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请问决定投资计划和经营方案的是董事会的职权呢还是股东会的职权
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审议;具体的方案一般是董事会决定(严格按照公司的表述是“经营计划”)
B. 公司内部的融资方案
公司内部的融资方案有以下几要素:
1、 背景资料:
正值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和行业及产品业务结构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和重组创新,企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2、业绩股票计划内容:
1)授予对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2)授予条件: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实施奖罚。。
3、激励
1)激励模式:要根据公司模式制定出相对应的模式
2)激励对象:方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既是对管理层历史贡献的补偿,又能激励管理层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及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业务骨干,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
3)激励作用:如果公司的主营业务以传统产品为主的时候,由于传统行业的企业对人才的竞争不像高科技企业那么激烈,因此激励力度偏小对股权激励效果的影响不会太明显。但近年来,公司已逐步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转移,并在原有产业中重点投资发展一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潜力较大的高科技产品,实现产品的结构调整和高科技创新,而高科技企业对人才的争夺将会比传统企业激烈得多,此时的激励力度应随之调整。
C. 若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公司融资需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时,是否二者皆可
看了一下公司法
股东会的权力: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批董事会报告
4、审批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可见,发行公司债券是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的,而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公司融资的一种形式,由此推出,如果公司融资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再看一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级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见,董事会应该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因此,对于公司融资事项,应该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D. 融资计划已过董事会,上款时还需通过董事会吗
所谓的融资计划,一般都是指上半年召开的那次定期董事会的固定议题。因为召开时间早,所以这个议题往往是个计划性的,比如今年按照经营计划和预算估计须融资多少亿。所以,这个融资计划终究只是个预估和计划。而且,这个议题通常董事会过完,还要年度股东大会过一遍。
但是
1、待到今年在经营过程当中,真的发生融资事项的时候,还是要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的额度,该上董事会上董事会,该上股东大会上股东大会。比如,超过1000万的,在1亿之内的,上董事会审议。1亿以上的,股东大会审议。
2、因为具体融资的时候,涉及到的利率、期限、担保等事项,不可能是一个融资计划就能囊括进去的,必须得按照权限,该上董事会上董事会,该上股东大会上股东大会。
但是但是,如果董事会在融资计划审议通过之后,在董事会决议里给管理层一个授权,比如1亿以内,市场平均利率上浮20%以内,无担保的信用融资,可由管理层自行操作,报董事会备案。那就不用上董事会了。
E. 董事会会议里面的融资计划议案应该怎么写呢
这么早就在做年度融资计划……
2018年计划融资10个亿……哈哈,你们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F. 企业融资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由股东会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融资方案股东会董事会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