次人民银行评级中均被评为A+级以上资信等级企业。2008年2月被苏州市委苏州市政府授予“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2009年12月被苏州市委市政府评为“苏州市十强担保公司”;2010年10月被江苏名牌事业促进会及江苏省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江苏省优秀企业”称号。
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秉承“构建诚信社会,实现诚信价值”的企业宗旨,坚持“纤毫必偿,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实行可持续的发展战略。以推进行业发展为己任,积极进行业务探索与实践。通过点滴积累、锲而不舍的艰苦奋斗,努力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领域、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和个人融资担保领域去实现客户的梦想,使自己成为最权威的融资专家。
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总公司)为了发展全国业务,于2006年9月专门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融资担保公司。目前注册资本3.9亿元,经过多年努力,公司业务在苏州民营担保公司中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已经在苏州担保行业中占据了前五的地位,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方面,更加突出,受到了各合作银行的好评,合作领域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之所以能取得如此的成果,这与公司担保业务风险评估与控制的规范性、诚信经营及合作银行的大力支持、信任密不可分。随着公司不断的壮大,对于优秀金融、财务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长,目前苏州公司在职员工中,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占97%,硕士生占16%。公司的发展也给公司员工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和发展空间。
法定代表人:孙晓林
成立日期:2006-09-12
注册资本:39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2304263B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金融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Suzhou Zhongrongx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ssurance Co., Ltd.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苏州市沧浪区干将路857号瑞基大厦205室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B. 客户授信功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依法设立并与农信社建立信贷关系的公司客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客户,学校、医疗、交通等事业法人客户及其他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客户是指农村信用社辖区内的具有固定户口的自然人,户主年龄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评级指农信社或外部评级机构根据《宁夏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引(试行)》确定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运用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农信社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对客户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授信包括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本办法授信的范围为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及有信用需求的新客户,对次级以下的存量贷款客户不予以授信。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以及法人机构内设部门不得授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即内部授信额度,是指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对两个以上业务品种核定的客户最高融资风险限额。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分列专项授信额度,用于办理专项融资业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即公开授信额度,是指农信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知悉范围可向客户提供的授信额度,其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信社核定客户公开授信额度后,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本办法所称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需求、管理能力、担保价值等,在一定时期内,客户可循环周转使用的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公开授信额度。
本办法所称特别授信额度,是指农信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不符合综合授信条件或需要突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给予的授信额度。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授信是指以足值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及省联社认可的其他低风险有价单证作质押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信是指客户按照授信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使用信用额度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相结合、委托评级和直接认同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评级是指农信社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
外部评级是指农信社以外的评级机构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
委托评级是指由农信社委托社会中介评级机构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
直接认同是指对社会普遍认可的评级机构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直接引用。
第八条 客户的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客户信用等级是农信社确定客户信用风险系数,计算客户授信额度的依据,对客户进行授信是农信社办理信贷融资业务的前提。
第九条 客户授信在中卫市联社范围内,实行授信主体、对象、额度相统一的原则。
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对同一客户,农信社只能由一个网点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
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与农信社系统建立融资关系的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授信额度的统一是指农信社网点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
第十条 客户授信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常规授信和特别授信相结合的原则。
定性分析是指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定量计算是指依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测算客户的授信额度。
常规授信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特别授信条件的客户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办理信贷融资业务。
第十一条 客户授信额度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非特殊情况不得调整。
法人客户评级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每年调整一次。在授信有效期内的用信不受授信期限的约束,但用信额度必须控制在授信额度之内,若年度授信额度调低后,用信额度超过授信额度的,应及时收回超额的用信。
自然人客户授信实行分类核定的办法,自然人客户划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两种类型。对自然人类客户,原则上以客户家庭为授信单位,每个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借款人。如客户需要以夫妻双方、父(母)与未婚子(女)名义同时申请借款,则对客户家庭成员的合计授信额最高不能超过市联社对该家庭核定的授信总量。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不进行授信,以实际需求按条件发放);
传统农业户:即以家庭农田耕作为主,耕作土地面积在10亩以内;
种养户:即以种植某一种粮食、经济作物或养殖某一种水产品、禽畜为主;
2、自然人其他贷款:即经营规模种养业、农村个体工商业、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服务等2个以上主营业务,且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
作为同一授信对象的成员,夫妻之间、父(母)与未婚子(女)之间、个人及个人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提供第三方保证。但以房产、土地、有价证券等资产提供抵(质)押的除外。
第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指农信社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客户。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1、AAA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很强,管理水平很高,有很可靠、可预见的净现金流量,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均具有最大保障,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对农信社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信誉状况很好。
2、AA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强,管理水平较高,净现金流量较好,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很强,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对农信社的业务发展有价值,信誉状况较好。
