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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运城合作社融资需求

发布时间: 2021-06-15 19:15:01

A. 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日在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柴江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
法定代表人:卫蕴洁
成立时间:2009-04-27
注册资本:18008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40800000021250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4701号丰汇大厦九层

B. 合作社融资违法吗

如果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就是非法的

C.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融资吗

经济合作社应该可以,具体操作跟法律和地方政府规定有关。一般生产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行。合作社是在成立初期向农民收取一定资金作为入股用于发展合作社生产和业务,不可以当做融资手段。且按照现在管理规范要求,农业部门往往会对合作社资金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如果有关系,有办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和用途,合作社人又不多,可以秘密进行;一旦人多的话,万一以后挣钱肯定会有人眼红,到时候举报你非法融资就够你受的了,所以走合作社融资这条路风险比较大

D.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展信用合作

什么是信用合作所谓合作社融资,包括合作社法人融资和合作社社员融资两类情况。合作社法人融资,一般指合作社法人通过股权、债权、赊欠等形式,向合作社社员、银行和其他合作社外部主体进行法人融资;在此情形中,合作社无疑是一个资金的需求者。而合作社社员融资,一般指合作社社员通过借款、银行信贷、赊欠等形式,向合作社法人、外部主体(如银行、信用社等)或其他合作社社员,进行个人融资;在此情形中,社员是一个资金的需求者,合作社则可能是一个资金的供给者。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是社员融资的形式之一,是合作社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信用合作活动或行为。如何开展信用合作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第一次给了农民发展金融的自主权,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在现实中,这一般表现为两大类情况,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二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上,这些年来这两大类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在第一大类情况中,主要是“专业合作+资金合作”的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主要经营信贷活动,只是将合作社的闲置资本(资金)、社员的闲置资金聚集......(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E. 合作社融资需求情况表中融资规模应该怎么填

什么是融资规模?

融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投资主体筹集资金的总额,通常以货币形态表示。

2融资规模如何确定?

融资规模的确定,首先是根据企业经营与投资的实际需要确定融资的总规模,然后核算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数额,融资总规模与自有资金的差额即为应筹措的企业外部资金的数额。

3把握企业融资规模的方法

由于企业融资需要付出成本,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首先要确定企业的融资规模。筹资过多,或者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使其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如果企业筹资不足,则又会影响企业融资计划及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之初,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确定筹资规模一般可使用经验法和财务分析法。

企业在确定融资规模时,首先要根据企业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的不同性质。优先考虑企业自有资金.然后再考虑外部融资。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应从外部融资的数额。此外,企业融资数额多少,通常要考虑企业自身规模的大小、实力强弱,以及企业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再结合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来选择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

比如,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要进行融资,一般来说,已获得较大发展、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股份制企业,可考虑在主权市场发行股票融资;属于高科技行业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到创业板市场发行股票融资;一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则可考虑银行贷款融资。

再如,对初创期的小企业,可选择银行融资;如果是高科技型的小企业,可考虑风险投资基金融资;如果企业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时,可发行债券融资,也可考虑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企业战略融资。

财务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管理状况,从而确定合理的筹资规模。由于这种方法比较复杂,需要有较高的分析技能,因而一般在筹资决策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运用。使用该种方法确定筹资规模,一般要求企业公开财务报表,以便资金供应者能根据报表确定提供给企业的资金额,而企业本身也必须通过报表分析确定可以筹集到多少自有资金。

F. 合作社有哪些融资渠道

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有以下这些:

  1. 各级政府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金无偿、贴息贷款,各部委、地方政府

  2. 资金互助社

  3. 合作社内部成员集资

  4. 银行贷款:信用社、农行(上市)

  5. 招商融资

  6. 农业基金

  7. 国际农合组织、涉农外企

G.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H. 农村经济合作社,能否为企业贷款做担保

这个就有点灵活了,一般来说不可以,因为合作社的店面应该是共同出资的吧,有N个出资人,归属难以认定,但从目前支持三农发展的角度出发,银行是应该积极发挥作用,支持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是看银行能不能控制这个风险,商业银行管理严格,地方性金融机构(信用社,村镇银行等)相对宽松,建议到地方性金融机构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