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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5 20:10:07

A. 我拿房产证找银行抵押贷款,能用住房公积金还贷吗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B. 谁能帮我把题目改一下,意思要一样,换一种说法"农户参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农民产权坻押贷款调查结论

C. 2015年安徽省农村承包土地如何申请贷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三农”发展步伐,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发挥其金融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省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给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下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着力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能,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为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重点任务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体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资产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四、试点安排
2014年启动,在金寨、凤台、庐江、天长、凤阳、怀远等6县(市)先行试点;201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
试点阶段,重点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五、试点内容
1.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以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为主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产品订单、保单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在标的价值评估、确定和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合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和用途。贷款对象界定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抵押借款主要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资料、人员工资、生产配套设施、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流动机泵和节水管灌设备、农产品经营加工和农业资源保护、休闲农业,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等。
3.科学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规范;依法经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较好;经营者有合法经济来源、现金流及还款能力;有良好的资信、信用。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登记确认要提供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同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5.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重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贷款人条件、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限额、贷款调查和审批、贷款调查和回收等,制定规范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6.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办法。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土地经营权(或流转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年土地平均净收益×租金支付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可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7.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方式。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进行变现。对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和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建立风险基金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和抵押承包经营权贷款逾期收储再流转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引入政策性保险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六、推进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三农”方式,统筹城乡金融服务,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融资难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和相关金融部门要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2.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各金融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3.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金融办要牵头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金融政策,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管理办法,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开展抵押融资业务。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牵头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财政、金融部门要协调指导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机制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狠抓督查指导。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开展督查检查,省农业部门、政府金融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D. 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房产抵押贷款要求

要两套房以上 有产权证就行

E. 农村自建房房产证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西安市高陵区)

这个可以,只要有你居住地土地管理所,房产证明,和审批手续就可以办理。

F. 关于成都市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到底现在有没有新的文件 我们是金牛区天回镇的想咨询一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5号
颁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执行时间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又找到一个早些时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在执行的仍然是这个标准,不是征地补偿是按土地年产值进行,就是被征用土地时前三边的平均年产值。应该在补偿额度方面有不同。对于安置补助费,现在已经打破最高补偿30倍数的限制。

土地征用补偿标不是每年调整的,是法律规定的。变化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年产值,二是生活水平。变化的标准以当地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G. 重庆市彭水县宅基地复耕的具体要求有什么,补偿款分几次发放,发放数量如何计算。

