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拆迁怎样预评估出来的预评估报告是什么样的预评估怎么收费
你好:
一般来说:被拆迁人接到的评估报告90%以上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仅仅写着房屋估值,缺失了很多应当列明的事项。
我们以一份比较完整的评估报告为例,给大家列举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点。比如说:我们通过评估报告知道了评估公司的名称,那么我们就是可以查询评估公司的资质,因为评估公司是分级别的,级别不同、评估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别。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第七条 列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的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量超过下述标准时不能承接新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一)一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2000户;
(二)二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1000户;
(三)三级资质评估机构的在估业务量达到500户。
假如你们这个拆迁项目总共有800户,那么评估公司必须要达到二级的资质,如果经过查询,发现这个评估公司的资质存在问题,就是个三级资质,那么我们就此就获得了一个谈判的筹码。
再比如说:估价时点方面的问题,我们刚才讲过估价时点是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那么实际的案例中,一个项目进行个三年五年都不算是个稀奇的事情,七八年的也存在,那么各位想想,北京现在的房价和七八年前的房价相差多少,这样的评估时点是否合理?
评估时点指的不仅仅是入户测量的日期,而是估价活动的起止时间,即正式接受估价委托至完成估价报告的期间。通过这个期间,我们可以判断程序是否合法。实践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评估在前,办理拆迁许可证在后,这样的情况我们也见过不少。我们曾经遇到一些情况,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从委托人手里得到了评估报告,然后又调查到了拆迁项目的拆迁许可证,两证一对比,发现了问题。拆迁许可证是2013年8月发的,评估报告的日期却是2013年6月,比拆迁许可证的日期还早两个月。这就是明显的违法。
关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评估报告中必须要注明有效期,很多拆迁项目持续好几年,如果一直沿用原来的的评估报告,对被拆迁人的损害是巨大的,所以合法的评估报告应当具备有效期,如果没有,那么也属于违法。
估价师的声明也可以体现出很多的问题。首先,评估报告的依据是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而不是地方性的依据。其次,要写明评估人员是否进行了实地勘察,哪些评估人员进行了实地勘察、哪些评估人员没有进行实地勘察,这都要一一写清楚。最后,评估师需要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是不合法的,因为我们可以根据签字去查询评估师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
另外,评估机构的盖章是必不可少的。光有盖章也不行,还要看看这个章的性质,必须是评估机构的公章,很多评估公司在评估报告上盖的是xx评估公司xx项目专用章,不是圆形的公章,而是像是发票专用章的那种椭圆形的章,这样的章都是不合法的。
附件中要有估价对象的位置图,四至和周围环境图,土地形状图,建筑平面图,外观和内部照片,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等。
望采纳,谢谢
2. 土地预征收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应报有权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征地。具体事宜请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预征土地就是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政府或者经济开发区,甚至是乡镇政府作为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预征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1995年,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5〕6号)就已明确提出,今后不准搞“土地预征”。
3. 发布预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
预征地公告往往是和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预公告,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具体可以参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4. 预征收区域是什么意思
据您描述,您所在地准备进行棚户区改造。发布预征地公告是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用途。征收土地预公告作出以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因为棚户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棚户区很可能同时存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性质的土地。棚户区改造如果同时涉及集体土地的征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的话,是采取不一样的征收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590号令”)。
1、 征收部门对于此次征收的公益性以及征收的必要性召开论证会进行论证。
2、 征收部门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
3、 对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4、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作评估报告。
5、 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在讨论房屋征收决定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流程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并且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更为复杂。
1、发布预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公告内容:拟征地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方式、安置途径等。
2、征地调查
(1)调查机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三方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这时候就可以正式开始征收程序了。
4、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2)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5、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该方案
(1)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5. 什么是预征收土地,在预征收的红线规划内能不能建房
预征收土地是不属于土地征收的。是属于征收土地的前置行为。但有一个情况是,在行政机关发布预征收公告以后,禁止在征收范围内抢搭抢建,抢搭抢建的话,不依法予以补偿。
6. 什么是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部分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7. 政府征地有预征地的讲法吗先圈地分期批地合法吗
政府征地是有这个权利的,你的后半地圈地分期批地是怎么回事?
8.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