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比如说本公司向其他公司租赁机器设备,应如何核算,审计是应注意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颁布对于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租赁业务品种也逐步出现多样化。但是,从承租人会计处理的角度看,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最终可归结为为直接融资租赁型和售后租回型两种基本处理方式,以下对这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直接融资租赁帐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基本流程
(一)1、提出租赁申请,出租人受理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之和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2、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额的比例≤30%,可按应付租金总额确认资产帐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二)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四)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对新的设备租期一般短于正常使用年限),即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2、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0)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1)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以清产核资的评估值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㈡ 《会计准则》与《合同法》对租赁的几种划分
依据《合同法》上文对租赁合同和融资资租赁合同的定义,不难看出,合同法上的租赁和融资租赁至少存在以下区别:
1、租赁仅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而融资租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当事人。
2、租赁仅涉及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这一类有名合同,而融资租赁涉及法律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这两类有名合同。
3、租赁涉及的租货物的所有权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包括租赁前、租赁期间和租赁后)自始至终都确定归出租人,而融资租赁涉及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在租赁期结束前确定归出租人,但是在租赁期结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需要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至于约定的时间,可以在租赁期结束前的任何时候,包括租赁开始日之前、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间。不过,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结束后的所有权归属没有约定,那么,依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无权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而融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出卖人有选择权。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讲解对租赁的划分
《会计准则》第2 章对租赁进行了划分。依据《会计准则》第2章第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据此,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会计准则》第2章第6条规定了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即“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些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前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会计准则》第2章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最终不转移给承租人,租赁视界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退租或续租,但是不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对此,2006年10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下载)第2条第2款明确释明: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
三、融资租赁、租赁、经营租赁、经营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租赁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不等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法》规定的租赁不等于《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经营性融资租赁也不等于经营租赁。《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的范围大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的范围,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规定的部分经营租赁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据此,经营性融资租赁的范围小于《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因为《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还包括《合同法》定义的全部租赁。
融资性融资租赁等于《会计准则》定义的融资租赁。融资性融资租赁的范围小于《合同法》定义的融资租赁的范围。实际上,经营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租赁是依据《会计准则》有关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对《合同法》定义的融资租赁的划分。据此, 明显可以获知,《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的范围要大于《合同法》定义的租赁的范围,也就是说,《会计准则》规定的部分经营租赁是《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即经营性融资租赁。依据《合同法》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按《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依据《合同法》签订的融资租赁合间,既可以按《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按《会计准则》定义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应当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约定。
《合同法》定义的租赁、融资租赁,《会计准则》定义的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以及依据《会计准则》有关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对《合同法》定义的融资租赁划分出来的经营性融资租赁和融资性融资租赁,功能和风险防范点等都是不同的。例如,租赁、经营租赁和经营性融资租赁具有表外融资功能,而《会计准则》定义的融资租赁,即融资性融资租赁,不具有表外融资功能。
㈢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项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标准有哪些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资产的所有权即使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以上是汇融天下融资租赁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㈣ 新准则下融资租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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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
㈤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下面用一个事例来说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应该注意的地方。
企业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判别及租赁期现金流量核算方法的准确掌握是租赁核算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两类租赁实质的分析,提出租赁业务处理三部曲,即: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会计处理入账。
一、分析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时应注意的问题
1.期初现金流:对于承租人来说,通过租赁业务可以使其避免一次性购买资产而支付较多现金引起企业资金不足问题,避免的资金支出相对于承租人而言是一部分资金流入,所以将其视为资金节约流入。
2.租赁期现金流:在此环节要仔细分析租赁业务实质,区别对待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现金流核算方法。因为经营租赁相对于承租人而言,由于其没有购买资产而失去了资产折旧抵税收益并付出了租金,所以将这两部分均视为企业现金流出。融资租赁相对于承租人而言,也存在失去折旧抵税与租金支付情况,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与财务准则明确规定,这两部分不能够直接抵税,只能够通过利息费用进行抵税,所以企业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应通过利息费用抵税进行现金流量的调整。