补偿应该有一些

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突出问题
(A)的家庭几间房屋和超标占用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浪费土地
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农村居民点用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通过在Exchange农村宅基地的市场行为,无性别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几乎为零,这尽可能地考虑到家园的愿望激起了农民,农村宅基地实现监管措施不严格,授予少占多旧宅基地建造新的家园也拒绝交出闲置下来,一些乡镇,村领导干部占用多个宅基地权力的关系,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再加上农村房屋继承事实行为以及他们的祖籍,不卖习俗,几间房屋和超标的家庭占现象较为普遍。
(B)城市化进程加剧了农村宅基地闲置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劳动力将有相应的从农村转移到非农业的农民到产业工人。在时代的计划经济,人口和要素流动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的制度安排,承担稳定农村社会的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户籍制度的放宽,中国显著加快了大量的农民湾城,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7年,职业化,身份转换和代际转换将导致约400万农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的居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财务人员有节奏的城市,但在农村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减少农村人口,在农村地区建设用地需求减少,有相当一部分的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势必增加。显然,目前的宅基地资源的背景下,城市和农村的合理配置。
(三)城市农村宅基地隐性循环和大量的私下交易
大多数的现行法律和政策没有禁止的农村住房交易,但限制使用权,宅基地的市场交易,而我国的农村住房交易在事实上限制的前提下的立法和实施。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边缘区,农村住房销售和购买,租赁,抵押,是非常积极的,这也反映在实证研究中,笔者在前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变相,因为现行法律不承认的这种循环,它只能采取私下交易,无疑会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近年来,各地法院开庭审理宅基地纠纷案件增加,显着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D)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弱化资本的功能日益突出。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已逐步实现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强调优先发展的行业,国家为确保城市工业的发展,通过直接访问到对农民的基本生存消费以外的所有农业盈余,而实施的城乡鸿沟和征服的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民离开土地,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国家必须把农民组织,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所谓的“组织”,是在农村地区,单位系统,本单位的人民公社,“单位”必须确保,其成员享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保证,在正确的,其成员居住,在农村宅基地的自由分配的单位是其成员的利益,因此,宅基地制度的设计定位是保护功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城市和农村的背景下,城市和农村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的要求,农民的宅基地是没有限制的过生活的要求,但也带来的最大好处实现了通过出售,出租,抵押等要求,宅基地首都功能已成为日益突出。
(E)宅基地拆迁补偿缺乏相应的规定,以补偿低
城市房屋拆迁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农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集体土地征用程序之前也被称为,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收购宅基地,房屋应该是在拆除后。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农民的宅基地收回作公共用途,并给予“适当的补偿,但没有明确界定”适当的“补偿标准,从而使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很大的随意性,地面附着物补偿,被拆迁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接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相比,显着降低。主要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偿是按照一般根据城市房屋的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来确定,赔偿金额是比较合理的,而农村住房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法律比较一般,但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调节,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在实践中,农民补偿量是非常低的。
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
(A)宅基地补偿和市场机制引导人们
有已经在中国的农村农民的能力的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单位收费,以获得宅基地,,以保护农民的首页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这被视为是基本福利和农民的安全。但宅基地免费获得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收购的宅基地,自然农民不会珍惜它,这不可避免地宅基地的浪费,同时,总比少好,刺激农民多宅基地的冲动,一个以上的房子现象较为普遍。为了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系统。从1985年开始,山东省试点农村宅基地使用补偿,并取得显着的效果。节约耕地,减少了宅基地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1990年,国务院批准建议的通知转介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的补偿试验,以确定使用的宅基地补偿费的使用,在标准之内土地使用,既反映有偿的原则,照顾群众的承受能力,使用更少的付出更小,过充电,超过标准的土地,应提供较高的费用,适当增加收费差分更高的收益很多。宅基地使用费“的原则,从人温和的费用,提供回村,使用得当”,实行村,乡管,银行立户系统。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指定用途,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就在同一年,在一般办公室的人民政府,吉林省转发省土地厅,省财政厅,省价格局和实施补偿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报告,其规定,在集体土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补偿(包括乡,镇所在地)。宅基地使用费,以户为单位,根据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实施的“固定收入,占少收少”的原则,超占而制定的收费。
1993年7月,以减少农民的负担,在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处理项目的审计意见涉及农民负担,取消了农村住宅用地支付的费用,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农村部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收费并不需要付出的成本,刚交了费,但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和出台“促进稳定发展农业的农民不断增加左右的宅基地严格的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制度的有偿使用,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于宅基地引入市场机制,补偿,提供了一丝机会,为未来宅基地流转。但也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在城市,工人的社会保障是比较完善的前提下,仍然划拨土地,获得住房情况,工人只需支付相对低廉的价格,为住房制度改革。因此,在农村地区的各种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也缺乏宅基地使用补偿无异于增加农民负担,农民的生活将变得更加困难,以保护。宅基地初步实现,应该限制的身份,获得的对象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一时间取得了初步的宅基地要坚持的未付系统,以及一个以上的房子过度占用宅基地宅基地的多标准补偿。
