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缴制下时间到了资金不到位会有什么影响跟后果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2. 注册资本认缴制资金一直不到位行不
按新的法规,如果公司章程这样规定(实缴20年到位
),其他股东也同意的话,应该没问题
3. 申请注册公司,认缴注册资金1000万,认缴期限的问题。
一般是30年的年限
新《公司法》注册资金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指的是公司制的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确定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注册资本填写过高会受到公司的投资人、未来走向资本市场过程中的监管机构管制,会有可能要求认缴资本实际到位,不过,企业如果到时候发现实际到位无法达成,可采用减资的方法降低注册资本,但是这个过程费时费力,可能会严重影响融资跟走入资本市场进程。
一、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
1、注册资本的实缴取消了期限承诺限制,“若是非得要为这个承诺再加上一个期限”,建议不要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即可;
2、注册资本取消了认缴最低限额,理论上所说的“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
3、股东实际中缴存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即为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记载的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是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有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得有相应金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公司的资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例如:以前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需要到银行开一个账户,然后把100万存在这个账户上(相当于银行卡),银行给你开验资报告,然后再拿这个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证证明文件。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公司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例如:而现在在上海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将这100万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就行了,不过,这100万还是要交的,只是不用立马就交,在公司章程记载2年、5年或者10年交清(类似于分期付款)。
二、注册资本的正确方式:
1、注册资本登记时最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为未来的资本运作与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如果一味的盲目虚高资金,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最好尽快采取减资的形式来使得资本金在合适的位置;
2、章程约定中尽可能采用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之前,都需要注意任何一笔股东个人资金进入到公司必须要在汇款时注明“某某投资第三,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使用投资溢价“资本公积”增资”;
3、注册资本,基本上是创业者遇到的第一个坑,这个问题需要创业者带着理智的心态去选择,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然后传统的工商注册记账报税公司的意见也比较古朴,不太能给出专业的意见,因此,如果遇到难点问题,建议向专业的财税、法务服务机构咨询。
注册资本是国家法律上规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承诺,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之时,股东就有义务按照承诺的注册资本清偿剩余的债务。
三、实缴变认缴年检改年报:
1、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2、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3、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时使用旧版营业执照,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全面启用新版执照)。
4、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5、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2014年2月28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理论上讲,一元钱办公司是可以的。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向媒体发布了《江苏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公布,这一方案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低注册资本相关规定:
公司带有发展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新公司法第59-64条】
地域放在中间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新公司法第59-64条】
以省为地域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新公司法第59-64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4. 股权问题 如何解决小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该规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任何时间实缴出资,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很难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实缴出资。如果出资期限届满,公司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缴出资。
2、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出资时间,这就需要召集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决出资时间的问题。
3、问题中的股东以自有资金维系公司经营直接对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也就是所谓的公户)。如果出现纠纷很难认定该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在财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没作为借款进行财务处理,而是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该股东甚至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返还。看问题,应该是没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建议,趁目前另外的股东还认账,两个股东开个会把出资的事情说清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5. 增资时,新增股东认缴出资,但资金还未到位,是否也占有股份
按章程和投资协议约定处理。
6.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没到位,公司就破产债务怎么处理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在认缴资本登记制下注册的公司,如果后期资本没到位,在公司破产需要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是需要按照注册比例补足注册资本上的资金,股东还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无论股东实缴资本是否交齐,股东都是要以认缴资本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如果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
(6)认缴资金不到位融资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