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肖倩民间借贷判刑啦吗
贾书霞与肖倩、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书霞,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瑞廷,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倩。
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榕花北大街1588号。
法定代表人:肖倩,总经理。
被告: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善彰村战备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总经理。
被告: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高古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铁滨,总经理。
被告: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衡德路ZB-0001号。
法定代表人:单杰,总经理。
被告: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
法定代表人:邵传义,总经理。
被告: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衡水金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56号1幢6-7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忠,总经理。
被告: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太古庄乡支李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保武,总经理。
被告: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何庄乡孙三村木材货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保才,总经理。
以上九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宏赞、王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书霞诉被告肖倩、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集团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路桥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金属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德隆钢丝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科技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能源公司”)、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橡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廷,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赞、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书霞诉称:2014年11月18日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3359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4.5%,还款期限2014年12月17日。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对借款1000万元本息)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依约将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或现金给付被告。期满,被告肖倩未依约还款付息,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肖倩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59万元,支付利息265477万元(从2014年12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另计)。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借款1000万元本息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九被告辩称:经查找我公司账目中的记载,借款人和出借人不相符,我公司账目中出借人是杨艳霞。具体情况我们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作进一步答辩。
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原告要求被告肖倩偿还借款本金3359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围绕第1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借款借据》3份,该证据证明:借款人为肖倩,出借人为贾书霞,原告贾书霞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九被告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认可证据真实性。对原告贾书霞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围绕第2个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与被告肖倩签订的借款借据3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4份及被告出据现金77万元收据1份,该证据证明:2014年11月18日,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和282万元;2014年12月4日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现金77万元。合计借款本金3359万元。2、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出具的承诺书8份。除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余被告均对借款本金3359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被告诉讼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声称2014年12月4日的借款77万元被告肖倩没有收到,九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了两份《借款借据》。第一份《借款借据》被告肖倩向原告贾书霞借款3000万元;第二份《借款借据》被告肖倩向原告贾书霞借款282万元,以上两份《借款借据》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5%,还款时间均为2014年12月17日。原告指定的借款转款人为赵世民,被告肖倩指定的借款收款人为张希军。《借款借据》签订后,原告在当日用网上银行分四次向被告肖倩指定的账户汇款,分别是820万元、1280万元、900万元、282万元,共计汇款3282万元,以上汇款均有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证。同日,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各自以保证人的名义,用自有的全部资产向原告贾书霞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承诺书》。承诺对被告肖倩的全部借款本金328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只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2月4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又签订了第三份《借款借据》。被告肖倩向原告借款77万元。还款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被告肖倩给原告出具了编号:057274的收据一份,写明收到现金77万元,并加盖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公章。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案外人肖防林以保证人的名义,向原告贾书霞出具了《承诺书》,原告贾书霞对肖防林没有提起诉讼。以上签订的三份《借款借据》借款本金共计3359万元。诉讼中原告贾书霞对借款利率由约定的月利率4.5%,降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
