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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融资资本公积需要缴税

发布时间: 2021-06-15 05:19:54

① 资本公积要缴税吗

应按照资本公积其形成来源的不同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来源需要交纳,有的则不需要。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按照其形成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债务重组利得"、"资产评估增值"等。其中:
1、资本(或股本)溢价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不是企业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所以,资本(或股本)溢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接受现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规定:接受捐赠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资本公积使用和涉税问题


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同时计入盈余公积科目而不是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③ 资本公积增加需要交税吗

资本公积
增加需要缴纳
印花税
,按
实收资本
与资本公积的合计数缴纳印花税,所以,资本公积增加了,就要补交印花税,应依据增加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

④ 资本公积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应按照资本公积其形成来源的不同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来源需要交纳,有的则不需要。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按照其形成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4)融资资本公积需要缴税扩展阅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⑤ 企业将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为资本公积,投资者还需要交税吗

企业将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为资本公积,投资者需要交税。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或者将用于转增资本,按税法规定应按“红利收入”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⑥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哪些情况要缴税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例如:某公司溢价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5000万元,股本3000万元,发行费用1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股本和发行费用后产生资本公积1000万元,那么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该1000万元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2010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一台含税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时将该资产计入了“资本公积”,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应按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当期利润;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需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该企业是25%的税率),转增资本750万元。 高新认证及复审、资产评估、增资、税务咨询及税务筹划理联系人: 赵伟涛

⑦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税吗

按照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可以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要对增资部分按照增资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印花税(不交个税)

⑧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要缴税吗

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需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⑨ 股改前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需要缴纳税金吗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出台《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税总80号公告”),就相关税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确。那么,至此对于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就更为清晰了。

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来

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继而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经常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产生的误区有:

一、只看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而没看到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由此造成错误的理解,片面的认为个人取得的以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

二、是对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这句话的理解有歧义,特别是对“股票发行”的特定范围的理解扩大化,将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行为也扩大纳入股票发行的范围。

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慨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很明确的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那种简单的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资本公积属性

对于此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谁投入的资本(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就是该股东个人的。那么理解了什么是资本公积,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将有利于理解这误区。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等归谁所有?是归某个特定股东,还是归公司也即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管以什么方式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均只以享有的股权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资本公积则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同样以所占股权享有资本公积。

假设:甲股东投入现金100万,60万作为股本,另外40万进入资本公积;乙股东以价值50万的固定资产入股,其中股本30万,资本公积20万。现在出现突发状况,该固定资产毁损了,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乙股东就不占有公司的股权了?也不再享有资本公积了?显然不是,因为毁损的是公司的财产,乙股东的股本(股权)并不因此直接发生影响(灭失)。

进行股改的企业特别需引起重视

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清理,将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且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仍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其性质仍然是股本溢价。此点需特别引起重视,颇为流行的所谓“先股改在转增,原资本溢价就变成股票溢价”的说法,看似很美,实则将有很大的涉税风险。按照前文已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缴税与分期缴税的划分

在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不应征税。其理由就是,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征个人所得税,但不能据此推导出“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就一定要征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等文件虽然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相继作了表述,但是,文件并没有明确写明“非股票溢价即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就一定要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本次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出台的财税〔2015〕116号文件,特别是“税总80号公告”对此问题的表述就很明确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个人股东取得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归纳起来就是,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

个人股东取得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税。

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个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计划在5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清晰的知晓特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将带来税收风险。

⑩ 资本溢价进资本公积是否需要交税多少

计入“资本公积”,不需要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