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租赁之前用的是道路管网做抵押,被查出违规,现在想使用土地做抵押,这一变更过程是叫什么变更
严格来说,可以说是担保方式变更,道路管网那个不能叫抵押,是用道路管网收益权作担保,应该叫权利质押。用土地做抵押叫土地使用权抵押。由质押变抵押,担保方式变了。
通俗笼统一点,也可以说是抵押物变更,抵押物由道路管网收益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
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通常是按照承租人的指定和要求提供了特定租赁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或者提前违约终止合同,出租人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会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担保物。特定收益权可以做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做为抵押的标的。
② 融资租赁的资产评估方法是什么
所谓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企业取得对资产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其评估融资租赁合同权益的基本方法为收益法,具体可分为预期收益法和成本节约额法。当难以重新取得新的相同资产的融资租赁合同时,原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替代的,这时就应用预期收益法进行评估,将利用该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扣除为取得和履行该合同所需支付的费用后的净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在评估实务中,有时虽然原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不可替代的,但要得到相关信息比较困难,这时也可使用预期收益进行评估)。当能够通过签订
新的融资租赁合同取得相同的资产时,就应用成本节约额法进行评估,将新合同与原合同之间价格差融资租赁按承租方最终能否取得承租资产的所有权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承租期满后,资产所有权转给承租方;另一种是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将资产收回。在第一种方式下,融资租赁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样。融资租赁只是在租赁期满后才取得资产的所有权,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资产在一开始就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正是这种差别,使融资租赁资产不宜作为固定资产评估,而应作为无形资产——租赁合同权益来评估。因为在租赁期满之前,承租方还没有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只有将其权益列为无形资产,才能恰当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形态。此外,由于合同还未执行完毕,在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还存
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终得不到资产所有权的风险。而只有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才能更好地考虑到这种风险。在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承租方已经支付了一些融资租赁费。这些已付的租赁费在经过调整后可以列入资产,
但未付的租赁费不应列入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也不应再列入负债。此处将已付的租赁费看作资产,但并不是固定资产。已付的租赁费除了在支付的当期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外,在合同期满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后仍能为承租方带来收益。已付的租赁费应该看作是为取得上述收益的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是无形资产。
在第二种方式下,融资租赁类似经营租赁,只是期限较长。这里,融资租赁合同只是一
种权益,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来评估。因而,既不能将已付和未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资产,也不能将应付的融资租赁费作为负债。异的现值作为该合同的价值。
③ 请问:融资租赁的项目评估报告怎么写啊祈望专业人士指点
评估报告需要对承租人的企业的产业特点,经营状况,项目情况,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估。
④ 热力公司给用户供热的供热管道在地下,长达几千米,资产评估公司怎么评估管道价值,还有折旧、增值怎么计
暖设备生产。。。
但很多业务需要办增项,不是拿着供热公司的执照就能直接做。
想鸡西大盛供热集团,他们有10多个分公司。业务非常全。
⑤ 公租房地下管网能做融资租赁吗
合川公租房在那里啊,现在还能申请吗?
⑥ 融资租赁的设备如何评估
并没有专门的评估办法,就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评估的规定进行就可以了。
如果融资租赁中租入方和融资方是国有,要遵守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和实施细则。如果是民营,就自己制定规则吧。
⑦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会做二手设备的融资租赁吗为什么如果做的话,怎么评估设备价值
你的意思是,要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二手设备,还是用目前自有的旧设备来融资?
⑧ 地下管网在做融资租赁时,是否存在产权不清的情况如发生风险,是否可以处置
理论上地下管网属于构筑物,应该归为不动产。产权登记才生效,所以产权确实不清。实际上在做地下管网的时候,很多税务局还认为这是不动产,不能做。
但是。。。。。既然行业内有这么多做的,而大家都不是傻叉,所以说肯定有措施了。第一,风险的评估是寄希望于企业不出问题,不是寄希望于处置资产,第二,即使产权不清,合同无效,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也可以追偿啊。第三,真正走到资产出资的时候,估计政府先疯了。
所以,无所谓产权清楚不清楚,只要标的企业不出问题,谁管资产是啥啊。
⑨ 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