本院认为:2014年11月18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两份《借款借据》、2014年12月4日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第三份《借款借据》均为《借款合同》,合同中出借人是贾书霞,借款人是肖倩,故贾书霞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述三份《借款借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前两份《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4.5%,但在诉讼中原告贾书霞主动中降至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符合法律保护的范围,该三份《借款借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的事实有银行的电子回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借款本金77万元被告称“没有收到”,但该77万元借款有原告贾书霞与被告肖倩签订的《借款借据》、被告肖倩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和保证人肖防林出具的《承诺书》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总之,被告肖倩共向原告借款3359万元,该借款肖倩应当偿还。被告旭光集团公司、博盛路桥公司、中亚金属公司、新胜密封公司、澳德隆钢丝公司、金鹰科技公司、国茂能源公司、明宇橡胶公司各自以保证人的名义出具《承诺书》,自愿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为被告肖倩向原告贾书霞的借款本金3282万元及利息(被告明宇橡胶公司对其中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贾书霞借款本金3359万元,其中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3282万元中的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118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肖倩负担,被告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博盛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衡水新胜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金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国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明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孟祥东
审判员马友岽
审判员李成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怡艳平
开辟融资渠道,形成合理融资结构--工程公司如何走出融资困境 -------------------------------------------------------------------------------- 中国融资 来源:上海攀成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点击数:12 更新时间:2007-6-11 -------------------------------------------------------------------------------- 随着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强势增长,为工程公司规模扩张提供良好的机遇,但发展中亦提出了较高的资金需求。同时,基础设施建设行业逐渐呈现项目垫资多、资金占用多、资金监管严的新特点,提高了项目回报,但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然长期以来,国内融资渠道不畅,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在此行业背景下,形成了工程公司资金压力大、效率低,融资渠道少、风险大的局面。 1. 资金压力大 规模扩大带来的资金压力。基础设施行业,尤其是路桥行业,正进入一个高速发展通道,工程公司也因此适逢一个发展壮大的良好机遇。但规模扩大的同时,人力、机械设备都需要更多的投入,项目的增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进行运作,各方面都对资金提出了较高的需求,使得公司资金吃紧。 |博锐|34 项目运作中的资金压力。相对而言,项目运作中对资金需求更为直接,压力也更为强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垫资承包。目前行业内项目都有不同程度的垫资,对工程公司的资金运作造成了直接而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业主款项到位不及时,形成变相垫资。项目受政策、政府因素影响较大,往往出现业主款项不能及时到位、工程款延期支付的情况,形成施工单位变相垫资的局面,带来一定资金压力。 2. 资金效率低 一方面,项目资金监管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使得工程公司难以实现资金统一调配,造成资金大量沉淀,使用效率大大降低。 另一方面,工程项目质保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资金被无偿占用越来越多,也造成资金使用效率的大幅降低。 3. 融资渠道少、风险大。 目前,工程公司融资渠道往往集中于银行短期信贷,形成较大财务风险。 面对大量的融资需求,各类融资渠道应运而生。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完善,企业可以选择的融资渠道逐渐增多。总体而言,融资方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等。 1.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该融资方式应用灵活,操作简单,并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财务成本为零,但融资额度有限,不能解决企业大额资金需求。商业信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企业融资的首选。需要注意的是,在合理的信用额度内,该融资方式风险低,一旦超过合理的信用额度进行操作,风险将大大增加,可能造成企业信誉、银行信用等级的降低,从而带来较大损失。 2. 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顾名思义,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 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致中小股东的不满。 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但使用次数有限,一般在企业改制、改组、改革中使用。选择变现资产应重点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确保资产的变现促进企业战略实现,或至少不影响企业战略实现。 内部增资,指向企业内部股东定向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盖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不用到期还款的压力,风险小,但受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对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影响,使用次数有限,一般应用于突发性、紧急性资金筹集。 3.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通过股权的出让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融资的优点是筹集的资金量大,且没有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对资金募集者而言,风险较小。其缺点之一是操作复杂,尤其是上市,需要有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带来较高的费用筹集成本;其二是代价高昂。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较大,需要有较高的回报,需要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三是控制权丧失风险。