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关于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问题
你看的题目版本是错的
正确的版本里 贷款出售给乙银行 售价为990万元,这就是990万的出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这里只说资产和负债不能抵消,没说“相关收入”和“相关费用” 没说不能抵消
其实就是轧差部分看在借方还是贷方,这个例题里出现在借方
所以确认“相关费用”,而这个相关费用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 就是其他业务成本了
② 新金融工具准则三分类分别对应财务报表上的什么项目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旨在通过在金融资产存续期内收取合同付款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并出售金融资产产生整体回报。
例如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这些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被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为“债权投资”。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在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下,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企业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2、例如,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同时维持特定的收益率,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会计科目为“其他债权投资”。
3、该金融资产还有种特殊情况,企业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类型金融资产业务模式并非为本金+利息,而是不关系价格波动,长期持有获得稳定分红。
4、该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时到终止确认,除了分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损益,其他自始至终不得影响损益,全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留存收益。科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如果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也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交易性的或者基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对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目标是通过出售金融资产以实现现金流量。
3、即使企业在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对实现该业务模式目标来说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该金融资产为兜底分类,会计科目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扩展阅读:
一、“债权投资”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分三种情况列示:
1、 “债券投资”:根据“债权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减去“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其他流动资产”:企业购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二、“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分三种情况列示:
1、“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3、“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只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报表项目列示和会计科目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③ 金融资产转移的简介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会为满足资产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需要,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据背书、商业票据贴现、应收帐款保理等业务中涉及到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资产证券化、债务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已经出现。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需要明确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④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应用指南
你想
问什么
?22号是
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23号才是
金融资产转移
。
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三)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现行的套期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导致实务中企业开展的大量套期业务无法通过套期会计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新修订的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现行准则的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从而有助于套期会计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还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二是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在现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许多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下,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三是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现行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四是增加套期会计中期权时间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准则规定,当企业仅指定期权的内在价值为被套期项目时,剩余的未指定部分即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作为衍生工具的一部分,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了损益的潜在波动,不利于反映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果。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引入了新的会计处理方法,期权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首先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的会计处理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性质分别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更好地反映企业交易的经济实质,提供了与其他领域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结果的可比性,减少了企业损益的波动性。
五是增加套期会计中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修订后的套期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后续计量中或尚未确认时,将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当条件不再符合时,应当撤销指定。新规定允许企业对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敞口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来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和信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在损益表中的自然对冲,而不需要采用套期会计,以此作为套期会计的一种替代,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管理信用风险活动的结果,提高企业管理信用风险的积极性。
⑥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教育视频答案哪里找
我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教育-PPT
⑦ 请问金融资产转移与金融资产处置是什么区别呀
处置金融资产一般都是直接将金融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而金融资产转移并没有全部的转移风险和报酬,可能存在继续涉入的情况。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⑧ 简述《金融工具》准则包含的金融资产有哪些
金融资产有: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不包含在本准则中: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