(B)的宅基地换房,引导农民一起生活
什么是“宅基地换房”,有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的操作手法,从全国各地看是可能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运行的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以节省土地集约将分发给自然村庄合并引导村民住在一起,村民们分散的宅基地置换,重新建设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打开了一个新的网站,另一个是在政府的指导下,农民自愿他们的家园,按照规定的更换标准,换取小城镇中的一所房子,搬到小城镇生活。
上海模型。
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在2003年,上海在城市,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村民宅基地让出来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试行)”,其规定,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郊区村民按照自愿的原则,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宅基地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它本质上是一个宅基地置换,可以适用于有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和村民房屋的业主。在上海试点镇的宅基地置换,建立由当地政府组织的中心村宅基地置换,以村为一个单位来确定替换对象的方法,根据的村民更换意愿,结合的整体土地使用规划,专注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预留生活的焦点上。
嘉兴模式。
独立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搬迁和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城市房地产宅基地置换置换社会保障,土地承包权和管理权。浙江省,嘉兴市,创建“两个及两个试点模式,以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和管理权独立的循环,城市房地产宅基地置换置换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都没有捆绑循环循环,并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村民们单独循环的宅基地,并保留承包地的,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承包土地的流转,同时保留了宅基地,村民流离失所宅基地房将是去除原有宅基地通常耕地开垦此模式允许生产和生活的农民变成了“宝贵的资产”实现“的人,由人民,为人民”和集约利用土地,同时也保护的合法的权利和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的物业,但也解决农民的社会安全问题;,无论是现有的农村土地系统的改革和创新,但也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以打击中国的城乡分割反对的问题。
天津模式。
为了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加强土地,各地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民到城市或城镇,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依靠政府的财政状况,农民的积累显然是很难做到的。天津宅基地换房“,土地流动起来,实现资源资本化,村民自愿的宅基地,换取小城镇中的一所房子,搬到一个小城镇,住在更换标准的规定。原村庄建设用地,康复,节约土地整理,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新的小城镇,除了居住的村民,还规划了商业区或经济功能区,小城镇建设资金的下一个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增加就业机会的平衡。原有宅基地统一组织康复,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节约土地出让收入的1手覆盖的小城镇建设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真正让农民住一个安全的生活后,“宅基地换房“,耕地面积不减少,原来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没有改变,农民仍然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成都模式
为了提高农民的生活条件,自2004年以来,成都在中心城区实施了“新家园项目。新建住宅项目”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一体化推进战略计划,根据城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进入工程建设管理系统的改造。本轮规划的城市建设土地整理与区域的新入户工程“宅基地置换的方法,使用集体土地,实施农民一起住,搬迁后应实行对农民删除原来的住宅地上附着物参考成都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78号令的补偿,包括住宅生活空间为35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和集中安置的补偿,拆迁安置房已不再是未来的土地收购。农民获得新的家项目“区,原来的农村住房拆迁后腾出的宅基地总净余额部分农民的新家园建设的土地,农业用地或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非农产业。新建住宅项目“房屋产权统一管理土地的性质,无论是集体或国有接受市房管部门的产权登记,土地征用房屋符号表示的土地性质为”集体“的房屋所有权,不上市交易。
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意义
(1)原村民的房子值显着地反映了村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原有的一套现房可以换取一个宽敞明亮的新家里,能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以前的宅基地房子可能不上市交易,其价值并不反映村民的收入财产损失。通过宅基地换房,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可以自由买卖成交,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财产性收入一定会增加。
(2)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市化进程。村民宅基地换房住在一起,一些村民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除了循环稳定收入,但也自谋职业,以增加收入。所有村民的土地征用,城镇居民享有相同的社会保障福利,村民和市民的差别将逐渐淡出农村家庭和镇分部帐户也逐渐被取消。
(3)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村就业。宅基地置换原来的零星宅基地的整理可以开垦为农田,耕地面积不减少,腾出的宅基地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进入血液循环,土地资源资本化。空出的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为国有,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工业,旅游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为农民和土地出让收入,资助农村保障支出。此外,农民生活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们的土地,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
(4)改善了村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集中居住区一般是根据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农民生活环境改善显着提高,基本的生活设施,教育,医疗保健,集中居住区和其他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村民。
6。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
(1)农民宅基地置换住在一起,是否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但也值得深思,毕竟,政策执行政府的指导下,宅基地置换一般是有利的,但村民们不排除村民不愿意更换,不希望集中住了,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尊重村民不会被强迫农民就范。
