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购融资利息能不能资本化
应期间费用,只有贷款已经用于项目开始时产生的才资本化。
2. 借款购买原材料,借款利息能否资本化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借款买的材料若是用于存货,借款利息不能计入材料成本,应计入当期费用。若买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本化的资产,借款利息也相应资本化。
3.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能否资本化
银行正式借款流动资金所发生借款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其他借款的流动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可以资本化,属于期间费用化。
4. 专款专用的借款用来建造厂房,利息进行资本化时,围墙建造的费用要不要资本化
围墙属于房屋建筑物中的建筑物,其一般投入较大,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且长期使用,构成企业固定资产,应该资本化计入企业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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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集团公司融资用于所属企业项目,利息能资本化吗
集团公司融资用于所属企业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可以资本化。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也就是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特指购建固定资产,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的借款特指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税法规定中还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而税法规定的利息开始资本化时间则为借款发生日。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6. 借款购买土地利息是否需要资本化
借款购买土地利息,一般不需要资本化。 因为土地是使用权的转让,不存在建设期。使用权的形成,就是手续的审批。 购买土地,没有建设期。
在建设期内的贷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土地购置费的贷款利息不允许资本化,因为土地购置费是个一次性就能完成的行为,没有过程。我们国家规定资本化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建设期,并且建设期较长的情况下才允许资本化的。
7. 购办公楼贷款利息是否可资本化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下称”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但我们根据常识可以判断,按揭买房不同于一般的延期付款,其实质是购买方向银行借款买房。
具体操作程序是卖方与银行约定,由银行向买房人提供贷款,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卖方,视为买房人支付给卖方的房款。故其利息应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按此精神判断,按揭贷款具有专门借款的性质,但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同时,“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我们认为,按揭买房在实际达到可入住状态之前的按揭利息可以资本化,达到可入住状态之后的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处理原则与准则无异。
8. 关于利息资本化的问题
之前没竣工的当然可以全部计入成本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要停止资本化:
1 实质已完成全部生产或建造过程
2 为资产支持很少或几乎不发生
3 基本达到设计合作要求
4 能够生产出合格品或正常营业
5 分步完成,每步可独立运行,则停止该步借款费用资本化
综上,如果大部分已完工可以进行生产,本者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将利息计入成本。但如果将一部分工程延续到竣工前则可以将这部分的利息计入成本。
9. 利息的资本化和费用化
利息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 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亦是利息资本化的范围。
费用化利息其实是和资本化利息互补的。如建厂房时向银行贷款,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期利息费就为资本化利息,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就为费用化利息。
(9)融资购买厂房的利息能否资本化扩展阅读:
利息费用直接费用化影响
1、对利润表的影响
将借款相关的利息费用直接费用化,计入损益表,由于利息费用全部计入当期费用,那么当期利润会较低,后期利润会较高,收益的波动性较大。
2、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将利息费用直接费用化,计入损益表,那么对应的固定资产原值会较低,总资产会较低,所有者权益也会较低,企业的财务杠杆会较高。
3、对现金流量表的影响
由于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那么在计算经营活动现金流时,这些利息费用会被划分为经营活动支付的现金,那么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会低。而投资活动由于不用考虑这些利息费用,计算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会较高。不考虑所得税的情况下,但是企业中的现金流量是一样的。
10. 公司借款购置商品房,借款利息需资本化吗个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而公司借款购置商品房,不需要经过构建或者生产过程,所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