3、A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强,管理水平高,净现金流量好,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较强,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对农信社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信誉状况好。
4、BBB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现金流量一般,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一般,未来经营与发展受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5、BB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较差,管理水平较差,净现金流量较差,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较弱,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6、B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差,管理水平差,净现金流量差,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较差,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7、CCC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很差,管理水平很差,净现金流量很差,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很差,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8、CC级: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很差,管理水平很差,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企业经营状况很差,促使企业经营好转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9、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偿债能力极差,企业经营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好转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每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于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第十四条 客户信用等级与农信社业务裙带关系。
AAA级客户:积极营销,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AA级客户:积极支持;
A级客户: 还款意愿强,还款能力有保障的,可以支持;
BBB级客户:不能新建立信贷关系。以存量维护为主,伺机退出;
BB级以下客户:制定退出预案,坚决退出。
第十五条 内部评级。
(一)、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信用社对企业客户授信的依据。在评定中应遵循“统一标准、程序评定、适时调整、客观真实”的原则。
中型以上企业,是指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或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不含)、或在信用社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或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含)、或在信用社单户贷款余额低于500万元(含)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中型以上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市场竞争力、财务指标、企业管理三部分共16项指标(具体指标及测算方法见附件4)。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三部分共36项指标(具体指标及测算方法见附件5)。
(二)、自然人客户等级划分为优秀(一级信用户)、较好(二级信用户)、一般三个等级,从个人品质、经营条件、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四个方面评定(具体指标及测算方法见附件6)。
内部评级的操作程序:
1、组织初评。经办社组织客户经理深入客户调查。搜集生产经营情况、技术装备状况、领导者素质等相关资料,核实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然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和标准进行计算、评定,写出初评报告,提交经办社主任初审。
2、经办社初审。经办社主任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初审,拟定等级,确定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市联社评审。
3、市联社评审。按照大额贷款审查程序执行,先经信贷管理部审查,再经贷款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定。
第十六条 委托评级。对中小型企业的评级也可由农信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评级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由市联社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愿意与农信社合作的评级机构。
(二)接受报名。愿意与农信社合作的评级机构应向所在地市联社报名,中介机构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5、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6、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7、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8、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9、与农信社合作的工作方案
(三)对评级机构的调查、审查。市联社应从以下方面调查、审查:
1、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流程是否合理;
2、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方法是否科学;
3、评级机构的专业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评级机构是否建立实地调查、跟踪评级、复评、回避、保密、公示及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5、与农信社合作的工作方案是否可行。
(四)确定合作评级机构。
(五)签订合作协议。
(六)委托评级。评级机构与企业签订评级协议书,支付评估费用,评级机构根据评级协议,按评级工作流程组织评定。
评级机构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应向客户和农信社出具评级报告。
(七)信用等级认定。农信社对评级机构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查认定,认为评级不准或与实际不符的,应责成进行信用等级调整。
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的管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信社应取消其合作资格:
1、向农信社及征信主管部门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2、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3、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4、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5、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7、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直接认同。对已经有评级结果的法人客户,为简化评级程序,按以下范围和程序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引用工作。
(一)对评级结果直接认同的机构范围
1、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省级以上机构;
2、经区联社或同级联社认可的信誉好、社会认知度高的境内外专业评级机构;
3、与区联社或同级联社签订评级结果相互承认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对评级结果直接认同的客户范围
1、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客户;
2、评定为A级,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对农信社业务发展很有价值的客户。
(三)直接认同的审批程序
1、《信用等级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申请与农信社建立信贷关系时的经营状况与评级时的状况是否发生了不利于维持现有信用等级的变化;
3、在金融机构的履约记录。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的调整。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是内部评级的,应及时进行信用等级调整;是外部评级的,应书面提请原评级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外部机构没有调整的,农信社进行虚拟调整,并按虚拟调整后的信用等级调整授信额度。
(一)贷款利息清偿超过三个月的客户,信用等级调降为BBB级(含)以下;
贷款利息清偿是指在评级时点企业应付未付经办社的全部贷款利息,即积欠农信社的利息总额,但不包括政策性挂帐的欠息;
(二)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5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客户,一经认定,信用等级调降为BBB级(含)以下;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保留意见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五)如果客户在评级时,在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有呆滞、呆帐、可疑或损失类贷款,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级(含);
(六)有不良记录或被人民银行征信登记系统记录为不良信用客户的,信用等级调降为B级(含)以下;
(七)因客户生产经营不正常而无法提供评级所需报表、资料,且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列入信贷退出计划的客户,信用等级不得超过CCC级。
(八)对现金流较为充分,效益状况较好,规模较大,并且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客户,可适当调高其信用等级。但最多只能上调二级。其中,(一)、(四)、(五)、(六)不能上调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的调整原则上由原等级审定机构调整,但上调等级超过其审批权限的,应报有权审批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对一段时间内在两个(含)以上网点交替有融资业务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网点负责评级工作;客户基本账户不在信用社或与基本账户开户网点没有信贷关系的,原则上由最后发生业务的网点负责;也可由市联社指定一个网点负责。评级时,各相关网点应充分协调,对同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C. 金融机构执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工作方案该如何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二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二)考虑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适当给予其一定时限的制度执行过渡期,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及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应当将金融机构执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等情况,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部门。