(2)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住房的差异有所不同地理价值的宅基地,村民的意识是不明确的,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村民们始终处于弱势的位置,合理补偿的村民如何实现的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价格评估系统,清楚的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价值几何,村民的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将有底线,而且还提高组织的程度村民,不谈个别村民,村民们应该结成联盟,或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谈论政府在这方面应给予支持。
(3)原有的宅基地可以开垦为耕地,宅基地置换,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但不一定符合质量标准的康复,复垦耕地质量可能会下降。填海过程中必须加强指导,加强检查开垦的耕地,以保证耕地质量。
(4)农民集中居住习惯,生活成本等方面的问题也出现了,住在一起,打破了过去的生活方式,其他门独院,原村人与人之间的道德生活,生活中的顺序后一起被改造的同时,要住一起打破的习惯,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生活成本提高,集中居住区远离承包地,运输等成本的村民,相应增加农业成为不同的方便,同时,村民们原来的家庭已成为行业的经营者不可能生活在一起,一些农民家庭收入也有所下降。
(5)集中居住区房屋安置,具体的农民,禁止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了伪装,但各地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除了内置的安置农民集中居住住房,往往有一些施工单位的盈余是关于外国出卖,获取利润。
(6)一起住在这样的宅基地置换,是不适合在全国推广,它主要是适用于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边缘,或村的产业支撑。
(C)农村住房(宅基地)已抵押,以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
中国的物业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但并没有禁止一个的住房一套按揭贷款的宅基地上,和我们目前的法律,以允许在转移农村住房在一定范围内,禁止在农村的住房一套按揭贷款,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向立法相冲突。
土地和住房是最重要的物质资源的农民,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流转的原则,流转的宅基地仍然是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农民的物质资源的财产已被排除在房地产市场外,不上市流通。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远远落后于农民贷款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在农村地区的抵押品的范围,是解决当前农村资金短缺的手段,而目前法律上的宅基地规定的禁止抵押贷款已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毕竟,没有多少农民拥有的财产,金融机构应该控制自己的风险,农民用自己的抵押担保一个不错的选择。安全不会最终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我们国家的国,是一个人的荣誉,“未知”讲的人不意味着大多数农民通过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将积极投入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如即将还清银行贷款。当然,不排除一些养殖户不能按期还款,金融机构形成的不良债务的事实,这也是原因,一些金融机构都不愿意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但是,我们应该站在城市和农村,以及如何支持农村发展的高度来审视这个问题,毕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金融机构应该发挥自己的社会责任,此外,一些贷款可能确实没有理由形成金融机构的坏账准备是亏损的,当然,也是一种损失社会的财富,而是整个农村贷款坏账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损失,创造社会财富,发展农村经济作为一个整体是不是对你有利。客观地说,农民也有理性的自然人,更谨慎的农村住房按揭贷款时,还必须考虑还款能力,同时,金融部门也有自己的预防措施,不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将没有。
台盟中央调研组算了一笔账:重庆,重庆市在2007年总计约8.9亿平方米,300元每平方米的农村住房,在农村地区的财产的价值达到了2670亿人民币。能提高至30%的比例,按揭贷款超过800亿美元。这家乡村明显的好处:首先,促进农村生产和拉动农村消费;二,有利于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社区;最后,将有利于引导农村耕地集中规模经营。
安徽省宣城市从1997年试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改革,在农村房屋产权是明确的,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农村住房贷款的银行担保,大大提高了农民的融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抵押贷款业务,在2003年共有552007农村住房按揭贷款申请7700个,超过500万元的贷款数额。 2006年6月,宣城市房屋管理局分析的目的和结构,农民抵押贷款,占10%的养殖,禽畜养殖业占15%的海鲜特色菜占10%的茶皮棉产量占10%农产品加工业占20%的购买和出售农产品占20%,运输部门占5%,服务业占4%,其他工业及服务业占6%。按揭融资,支持了一大批特色产业,专业市场的兴起,促进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贷款几乎全部用于经济发展,没有生活消费或其他用途的流量总和。
早在2001年,湖州,介绍湖州农村的农民抵押登记。根据这一办法,全市农民可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合覆盖区域内的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在农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条例湖州市最高的农民可以申请房屋(连同土地)评估价的70%的贷款。
2009年,莱芜市出台“集体土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从2009年10月1日,对企业厂房,农村宅基地房屋在农村地区生活区房屋,住房和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村街道抵押贷款。
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为了加快灾后住房重建在农村地区,促进农村住房的流通,农村住房抵押登记,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指引,开展灾后农村自进了房间,帮助住房抵押登记的意见“(发[2008] 141号)要求建议的房屋建设进度登记的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申请登记的通知,房产权申请注册的抵押已建成,三种类型的应用程序提交元素,身份证明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农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发出后的财务借贷支持努力加强显着加快重建的步伐。成都市政府推动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办公厅,市金融办等部门,成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到办[2009] 59号),其规定,抵押人处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应符合下列要求:第一,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正确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的房子有一个合适的居住地按照法律规定还本付息的承诺是还提供了承诺处理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性质,所占用的房子

H. 成都市关于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条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5号
颁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执行时间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又找到一个早些时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I. 没有产权的临时搭盖的废旧厂房属于农村宅基地复耕对象吗是否能拿到政府补偿款请指教!

