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时,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实际收到的款有影响吗
不会有影响的。
分期收款销货具有如下特点: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以应收账款全部收清为条件,在此之前不转让商品所有权。在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购销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担保合同。
由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收益扩展阅读:
未实现融资收益要求规定:
1、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2、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在租赁期开始日,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⑵ 分期销售收入中,有关“未确认融资收益”与“未实现融资费用”的问题
“未确认融资费用”用于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应分期付款,可以看做为“长期应付款”的利息。
相当应的就是说,"未实现融资收益" 科目通常用来核算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它实际上是对分期付款所支付的一种利息补偿,收款单位用以冲减财务费用.
⑶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⑷ 对分期收款销售,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即企业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⑸ 分期收款 商品未实现融资收益部分要交增值税吗
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货物的售货方,应该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具体讲是 借 长期应收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收到分期付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长期应收款 借 为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⑹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际具有融资性质
当然是购货企业融到了资金。。。
销货方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方式,等于购货方拖着钱不给你,不就等于购货方获得了一批资金吗?
在销货方记帐中,应该算作“未实现融资收益”
参考:
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⑺ 分期收款来销售商品为什么具有融资性质
分期收款的销售商品是为占有市场,取得更多资产而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交易手段,和融资的定义差不多,所以具有融资的性质。融资是指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与普通赊销相比,分期收款销货具有如下特点:
(1)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应收账款全部收清为条件,在此之前不转让商品所有权。
(2)在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
(3)购销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担保合同。
采用原因
销货方式采用分期收款销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销货方可以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的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
另外,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也是一个原因,尽管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为大。
(7)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收益扩展阅读:
由于分期收款销货的应收账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销货在这方面的会计处理与普通赊销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分期收款销货应如何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并相应确定分期销货的毛利。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
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采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⑻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有何差异
分期收款销货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货价要高一些,这是因为,部分差额可用来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差额可用来补偿它采用这种销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特点及原因
特点
与普通赊销相比,分期收款销货具有如下特点:
(1)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应收账款全部收清为条件,在此之前不转让商品所有权。
(2)在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
(3)购销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担保合同。
采用原因
销货方式采用分期收款销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销货方可以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的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另外,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也是一个原因,尽管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为大。
会计处理
由于分期收款销货的应收账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销货在这方面的会计处理与普通赊销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分期收款销货应如何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并相应确定分期销货的毛利。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采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分期收款销货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
C=(B/1.17)×17% 本金收现
D=E-B 总收现(含税)
E
销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总 额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4200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2871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1476
贷:长期应收款34534
财务费用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3359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1727
贷:长期应收款34534
财务费用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⑼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本期确认融资收益200000。制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2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我觉应该是这样,你可以借鉴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