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
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
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❷ 融资的法律问题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❸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
❹ 根据融资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信用形式可以分为
的 “信用” 含义不同。 “信用缺失” 中的 “信用” 指的是道德范畴,即诚信,是经济主体通过诚实履行自己承诺而取得他人的信任。 “消费信用” 中的 “信用” 指的是经济范畴,即一种借贷行为,表示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范畴的信用密切相关。诚信是交易、支付和借贷活动进行的基础。如果没有当事人之间的最基本的信任,就不会发生借贷活动。诚信是借贷活动的基础。 2. 答案要点: 信用是怎样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信用是 指一种借贷行为,表示的是债权人(即贷者)和债务人 (即借者)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偿还性和支付利息是它的基本特征。 信用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 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扩大,加速了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贫富差别和分化。一部分家庭因贫穷被迫向富裕家庭告借,信用随之而产生。最原始的信用是高利贷,它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逐渐丧失其统治地位,现代信用制度逐渐建立。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信用和货币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整个货币制度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之上的。货币和信用相互渗透并由此形成新范畴 —— 金融。 3. 答案要点: 从不同的角度 , 现代信用活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信用活动涉及的地理区域可以分为国内信用和国际信用;根据融资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可以划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按融资活动中参与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企业信用、个人信用、 银行信用和政府信用;按法律规范性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即民间信用)等等。 4. 答案要点: 现代信用活动有哪些特征 信用是一种借贷活动,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现,现代信用活动的基础就在于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盈余或赤字单位,它们的盈余或赤字需要通过信用方式来调剂。 现代信用活动有以下特征:首先,信用关系成为现代经济中最普遍 . 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对社会各个经济主体来说,盈余和赤字交替出现,债权和债务并存。其次,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风险与收益是相互匹配的。要想获得比较高的收益,就要承受比较大的风险,相反,风险小,收益就低。第三,现代信用活动中,信用工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适应不同融资需要,更大限度发挥信用的资金调剂作用。第四,现代信用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用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以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5. 答案要点: 商业信用指工商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其典型形式是赊销。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任何商品生产者都不可孤立生存,它们之间存在着种种经济联系--原材料工业与加工工业的联系,批发商与零售商的联系,国内工商业与进出口贸易商的联系,等等。稳定顺畅的联系是商品生产正常进行的必然要求。若在经济联系过程中,购买方缺乏必要的资本,卖方如有能力提供商业信用,则能弥补缺乏资本给联系带来的阻碍。这种商业信用广泛存在于商品推销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着润滑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6. 答案要点: 银行信用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属于间接信用。它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广泛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 1 )银行通过存款活动,把社会上闲散的货币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大额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小额资金 、大额信用资金的需要,克服了商业信用在信用规模上的局限性。是一种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现代信用形式;( 2 )银行信用是用货币资金的形式而非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方向上的局限性,使社会资金得到灵活使用;( 3 )银行吸收的资金有长 期闲置,也有短期闲置的,在调剂资金期限上具有灵活性,可以满足存贷款人各种不同的需求。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期限上的局限性。 7. 答案要点: 由于风险不同,相同期限的金融资产因此而产生不同的利率,被称为利率的风险结构。其中所指的风险是包括违约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税收风险。 8. 答案要点: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为因素或非经济因素限制利率作用的发挥,主要有: ( 1 )利率管制,即国家制定各种利率,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它有可能因制定的利率水平不当或调整不及时,限制利率作用的发挥; ( 2 )授信限量,包括授信配给制和授信条件。它可能导致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进一步激化,利率体系的结构和层次扭曲,阻碍利率机制正常发挥作用; ( 3 )经济开放程度,取决于资金流动度与市场分割。经济开放程度低会使整个利率体系失去有机联系和弹性,利率作用的发挥就有很大局限性; ( 4 )利率弹性。某一经济变量的弹性高,对利率变动的反应就灵敏,因此利率变动对经济变量的影响就大,作用就能充分发挥出来。 9. 答案要点: 要使利率充分发挥作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即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以真实灵敏的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 ( 2 )灵活的利率联动机制,即在利率体系中,一种利率发生变动,其他利率也会随之上升或下降,进而引起整个利率体系的变动; ( 3 )适当的利率水平,即利率真实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并使资金借贷双方都有利可图; ( 4 )合理的利率结构,包括期限结构、行业结构以及地区结构等,以体现经济发展的时期、 区域、 产业及风险差别。 10. 答案要点: 首先,商业信用可以克服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卖方商品积压、买方又缺乏资金的矛盾;其次,厂家向商家提供商业信用有利于商家减少资本持有量,提高商品流通速度,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得以充分发展,成为现代商业信用制度的基础。由于商业信用是厂商之间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商业信用的规模受到厂商资本数量的限制,二是商业信用受到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而银行信用是由银行、货币资本所有者和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给借款人的信用。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大大扩充了信用的范围、 数量和期限,更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成为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尽管银行信用是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但是,商业信用依然是现代信用的基础,因为商业信用能够直接服务于产业资本的周转,是厂商首先使用的信用形式,并且银行信用的大量业务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如票据贴现)。 11. 答案要点: 所谓“流动性偏好”,是指人们宁可持有没有收益但可灵活周转的货币的心理倾向,其实质是人们的货币需求。 凯恩斯认为,利率是由人们的流动性偏好即货币需求与体贴币供给决定的。由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是相对确定的,流动性偏好就成为决定利率的主要因素。凯恩斯认为,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主要有交易动机、预防动机与投机动机。交易动机是人们为进行日常交易而产生的货币需求,预防动机是人们为应付意料之外的支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投机动机是人们进行债券而持有闲置货币。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的货币需求是收入的增函数,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是市场利率的减函数。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函数为: M=M1+M2=L1 (Y) +L2 (r)。 人们对货币需求动机的多样化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在货币供给相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利率在很在程度上受货币需求的影响。当利率低到一定程度进,整个经济中所有的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从而所有的人持有货币而不愿意持有债券,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将趋于无穷大,若中面银行继续增加货币供给,将如数被人们无穷大的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所吸收,从而利率不再下降。这种极端情况即为所谓的“流动性陷阱”。