补偿应该是有的

一、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突出问题
(一)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比较普遍,土地浪费严重
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而非通过市场行为交易所得,农村宅基地取得具有无偿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这激起了农民尽可能多占宅基地的欲望,农村宅基地取得的监管措施并不严格,批少占多,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领导干部凭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农房继承等事实行为以及祖宅不卖等风俗习惯,导致一户多宅和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
(二)城市化进程加剧了农村宅基地的闲置
从城市化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劳动力就会相应地从农村转移到非农业,从农民转为产业工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口和要素的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制度安排承担着稳定农村社会等基本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乡户籍制度的放松,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大量农民涌人城市,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7年,由职业转换、身份转换和代际转换原因,约有4亿农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在城市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融人城市的节奏,但其在农村的宅基地仍然闲置。农村人口的减少,使得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减少,相当一部分宅基地闲置,而城市化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必然增加。显然,现行的宅基地资源并未在统筹城乡的背景下得到合理配置。
(三)城乡结合部宅基地隐性流转与私下交易大量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大多并不禁止农房交易,但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而我国又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立法例,因此,农房交易事实上是受到限制的。但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带,农房买卖、出租、抵押十分活跃,这在笔者前面的实证调研中也得到了体现,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而变相流转,由于这种流转并不受现行法律的认可,因此只能采取私下交易的方式,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最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审理宅基地纠纷的案件明显增多,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宅基地保障功能弱化,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逐步实施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强调优先发展工业,国家通过直接获取除农民基本生存消费之外的全部农业剩余来保证城市工业发展,同时实行城乡分治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离开土地,限制农民进城。而要达到以上目的,国家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所谓“组织起来”,就是在农村实行单位制度,这个单位就是人民公社,而“单位”必须保证其成员享有基本的生存条件,保证其成员的居住权,而在农村无偿分配宅基地就是单位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因此,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定位就是在于保障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在城乡统筹背景之下,要求城乡各种要素能够自由的流动,农民对宅基地不仅限于居住的要求,也有通过买卖、出租、抵押等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宅基地资本功能日益凸显。
(五)宅基地拆迁补偿缺乏相应规定,补偿偏低
城市房屋拆迁针对的是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农村房屋拆迁,又称征地拆迁,其针对的主要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拆迁前,需要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先征地、后拆迁。按照现行法律,农村集体可以为了公共目的收回农民的宅基地,并给予“合适”的补偿,但该“合适”的补偿标准却并未明确界定,由此给农村宅基地上的补偿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对拆迁房屋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那么与临近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相比,明显偏低。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依据一般根据城市房屋所在的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确定,补偿数额较为合理,而农村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较为笼统,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进行规制,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实践中,农民的补偿数额是非常低的。
二、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
(一)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导人市场机制
一直以来,在我国农村,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以户为单位无偿取得一块宅基地,从而保障了农民居者有其屋,这被认为是农民的基本福利保障。但宅基地无偿取得制度在实践中已出现诸多弊端,由于宅基地的取得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自然农民也不会珍惜它,从而不可避免出现宅基地的浪费现象,同时,多总比少好,刺激了农民多占宅基地的冲动,一户多宅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为了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一些地方在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从1985年开始,山东省进行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效果。节约了耕地,减少了宅基地纠纷,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提出,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民,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意见的报告》,其规定,农村居民宅基用地(含乡、镇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费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执行“定额均收,少占少收,超占加收”的原则。并制定了收费标准。