D. 法人客户是什么意思
法人用户:如果用户有法人营业执照就是法人用户,如果只是"营业执照"那就不是法人用户。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用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是借鉴国外商业银行授信管理经验,吸纳巴塞尔协议度量风险的理念,并结合近年来某商业银行工作实践经验和监管部门要求实施的应用系统,系统实现了对法人用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抵质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对债项的风险进行评级、对用户进行授信限额管理,并对用户风险进行及时预警。
系统与多个业务系统建立数据接口,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系统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存贮及再加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的风险评级和授信管控体系。为提高同业业务竞争能力、提高银行防范与控制公司法人用户融资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银行法人用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的应用设计,并以某商业银行法人用户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为代表,给出了系统的设计和实现。同时对系统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难点和重点,做了认真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E. 兴业银行如何打造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2018年7月25日,由兴业银行联合兴业证券共同主办的2018年度首场上市公司合作发展峰会在北京举行。峰会汇聚上市公司、私募机构、财务公司高管和银行、证券专家、知名行业分析师等百余位嘉宾,从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金融监管等多维度穿透资本市场迷雾,“把脉”经济形势与投资策略。
截至2018年6月末,兴业银行已与近3000家A股及港股上市、拟上市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其中上市公司服务覆盖率超过60%,授信覆盖率超过30%。2017年全年,累计为上市公司客群提供资金支持超3000亿元。
截至2017年末,该行企业客户同比增长9.57万户,增幅18.22%;零售银行(含信用卡)客户同比增加1076.71万户,增幅24.06%;企金优质及战略基础客户、零售VIP客户同比分别增长23%、14%;金融机构法人客户覆盖率升至94%,核心客户增长10.74%。
成立30周年之际,兴业银行启动“兴光闪耀·携手共赢”2018上市公司合作发展峰会系列活动,旨在将其打造为服务上市公司客群、研判市场发展方向的综合服务平台,深入把脉、解决客户需求的难点和痛点,增强客户服务的针对性。
F. 你好!你有《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工作方案 请共享一下,收费没问题的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一次性交易客户。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要求运用于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本指引进一步制定分行业的指引。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风险评估指标。例如,金融机构可区分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自然人客户和非自然人客户等不同群体的风险状况,设置差异化的风险评级标准。
二、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客户信.息公开程度越高,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成本越低,风险越可控。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调低。
2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渠道会对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产生影响。例如,在客户直接与金融机构见面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更能全面了解客户,其尽职调查成果比来源于间接渠道的成果更为有效。不同类的间接渠道风险也不尽相同,例如,金融机构通过关联公司比通过中介机构更能便捷准确地取得客户尽职调查结果。
3 .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客户身份越难以核实,风险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有助于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在成本允许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可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回溯性审查。
5 .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股权或控制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及其可辨识度,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企业、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金融机构如发现,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可适当调高其风险评级。
7 .自然人客户年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直接关联,与客户的财富状况、社会经济活动范围、风险偏好等有较高关联度。
8 .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客户存续时间越长,关于其社会经济活动的记录可能越完整,越便于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将存续时间的长度作为衡量客户风险程度的参考因素。
(二)地域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对该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2 .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金融机构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的风险提示,参考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 FATF )、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 APG )、欧亚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组织(英文简称 EAG )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 FATF 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3 .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 FATF 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重点关注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 , 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对于我国境内或外国局部区域存在的严重犯罪,金融机构应参考有权部门的要求或风险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该区域的客户风险评级。
4 .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对于其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与本金融机构经营所在地相距很远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酌情提高其风险评级。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与现金的关联程度。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现金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以下简称关联业务)具有较高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及其关联业务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大额现金交易情况。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2 .非面对面交易。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需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特别是在以互联网为主要交易平台的细分金融领域(如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交易),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可重点审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客户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
( 2 )网上金融交易频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开户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进行多笔不同客户账户的网银交易;
( 4 )金额特别巨大的网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账户与自然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
( 6 )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异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又可能直接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可重点结合地域风险,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户的账户是由经常代理他人开户人员或经常代理他人转账人员代为开立的;
( 2 )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 3 )同一代办人同时或分多次代理多个账户开立;
( 4 )客户信.息显示紧急联系人为同一人或者多个客户预留电话为同一号码等异常情况。