❺ 融资租赁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1,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莹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融资赁合同表面是租赁物的交易,而实质却在于融资;其客体表面上是租赁物,实质是相当于租赁物价款的资金。
2,然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具有合法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流迈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应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以外;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就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
此外,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还应具备以下特征: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全吻合。因此,家长法律以清偿等等。较适合之规定,或补充适用澳门域内法之规定。
(5)融资活动中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❻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6)融资活动中法律关系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❼ 通过定向增发融资业务的核心法律关系有哪些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 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73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
❽ 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都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建议咨询专门律师,以下供参: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换言之,刘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❾ 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问题
1.华民共外贸易 19945月12颁布 2.华民共信托 20014月28颁布 3.华民共统计 198312月8颁布 4.华民共统计(修) 19965月15颁布 5.华民共招标投标 19998月20颁布 6.华民共票据 19955月10颁布 7.华民共担保 19956月30颁布 8.华民共证券 1999颁布 9.华民共民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0.华民共商业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1.华民共标准化 198812月29颁布 12.华民共保险 200210月28颁布 13.华民共科技术进步 19937月2颁布 14.华民共科技转化 15.经纪管理办 199510月26颁布 16.华民共审计 19948月31颁布 17.华民共合同 19993月15颁布 18.华民共广告 199410月27颁布 19.华民共电力 199512月28颁布 20.华民共拍卖 19967月5颁布 21.华民共价格 199712月29颁布 22.华民共计量 19859月26颁布 23.华民共海商 199211月7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金融机构管理办 200312月8颁布 2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暂行办 200312月5颁布 26.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通知 20031月3颁布 27.民经济行业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04月18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06月28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3月24颁布 31.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处理暂行办》通知 20033月13颁布 32.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 20034月9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34.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4月4颁布 35.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履行原由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决定 20034月26颁布 36.家发展改革委员价格监测规定 20034月9颁布 37.华民共企业破产(试行) 198612月2颁布 38.华民共产品质量 19932月22颁布 39.全民所制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5月18颁布 40.金融许证管理办 20035月26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20036月26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3月1颁布 43.证券业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颁布 44.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6月24颁布 45.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5月15颁布 46.社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暂行规定 20036月18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2003颁布 49.证券业业员资格考试办(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9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8颁布 52.企业清产核资办 20039月9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 20039月22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 200309月03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9月18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 200310月3颁布 57.证券业协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 200310月16颁布 58.华民共证券投资基金 200310月28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 20035月28颁布 60.华民共仲裁 19948月31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311月12颁布 62.宜流通民币挑剔标准 200312月01颁布 63.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及相关披露 200312月1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20039月29颁布 6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工作细则 200312月11颁布 66.证券发行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2003 10月9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12月15颁布 68.民银行残缺污损民币兑换办 200312月15颁布 69.华民共银行业监督管理 200312月27颁布 70.银联入中国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办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口采购管理办 20039月29颁布 72.《关于设立外合资外贸易公司暂行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3.《外商投资际货物运输中国企业管理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4.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200312月31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7.