1993年7月,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中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取消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和土地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不需要交纳费用,只需交纳相应的工本费即可。但是到了200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在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宅基地利用率。
由于宅基地导人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这为将来宅基地的流转提供了一丝契机。但是也应当看到,即便在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相对较为完善的前提下,仍存在通过取得划拨土地建房的情形,职工仅需付相对较低的价格取得房改房。因此,在农村各种社会保障还比较欠缺的情形下,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无异会加重农民的负担,农民的居住保障将变得更加困难。对于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限定身份,取得对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宅基地的初次取得仍应坚持无偿制度,一户多宅以及超标占用宅基地的,对于多出标准的宅基地应实行有偿使用。
(二)宅基地换房,引导农民集中居住
何谓“宅基地换房”,并无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从全国各地的操作实践来看,大概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运行的,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内,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将分散的自然村落撤并,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将村民原先分散的宅基地置换出来,重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另辟新址建房;另一种是在政府主导下,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
1.上海模式
为促进郊区村民向城镇集中,合理利用土地,鼓励进镇村民将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细则(试行)》,其规定,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郊区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它实质是就是一种宅基地的置换,可以申请让出宅基地的主体包括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权人。目前上海试点镇所进行的宅基地置换大都以“中心村”建设方式进行,即由当地政府组织宅基地置换工作,以村为单位确定置换对象,根据村民置换意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集中划出一块进行集中居住。
2.嘉兴模式
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浙江省嘉兴市创造的“两分两换”试点模式,采取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开流转方式,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但这两者不用捆绑在一起流转,如何流转,完全尊重村民意愿,村民既可单独流转宅基地,而保有承包地,也可单独流转承包地,而保留宅基地。村民置换出来的宅基地房将被撤除,原宅基地通常复垦为耕地。该模式让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变成“有价资产”,实现“民有、民享”,既集约利用了土地,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既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又解决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既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也为破解我国城乡二元分割对立难题做出了有益尝试。
3.天津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集约化土地,各地都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而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依靠政府财力、农民自身积累,显然是难以办到的。天津通过”宅基地换房”的方式,让土地流动起来,实现了资源的资本化。村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耕,而节约下来的土地整合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售,用土地收益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新的小城镇,除了村民的住宅区外,还规划出一块商务区或经济功能区,用未来这部分土地的出让收入平衡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增加就业岗位。原来的宅基地统一组织复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节约下来的土地出让收益一方面用以弥补小城镇建设资金缺口外,另一方面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把农民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真正让农民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宅基地换房”后,耕地并没有减少,原有的农民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改变,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
4.成都模式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2004年以来,成都市在中心城区实施了“新居工程”。“新居工程”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实现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变、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向城市社区建设管理体制转变的重要环节。本轮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采取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后,对农民原有的住宅应实施拆除,对拆除的地面附着物,参照成都市政府78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中住宅的居住用房按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和集中安置,今后征地时不再安置住房。农民进入“新居工程”小区,原农房拆除后,其腾出的宅基地总量扣除农民新居建设用地后的余额部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作农业用地或非农产业的建设用地。“新居工程”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市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土地未征用的房屋,在其房屋所有权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不能上市交易。
5.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意义
(1)村民的原房屋价值得以大幅度体现,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增加。原有的一套旧房即可换取一套宽敞明亮的新房,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得以增加,以前的宅基地房不得上市交易,价值不能体现,村民财产性收入受损。而通过宅基地换房取得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的话,即可上市流通,自由买卖,相比以前的宅基地房,村民的财产性收益必将增加。