投资者的加入,将导致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进而可能使企业原有控制者失去控制权。 4. 债务融资 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 民间借款,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 银行信贷,该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资,应用最为常用的融资方式。银行信贷的优点之一是资金供应量大;其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长、短期贷款搭配;其三是相对债权、上市、信托等渠道,手续相对简明,资金筹集费用低。缺点之一是抵押和担保,在金融监管严格,银行风险意识强的现实条件下,抵押和担保要求非常严格,一定程度上限定了企业的融资金额;之二是风险大,信贷资金有较大还本付息的压力,短期借贷更为明显,对企业资金安排要求较高。 5. 债券融资 债权融资,指向公众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该方式在国外应用广泛,受国内监管所制,国内应用不多,但随着监管的逐步松动,可以预计,该方式未来将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该方式优点之一是发行成本低。债券票面利率一般低于国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其二是募集资金量大,更好的便于企业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其三是发行面广,利于企业宣传和品牌形象树立。 该方式缺点之一是发行条件多,审批程序严格。目前需要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审批,证监会核准;其二是资金筹集费用高。因审批程序的严格,公开的发行,带来较高的资金筹集费用。其三是风险大。债券募集资金额度大,企业面临的到期还款压力也大。其四是违约成本高。如企业在到期日不能及时还款,可能造成企业的公众信任危机,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麻烦。 6. 项目融资 前述均属于公司融资的范围,即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等为保障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则是以建设项目的名义,以该项目自身预期现金流量和未来收益、自身财产与所有者权益为保障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益的项目,如电力、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等。项目融资主要有BOT、资产证券化、信托等类型。 BOT。BOT是“建设——经营——转让”英文(BUILD-OPERATE-TRANSFOR)缩写,通过特殊权协议,政府授予投资者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许可期限内,投资者拥有所建造设施所有权,并可向设施使用方收取合理的费用,由此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投资者将设施无偿交给签约方的政府或所属机构。目前,上海建工、中建等均有公路、桥梁项目运作的成功案例。 资产证券化。以项目所属资产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和保证,通过在公开发行债券而募集资金的一种证券化的项目融资方式。该方式目前在国内少有成功案例。 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包括信托贷款和股权信托两种方式。 ①.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于向项目发放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该贷款类似于银行信贷,不同的是信托贷款的偿还方式比银行贷款灵活性大,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商偿还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同时信托公司对信用风险控制要求严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多种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包括第三者担保、政府支持等; ②. 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相对贷款类信托,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包括对项目进行绝对控股、阶段性持股等。 通过对项目融资三种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BOT主要是业主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国内操作难度相对较大,信托则是业主和承建单位均可以操作的一种融资方式。
⑶ 在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中心出借钱有风险吗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主要是把握风险的规避,以及控制风险的概率,如认真的审查等等。
⑷ 在民间融资登记中心投资是否安全
相对比较安全,如果民间融资登记中心对融资方把控比较严的情况下,不太会出现违约,毕竟每一笔融资的数据都要上传到省政府金融办,政府全程监管。
⑸ 台州那里民间借贷服务比较好
知道个P2P的,正规公司,跟他们打过交道,在路桥数码城,具体请详询李经理手机一五六五七六八九一八零
⑹ 路桥民间融资股份你好!在你公司理财,风险有多大、,是否保本保利息。没到期能不能收回资本。
民间融资,就是放高利贷的哦,自己掂量掂量吧
⑺ 债务性融资的债务性融资对策
商业信货是经常被理论界忽视的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所谓商业信货就是指用赊销或与付款方向供货方、 采购方向企业提供信用, 其中赊销方式是最主要的商业信用形式。在国外的某些抽样统计中, 商业信货的比重甚至高于银行贷款的份额。英国Bradfocd大学的研究发现, 英国96%的销售是先发货、后付账, 英国企业的日常交易中, 80%的交易有商业信贷条款。
中国进入了过剩经济时代, 生产商为争夺商业资源, 往往都给予商业部门一定期限的赊销, 大多数供货商也给予购买方一定期限的还款期。许多中小企业通过商业赊销获得了发展壮大的机会, 同时也有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大企业对其货款的拖欠, 造成经营困难。为此有必要针对此种情况, 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商业信贷, 从而使商业信货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英国出台的《延期支付法案》(Late Payment Act)就属于这样一种法案。
不仅如此, 要进一步发挥商业信贷的作用, 还可以鼓励商业银行介入商业信货活动, 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商业信用向纵深发展, 而且使得商业信用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银行的监控, 促使商业信贷更加规范。 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 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 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 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关于这种信息优势, Banerjee等人在1994年提出了长期互动假说。
许多优秀的基层金融机构已经用它们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解决“ 信息不对称’, 的办法。浙江台州市路桥区除了四大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之外, 还有9家信用社。其中, 泰隆和银座两民营信用社占有当地存款总额55%。之所以这些金融机构能够成功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要害问题就在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金融机构将经营地区划为若干社区, 聘用的信贷员都是来自于社区的有一定社会经验、对本社区情况了如指掌的人。比如, 他们请些老大嫂、老大妈当信贷员。她们好像居委会主任一样, 对社区的情况非常熟悉, 对每个人都知根知底。谁家有钱, 谁家没钱, 谁家生产什么, 前景如何等等都一清二楚。通过制度创新, 中小金融机构竟轻易突破了信息不对称的瓶颈。成功的经验告诉我们, 当前中国不仅应当发展中小行, 而且应当重点发展类似浙江台州泰隆信用社类型的社区型中小银行, 风险更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帮助更大、更直接。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占据银行总资产的绝大部分, 这部分资产能否为中小企业服务关系到整个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局, 为此, 应当积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利用一部分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其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真正建立互利合作的银企关系。而且我国今后的大企业大部分将是从中小企业发展而来, 支持中小企业也是争夺客户、培养客户的竞争需要。