3.租赁期届满现金流量:在租赁期届满时,企业应根据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资产的变现价值与资产会计账面价值不一致进行应纳税额调整处理,变现价值大于会计账面价值时增加的应纳税额直接从变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小于会计账面价值时两者差额与所得税税率乘积视为丧失的现金流流出。此环节的分析也可以单纯地从数学思维来理解,即不区分租赁期届满时变现价值与会计账面价值是否一致,此时的现金流量均可以按照“期末现金流量=变现价值-(变现价值-会计账面价值)×所得税税率”公式来理解。
4.折现率选择:在租赁期内,因为承租企业或出租企业的现金流量稳定可靠且风险较低,所以折现率采用的是等风险的有担保的债务税后资本成本。在租赁期届满,因为此时的资产变现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风险较高,所以折现率采用的是投资项目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5.利息抵税额:在融资情况下,每期利息额是根据期初未归还的本金摊余成本与租赁内涵报酬率乘积计算的。
二、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处理三部曲
第一步: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此步骤是核算现金流量数据的前提依据,目的在于说明在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怎么核算,丧失折旧与付现成本能否进行抵税。根据规定,经营租赁业务情况下失去的设备或资产的折旧额与付现租金均可直接抵税,然而在融资租赁业务情况下,失去的设备或资产的折旧额与付现金额是绝对不可以抵税的,只能以租赁资金的利息进行抵税,所以此环节的理解掌握是后续第二环节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的基础与前提。在判别具体能否进行抵税时,判别内容核心为租赁业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具体依据为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步: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该步骤是根据第一步判别结果来进行现金流量的分析。在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届满终结点,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现金流量核算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租赁期的现金流量核算,此部分也是现金流量核算的重中之重,核心之核心。在经营租赁情况下:对承租人而言,此步骤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三部分:①初始现金流量(避免设备购买支出,视为现金流入)②租赁期现金流量,税后租金支付[租金×(1-所得税税率)]与丧失的折旧抵税(折旧×t)两部分,均视为现金流出。③租赁期届满现金流量,依据“期末现金流量=变现价值-(变现价值-会计账面价值)×所得税税率”计算,注意该公式的本质意义在于收益纳税损失抵税的理解。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对承租人而言,第①环节与第③环节相同,不相同的是第②环节即租赁期现金流量,税前支付租金视为现金流出且不可抵税与利息抵税视为现金流入两部分。
第三步:会计处理入账。在经营租赁情况下,因为企业并不把租赁资产确认为资产,所以不需要进行资产的入账确认,只需要在合理的租赁期间内,将支付的总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计入当期损益。例如,在租赁期内,将实际支付的租金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初始避免设备购买支出部分现金流量并不是企业真实的现金支出,此部分仅仅作为评价租赁业务是否具有可行性给予的考虑。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该项租赁资产应该确认为企业自身资产且在租赁期间内应该合理地进行折旧计提,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就需要将其进行入账处理。按照企业将要支付租金总额现值确认为资产(固定资产),而将支付的租金总额确认为企业的负债(长期应付款),二者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将其按照内涵报酬率进行摊销。
三、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欲购置某设备,预计购置成本为8 0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法定残值率为购置成本的5%,预计5年后变现价值为400万元。现如果以租赁方式取得该设备,乙公司需每年支付租金1 989.88万元,租期5年,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40%,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有担保贷款的税前利息率为8.5%,项目要求的报酬率为14%.合同同时约定,在租赁期届满该资产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必须支付400万元价款。
第一步: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实质判断“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归承租人情况下为融资租赁”依据可知,该项业务属于融资租赁,故在租赁期间该项租赁业务的丧失设备折旧与租金付现成本均不可以直接抵税,只能以利息进行抵税。
第二步: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首先,根据该项目购置成本、租金支付及期末补价支付数额计算该项业务内涵报酬率为9%(8 000-1 989.88×(P/A,I,5)-400(P/F,I,5)=0,i=9%)然后,依据因租赁而避免设备购买支出、租赁期付现成本与利息抵税、租赁期届满时现金流出,计算租赁期租金偿还与利息金额以及编制现金流量表,目的在于分析该项目的经济可行性,为会计核算提供依据,数据如下表所示。
第三步:会计处理入账。根据融资租赁支付租金额按照内涵报酬率折现的现值8 000万元确认为“固定资产”,将要支付的租赁资金及租赁期届满的补价10 349.4万元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二者差额2 349.4万元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且在以后租赁期间逐步摊销,在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金额按照用资费用支付利息计算。
四、结论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1.租赁业务理论实质在于企业能否把租赁资产确认为自有资产,能否在租赁期间内将丧失的折旧与支付租金进行抵税:若为经营租赁,则可以进行抵税;若为融资租赁,则不可以进行抵税。
2.无论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二者都在租赁期间有四部分现金流量:避免设备购买而引起的现金流入,期末购买支付补价或不购买引起的丧失变现价值与纳税调整,租赁期间考虑所得税的付现成本与折旧或不考虑所得税但考虑利息抵税的付现成本与折旧。
3.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均需要三阶段流程分析: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判别——租赁期间现金流量核算——会计处理入账。
㈥ 融资租赁会计怎么处理
一、具体会计处理
1、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未确认融资费用
3、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6)融资租赁会计准则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
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㈦ 新旧会计准则租赁准则的比较有哪些
新旧会计准则租赁准则的比较有:
一、规定不适用准则的范围不同
新准则不适用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这种情况,而旧准则中则没有考虑。另外;旧准则不适用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但新准则中未提及。
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同
旧准则的会计处理是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则是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不伺
旧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的融资收入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但在新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的融资收入。
四、售后租回交易处理不同
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作了如下补充: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将对发生该项业务的企业当期利润有一定影响。
㈧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全部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㈨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时,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账户;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纯粹理论,仅供参考。。。
㈩ 会计准则变动会对融资租赁业务造成什么影响
一、 无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 经营性租赁业务首当其冲
首先,承租人的偿债指标受到不利影响,资产、负债双升导致资产负债率提高,确认负债导致应付利息增加,进而导致利息保障倍数下降;其次,运营指标受到不利影响,确认使用权资产使总资产变大,进而导致资产周转率下降;再次,在租赁初期,净资产及每股收益也受到不利影响,主要原因是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一般使用直线法,但常见的等额租金模式下,租赁初期负债本金偿还较少,而利息支出较多,资产的减少高于负债的减少,租赁初期将导致净资产下降,利息支出冲减利润,将导致每股收益下降。
三、 融资租赁业务也受冲击
四、 租赁公司难以应用会计处理豁免
五、 存量租赁业务也须按新准则调整
六、 相对于银行信贷,租赁业务依然优势明显
七.、新准则为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带来延迟纳税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