(2)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通过宅基地换房,村民集中居住后,有的村民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仍可以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除了稳定的流转收益外,还可自谋职业,增加收入。村民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将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村民与市民的差异也将逐渐淡化,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划分也逐步被取消。
(3)盘活土地资源,解决农村就业。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原有零星的宅基地通过整理,可以复垦为耕地,耕地并未因此减少,同时,腾出的宅基地可以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进入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资本化。腾出的宅基地作为新增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后,可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是发展工业、旅游业及第三产业等,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而且土地的出让收益还可补贴农村的保障性支出。另外,农民集中居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带来的土地压力。
(4)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集中居住区一般都参照城市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农民的居住环境得以改善,集中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教育、医疗等条件大幅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得以改善。
6.宅基地换房、集中居住的问题
(1)宅基地置换,农民集中居住,是否充分尊重了农民的意愿,还值得深思,毕竟该政策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实施,宅基地置换虽然总体上对村民是有利的,但不排除村民不愿意置换,不愿意集中居住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不能强迫农民就范。
(2)宅基地置换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村民原有的房屋差异较大,地理位置各不相同,村民对宅基地的价值的认知并不清楚,在宅基地换房过程中,村民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的合理补偿如何实现呢?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格评估体系,让村民清楚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价值几何,村民在进行宅基地置换时也就有了谈判的底线,同时还要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是单个的村民去谈,村民应组成联盟,或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去谈,政府在这方面应给予扶持。
(3)宅基地置换后,原有的宅基地虽然可复垦为耕地,耕地数量并未减少,但复垦后的质量不一定符合标准,复垦出来的耕地质量可能下降。因此,对复垦过程必须加强指导,对复垦的耕地加强查验,以保证耕地质量。
(4)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生活习惯、生活成本等问题也相继出现,集中居住打破了以往的别门独院的生活方式,原有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生活秩序在集中居住后被重新塑造,同时,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的生活习惯,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生活成本增加,集中居住区可能离承包地更远,村民的交通等成本也相应增加,耕做变得不尽方便,同时,村民原有的一些家庭产业经营在集中居住后也变得不可能,一些农民的家庭收入也下降了。
(5)集中居住区的房屋是安置给特定的农民,禁止从事变相的房地产开发,但在各地实际运行过程中,集中居住修建的房屋除了安置农民外,往往还有剩余,一些建设单位即将其对外出卖,获取利润。
(6)宅基地置换、集中居住这种方式并不适合在全国推广,它主要适用于经济较发达的城乡结合部,或是有产业支撑的村落。
(三)农房(宅基地)抵押,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
我国《物权法》禁止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但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的,如果一概禁止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必然会引起立法上的冲突。
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主要的物质资源,目前,承包经营权也可在自愿有偿原则下进行流转,而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法律的限制,作为农民物质资源的房产一直被排斥在房地产市场之外,不能上市流转。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明显滞后,农民贷款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是解决当前农村资金匮乏的手段之一,而现行法上关于宅基地禁止抵押的规定又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毕竟农民拥有的财产并不多,而金融机构也要控制自己的风险,农民用自己的房屋抵押担保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抵押并不最终导致所有权的转移,我国是一个讲信用的国度,“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大多数农民通过农房抵押取得贷款后,会积极投入生产,创造更多的财富,如约还清银行的贷款。当然,不排除部分农民不能如期还款,金融机构形成坏账的事实,这也是一些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理由。但是,我们应站在统筹城乡,如何支持农村发展的高度来审视此问题,毕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就不会有整个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金融机构应担当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另外,一些贷款可能确实收不回来形成坏帐,对金融机构是一种损失,当然也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损失,但是,整个农村通过贷款而创造的社会财富远远大于坏帐造成的社会财富的损失,这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是更有利吗。客观地讲,农民也是一个理性的自然人,当把农房用于抵押贷款时是比较谨慎的,一定也考虑了自己的还款能力,同时,金融部门也有其自身的防范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也不会发放贷款。
台盟中央调研组曾算了一笔账:以重庆为例,2007年重庆市总计农村房屋约8.9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价值达到 2670亿元。以30%的抵押贷款比重计算,能筹集到超800亿元贷款。这对农村有显而易见好处:首先能促进农村生产和拉动农村消费;其次有利于推进新农村或新型社区建设;最后,有利于引导农村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安徽省宣城市从1997年开始试点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改革,在农村房屋产权得以明晰后,农民可以自己的农房向银行担保贷款,农民融资能力大大提高。同时,金融部门也积极开展抵押贷款业务,2003年552007年共办理农房抵押贷款7700多起,抵押贷款额5亿多元。2006年6月份,宣城市房管局对农民房屋抵押贷款用途和结构进行了分析,其中,种植业占10%、禽畜养殖业占15%、水产特产占10%、茶林特产占 10%、农产品加工业占20%、农产品购销占 20%、运输业占5%、服务业占4%,其他工业及服务业占6%。房屋抵押贷款融资,支持了一大批特色产业、特色市场的兴起,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贷款几乎全部用于经济发展,没有一笔流向生活消费或其他用途。