5 .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对于频繁进行异常交易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关注开(销)户数量、非自然人与自然人大额转账汇款频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汇款频率等。
证券业金融机构可关注交易所预警交易、大宗交易、转托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单客户多银行业务而形成的资金跨银行或跨地区划转等。
期货业金融机构可关注盗码交易、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对倒、对敲等异常行为。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关注投保频率、退保频率、团险投保人数明显与企业人员规模不匹配、团险保全业务发生率、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保单借款)金额或频率、生存保险受益人变更频率、万能险追加保费金额或频率等。
信托公司可关注客户购买、转让信托产品的频率或金额等。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初,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准确预估出客户使用的全部业务品种,但可在重新审核客户风险等级时审查客户曾选择过的金融业务类别。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金融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本指引对此基本要素不再细分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评估:
1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原则上,按照我国反洗钱监管制度及 FATF 建议等反洗钱国际标准应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行业(职业),其洗钱风险通常较高。
2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例如,客户或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亲属、关系密切人等属于外国政要。
3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户从事废品收购、旅游、餐饮、零售、艺术品收藏、拍卖、娱乐场所、博彩、影视娱乐等行业。
三、指标使用方法
本指引运用权重法,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中国人民银行鼓励金融机构研发其他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的风险计量工具或方法应能全面覆盖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并有书面文件对其设计原理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
(一)金融机构应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 0 ,总和等于 100 。对于风险控制效果影响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赋值相应越高。对于经评估后决定不采纳的风险子项,金融机构无需赋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所概括的风险事件,在不同的细分金融领域内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危害性后果发生。即使是处于同一细分金融领域内的不同金融机构,也可能因为客户来源、销售渠道、经营规模、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临不同的风险状况,从而对同一风险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断。因此,每个金融机构需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二)金融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例如,金融机构采用五级分类法时,最高风险评分为 5 ,较高风险评分为 4 ,一般风险评分为 3 ,较低风险评分为 2 ,低风险评分为 1 。金融机构应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 Pi:,其中 a 代表风险子项评分, p 代表权重, m 代表金融机构所选取的风险分级数(例如三级分类、五级分类等) , 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客户风险等级.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总分(区间)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确定每个客户具体的风险评级,引导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确定的风险评级不得少于三级。从有利于运用评级结果配置反洗钱资源角度考虑,金融机构可设置较多的风险评级等次,以增强反洗钱资源配置的灵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不按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评定风险,直接将其定级为低风险,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20 万元人民币,非自然人客户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或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1000 美元,以及非现金夏交保费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超过 2 万美元;
2 .与金融机构建立或开展了代理行、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 .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 .拒绝配合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低风险。
(二)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金融机构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而无需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 .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2 .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 .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
4 .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 .客户拒绝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 .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逐一对照各项风险基本要素及其子项进行风险评估后,仍可能将其定级为高风险。
第三章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一、时机
(一)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金融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三)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金融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二、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 .金融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 .金融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 .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为统一风险评估尺度,金融机构应当事先确定本机构可预估信息列表及其预估原则,并定期审查和调整。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项,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重复或交叉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进行甄别和合并。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风险子项对应有多项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联性信息存在时,评估人员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删除不适用信息,并加以注释。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金融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例如,从客户经理或营销人员开始寻找目标客户或与客户接触起,即可在自身业务范围采集信.息,并随着业务关系的逐步确立,由处在业务链条上的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及其子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金融机构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金融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风险管理政策金融机构应在总部或集团层面建立统一的洗钱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并在各分支机构、各条线(部门)执行。
客户风险管理政策应经金融机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并由高级管理层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可针对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反洗钱状况,设定局部地区的风险系数,或授权分支机构根据所在地区情况,合理调整风险子项或评级标准。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金融业务及其营销渠道,特别是在推出新金融业务、采用新营销渠道、运用新技术前,进行系统全面的洗钱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组织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应完善风险评估流程,指定适当的条线(部门)及人员整体负责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的设置及监控工作,组织各相关条线(部门)充分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术保障措施
金融机构应确保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统设计应着眼于运用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成果,为各级分支机构查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时,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由高级管理层批准。受托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委托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由委托机构对受托机构进行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应建立专门机制,审核受托机构确定的客户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