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租赁车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 融资租赁的车辆到底归谁所有
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解决该类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以及《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出租人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
执他字第25号),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3. 行驶证上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不是以租代购
是的,车辆在还款期间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
4. 因还贷逾期,融资租赁公司既可以私自扣押车辆
确定车辆是否是租赁物,如果是的话所有权名义上是租赁公司的,自己拿回自己的车辆,而且你还违约在先,无可厚非(法律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私力救济的);如果车辆不是租赁物,属于你个人财产,租赁公司准备以物抵债,必须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
5. 车辆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做账比较麻烦,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首付款之外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购置税
6. 转卖融资租赁车辆属于民事还是刑事,根据是什么
肯定超出
民事责任
了。
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就可以判定为刑事案件。
7. 融资租赁汽车会计处理
租入 :
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出 :
借:长期应收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融资租出固定资产
首先要有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决定如何做账,如果没有合同,有些费用(保险、车船税等带抬头的发票)由于发票抬头不是公司,不能入账,如果有合同就可以入账了。
如果是经营租赁,所有的费用直接记入制造费用(生产用车)或管理费用(办公用)、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使用),报销分录: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租赁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7)处分融资租赁的车辆是否有限扩展阅读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的企业,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8. 融资租赁的车子逾期还款被扣押不去处理会怎样
一般会有期限,超出还款日逾期一般会有罚息,再超过一定的日期拒不还款,被扣车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直接处理变现。建议还是积极沟通,如果确实因为暂时的原因未能还款,说明情况,承诺日期,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