早在2001年,湖州即出台了《湖州市区农村农民房屋抵押登记办法》。根据这一办法,该市农民可以以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连同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或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按办法规定,湖州市农民最高可申请房屋(连同土地)评估价 70%的贷款。
2009年,莱芜市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农村宅基地房,农村集中居住区房屋和农村临街商住房可以抵押贷款。
2008年“5.12”地震后,为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切实推进农村房屋流转,搞好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灾后农村自建房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成房发[2008]141号),规定了可以拟建房屋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在建房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已建成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三种类型,提交的要件为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该文件下发后,金融借款支持力度加强,灾后重建步伐明显加快。为推动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59号),其规定,抵押人办理农村房屋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二是承诺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同时还规定,抵押人办理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房屋抵押时,应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宅基地,并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价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如果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由农村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基金收购,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置抵押的农村房屋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都由农村信用社参与,由于此项贷款具有金额小、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特点,许多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仍未介入此项工作,同时,农村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相对于其他信用担保方式,也显得手续较多,费用较高,农民和信用社都不很情愿的现象。农村村民因实现抵押权而出卖房屋,确实可能导致无家可归的,该农户对原住房屋享有优先承租权,借此解决当前担保法已经出现的农村房地抵押出现的矛盾,同时避免短期内造成农民生活保障出现问题,避免影响社会安定。
在推进农村房屋抵押的同时,政府也应加快建立农村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农民房屋抵押后的居住问题。同时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廉租住房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从广义上讲是政府和单位向城镇低收人家庭提供的低租金住房。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对租赁对象资格可适当放宽一些,允许城市廉租房对农民开放,特别是对那些把自己的房屋抵押出去后无房农民。
当然也应当看到,农民的确存在贷款难问题,但一味在宅基地上做文章还值得深思,国际经验表明,土地抵押有利于改善农民获得信贷,但并不是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决定因素,一些允许农民土地抵押贷款的国家,农民面临的信贷约束也很严峻,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还应当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上多做文章。
(四)宅基地上联建房屋,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灾后重建
“5.12”地震中,由于房屋毁损严重,灾区农民没有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尽快完成农房修建,恢复灾民生产生活,成都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和《成都市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的文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农房的联建,即由受灾村民提供自己的宅基地同出资人联合,完成农房修建,政府按照投资者和农户的建设约定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保证双方权益的一种方式。其具体操作程序是,农民以本户宅基地使用证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联合建房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扣除自住用地后,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农户与联建方建房选址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格后,按规划许可及规划用地条件和流转合同实施联合建设;待联合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农户和联建方共同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市 (县)国土资源局对农户的原宅基地使用证进行变更,对农产仍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为联建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非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限确定。出资的联建方一般为城里人,事实上已经变相突破了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联建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转让不应再受到限制。
成都市出台上述联建政策后,社会资本大量涌人乡村,2009年9月笔者在都江堰市大观镇茶坪村实地调研时发现,一个风景宜人的小山村正在大兴土木,各种漂亮的小别墅倚山而建,已完全看不出朴实的乡村风貌。城市居民通过联建政策事实上得到了实惠。因为城市居民虽然修建了两套房屋,只拥有其中一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但两套房屋的修建完毕,仅花费了建筑材料、人工等方面的成本,但土地的取得基本上没有成本,而土地成本恰恰是房屋价格的最大构成。为农民修建完毕的联建房事实上农民也没有自住,而是交由某公司统一经营,接待各种观光旅游,农民转而受聘为该公司服务。同时,在大邑等灾区,这种联建政策已被一些开发商利用,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由于以上诸多弊端,联建政策已于2009年年底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