二是改变现有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用同一标准的状况, 制定符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特点和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 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三是改革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 形成合理的制度安排,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体制、政策和程序。
四是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种创新, 开发中小企业在各个金融服务领域的需求, 满足不同层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
五是要在对中小企业市场细分的基础上, 大力支持产品有市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六是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 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 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分析、决策咨询服务, 辅助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债务融资领域实际存在“ 金融缺口” , 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与市场可以给予的融资供给之间总是存在不对称, 前者总是大于后者。为弥补市场缺陷, 减少逆向选择现象, 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那些真正应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并通过优惠贷款利率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总水平做向下引导。
由于当前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系统研究工作不足, 成立中小企业银行, 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研机构来从事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政策研究, 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提供咨询, 减少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盲目性。研究发现, 即使在许多发达国家, 也都普遍设有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的专门机构。为弥补市场缺陷, 体现政府对市场的有效干预, 进一步完善政策银行体系, 应尽快组建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 毫无疑问, 中小企业应当得到金融机构的积极的金融支持。但是, 中小企业良荞不齐, 如果不加区分地强行支持, 就会因效率的损失而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后果,反而破坏中小企业发展的环境和市场氛围, 直接伤害具有发展潜质的中小企业。因此,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必须以扶优汰劣为准则, 这就需要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有效的筛选。
由于牵涉企业信用的信息很多, 而且相当分散, 诸如工商、税务、公安、商检、技监、法院等政府部门的信息都很重要, 仅依靠某一个商业机构, 显然无力完成信息的充分收集和甄别, 因此, 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 制定法律法规, 以政府部门的信息为基础, 会同银行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信息系统,共同组成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可以使具备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成本大为下降, 从而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各国政府不仅设立各类政府性或政策性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而且还通过设立信用担保体系, 为中小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取资金提供重要帮助。信用担保机构一般分政府性的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三类。
政府是信用度最高的行政法人,由政府机构出面进行担保, 财力最大, 作用直接。但是, 政府不可能像商业机构一样运作, 在信息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下, 政府直接运作更有可能造成低效率, 而且可能带来损失。
商业机构出面进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资金的运作效率相对提高。但是, 商业机构要与大量中小企业进行资本借货, 同样面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业务风险相当大,其可能的损差几乎不可能通过提高收费来完全弥补。
合作担保机构, 由实际贷款困难的企业联合起来, 共同出资设立, 由于担保组织的管理人就是贷款人, 因此信息比较透明。经营的实践表明, 此类融资担保坏帐率极低, 担保质量、资产运行质量和效率都比较高, 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因此, 构建完整的信用担保框架体系, 在完善政府和商业机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更应当大力发展合作’生质的或者说是互助‘生质的担保机构, 尽快赋予互助贷款担保组织以合法地位, 并且进一步研究形成风险分散的机制, 以完善担保组织的长效运行。 社会上总是存在两类金融活动, 一类是正规金融, 一类是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业可以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无组织的非正规金融既有高收益、高效率的优势, 也存在高交易成本、无风险保障层及缺乏对借款者有效监督的弊端, 扬长避短的结果是正规的银行系统无法运作, 民间金融组织应运而生。这些机构与银行的运作机制几乎一样, 一方面吸收居民的零星存款, 或者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等来筹集资金, 并直接承担对存款者的偿还责任。只不过它们所从事的业务是正规的银行不愿涉及而市场又存在需求的领域,所以民间金融屡禁不止。
由此, 我们可以认为, 非正规直接融资与非正规间接融资不仅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面, 而且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于国于民都有利。为此, 政府如何从一味地对非正规金融的“ 堵’, 到“ 疏” , “ 禁” 到“ 引’, 是发展非正规金融的重要保障。从国外的经验看, 引导提高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发展非正规金融领域的服务机构, 能够有利于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 把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这一部分金融业务置于政府的可控制状态, 防止发生大的问题, 同时又能使这一部分业务得到有效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