金融机构衍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 20042月4颁布 78.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20041月15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办 200312月25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11月16颁布 81.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 20042月12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试行) 20044月1颁布 83.企业资产统计报告办 20042月14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20043月1颁布 85.基金管理条例 20043月8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 2004颁布 87.民航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案 20048月17颁布 88.商业银行良资产监测考核暂行办 20043月25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20044月2颁布 90.华民共外贸易 20044月6颁布 91.企业金试行办 200312月30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颁布 93.企业金基金管理试行办 20042月23颁布 94.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4月12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 20041月13颁布 96.华民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5月13颁布 97.外援助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8.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20044月8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 20045月27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20046月8颁布 102.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20046月19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6月14颁布 104.基金名称管理规定 20046月23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 20046月11颁布 106.华民共农业机械化促进 20046月25颁布 107.商业银行级债券发行管理办 20046月17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20046月4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20047月27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 20048月16颁布 112.商务部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3.华民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7月26颁布 114.华民共证券 20048月28颁布 115.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 20047月15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8月16 颁布 117.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结确认暂行办 20048月25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1.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2.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3.全经济普查条例 20049月5颁布 124.民银行行政许实施办 20049月17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6.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行业协工作暂行办 20048月30颁布 127.经纪管理办 20048月28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2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 20049月16颁布 131.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20049月15颁布 132.保险公司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35.金融机构额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410月12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 200410月18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员管理办 200410月9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410月18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3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41.财产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 200411月8颁布 142.企业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10月30颁布 143.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11月11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10月29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类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10月27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关财务管理问题规定 200410月30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 200412月2颁布 148.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12月7颁布 149.投资公司计核算办 200410月25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11月30颁布 151.华民共统计实施细则 20006月2颁布 152.基层口计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暂行) 200410月12颁布 153.保险中国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5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计制度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200410月19颁布 156.财政违行处罚处条例 200411月5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 200412月20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证管理办 200411月30颁布 159.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12月7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试行) 200412月15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颁布 16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复议办 200412月28颁布 165.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办 200412月28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 200412月25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 200412月3颁布 168.货物自进口许管理办 200411月10颁布 169.货物口许证管理办 200412月10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 200412月27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 20051月12颁布
❿ 融资租赁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有三个当事人:卖方(供货方)、买方兼出租人、承租人。
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是买卖交易,通过买卖合同进行。
卖方的责任是交付货物和提供对该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权利保证,其权利是收取合同价款;买方的责任是支付价款和受领货物,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和检验该货物。
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租赁交易,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进行。
出租人的责任是转让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承租人的责任是支付租金,其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件和通过使用取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