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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投融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18 03:57:09

1. 投融资管理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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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中的投融资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四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四)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实施所需各类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五)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董事长签字审批。

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

(四)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董事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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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融资管理办法主要有什么内容

企业筹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对外投资以及调整资金结构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企业的筹资活动,按时间区分,有创建时的初始筹资和经营期间的筹资;按筹资的性质区分,有权益筹资和债权筹资。不论什么时候,筹集什么性质的资金,由于筹资有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式可供选择,筹资的成本、筹资风险又各不相同,因此,为保证筹资活动的有效、合理进行,企业应建立有关制度。
(一)筹资计划制度
筹资计划是在对企业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分析计算不同筹资方式的筹资成本、筹资风险,选择适合自已的筹资方式,并确定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筹集多少数量的资金。筹资计划的编制可以使企业用尽可能低的代价,取得所需资金,并能有效防范风险。一项完整的筹资计划应包括:
1.企业资金需求量的预测;
2.筹资方式的选择及筹资数量安排;
3.筹资程序及时间安排;
4.筹资前后企业资金结构及财务状况的变化;
5.筹资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
(二)筹资审核制度
筹资计划的编制人员应与审核人员适当分离,以便审核人能从独立的立场来衡量计划的优劣。负责审核的人员可自行完成对筹资计划的审核,也可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共同审核该项筹资活动对企业未来净收益的影响以及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同时,还要审核筹资计划的实施细则,以书面形式记录审核结果,并特别注明筹资的执行程序及各项手续。
(三)筹资检查和考核制度
筹资检查制度是指及时了解筹资活动的进展情况,发现筹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筹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筹资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视筹资规模、筹资方式、筹资程序而定。
筹资考核是将筹资结果与筹资计划进行比较,对产生的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建立筹资考核制度是为了明确筹资活动的责权利,保证筹资计划的有效实施。

3.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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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企业赴香港上市的模式
中国境内企业到香港上市主要有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 直接上市模式是直接以中国境内公司的名义向香港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所以也称H股上市模式。
• 间接上市模式是中国境内企业到海外注册或购买壳公司,海外壳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境内资产的控股权,并以壳公司名义在香港上市筹资的方式,此种方式也称红筹模式。
直接上市模式的股票目前在境外和境内没有全流通,且上市条件相对较高,选择此种模式的基本都是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
红筹股概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场,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因而这些企业也被称为红筹企业。
红筹模式的基本架构包含多种形式,但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两种为直接持股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也称VIE模式)。直接持股模式适用于我国对外资持股比例没有限制的行业,协议控制模式适用于对外资持股比例有限制的行业。
直接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是我国境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香港上市的主流模式,该模式的架构图如下:
直接持股模式架构搭建的步骤:
第一步: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及战略投资者以个人的名义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或壳公司(也称“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企业通常会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开曼群岛(Cayman)设立特殊目的的公司。
设立境外壳公司时,一般从架构第一层的BVI公司开始设立,第一层设立完成后开始设立第二层的Cayman公司,最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设立第三层BVI公司或直接设立第四层的香港公司。
第二步: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机构投资者办理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壳公司后,在并购境内运营企业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没有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而且会造成境内运营公司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境外直接投资(英文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是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投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境内非国有企业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或并购交易,需获得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行为的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如涉及到国有企业还要获得国资委的批复)。
境内运营公司对外投资的股东如为个人,需办理37号文规定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外投资的股东如为法人或团体,需办理ODI备案。对外投资人在办理上述登记及备案手续前不能有返程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三步:境外香港公司收购境内运营公司。境内运营公司是境内经营的实体公司,境外香港公司对境内运营公司进行并购,使境内运营公司成为境外香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购完成后直接持股方式的架构也搭建完成。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实际上是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境内股东转为境外股东持股。
协议控制模式(VIE)
协议控制模式(也称VIE模式)是红筹模式中的一个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国上市时采用,因而国内也称之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首字母的缩写,译为可变利益实体。
协议控制模式是指由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下称“外商独资企业”或“WFOE”),之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实体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或称“VIE协议”),以实现合并报表之目的。协议控制模式架构请见图:
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行业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均无法取得从事于特定行业的许可或牌照,而境内运营公司可以取得相应资质,因此通过协议安排,将境内运营公司的利润转移给外商独资企业,允许境外控股公司的资金间接地注入境内运营公司,并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向境内运营公司提供服务,最终使得外商独资企业取得对境内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
VIE模式架构搭建的步骤:
搭建VIE模式的第一步和第二步与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第三步是境外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之后由WFOE与国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控制协议,从而实现对境内运营公司的控制并转移利润。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须签署如下控制协议:
1、独家服务协议。通过外商独资企业(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签订独家服务协议,约定WFOE向境内运营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境内运营公司向WFOE支付服务费用,目的是将境内运营公司的经营利润转移至WFOE。具体服务范围因行业而异,但通常包括咨询、战略服务以及技术服务。
2、借款协议。是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公司各股东签署的借款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提供贷款,以用于将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企业。目前借款协议不是必须签署,因办理股权质押的管理部门现在认可收取独家服务费也是一种债权,境内运营公司的股东可以基于此债权将股权质押给外商独资企业。
3、股权质押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质押协议,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向外商独资企业出质其股权,作为履行其他VIE结构协议的保证。股权质押协议通常包括出质人授权外商独资企业处分质押股权的条款。实践中,境内运营公司的全部股东均需与外商独资企业签署股权质押协议。
4、投票权委托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签署投票权协议或股东委托投票代理协议,境内运营公司股东委托WFOE指定的人员行使其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查账权、知情权、签字权以及选举权等,或者由WFOE委派的人员代为行使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的投票权。
5、购买选择权协议。WFOE与境内运营公司及其股东签署购买选择权协议,约定WFOE或其指定人员在我国对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解除后有权购买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购买股权的价格往往约定为我国法律项下允许的最低价格。
6、配偶承诺函。境内运营公司股东的配偶承诺不就境内运营公司的股权提出任何主张,同时承诺VIE架构项下所有协议的修改或终止不需要其另行授权或同意。
上述相关协议签署后VIE架构就搭建完成,架构中境外每一层的作用与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

4. 投融资管理的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五)其他投资行为。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投融资管理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四)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五)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董事长签字审批。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一)公司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三)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交董事长审议;(四)投融资管理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董事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