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是如何融资
第一招:应收帐款质押贷款
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是指生产型企业以其销售形成的应收帐款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的授信。目前国内已有不少银行正式推出此项融资服务,深受中小企业欢迎。用于质押的应收帐款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应收帐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应收帐款付款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付款方确认应收帐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付款;应收帐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六至八成,申请企业所需提交的资料一般包括销售合同原件、发货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与承诺书等。其他所需资料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相同。
第二招:应收帐款信托贷款
应收帐款信托贷款是指以申请企业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银行作为受益人,三方共同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将应收帐款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负责监督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应收帐款的收益归银行,同时银行和该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这种操作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将应收帐款安全隔离为信托财产,与前述应收帐款质押相比,提高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而且对融资申请企业来讲,只是会增加一定的融资成本,因此,对银行与企业都会有较大的吸引力。
第三招:保理融资
保理融资,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对于融资企业来讲,保理融资与应收帐款质押虽然都是基于应收帐款而得到的融资,但有着不同的财务意义:前者在企业内部帐务处理上,直接表现为应收帐款减少,现金增加(对于有追索保理融资,企业需披露保理融资产生的或有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直接下降;而后者由于是销售商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在财务报表上,应收帐款并未减少,资产负债率则会相应上升。从上面的特点可以看出,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自身的财务指标,满足再融资的硬性条件,比较热衷于与银行叙做保理融资业务。
第四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尽管商业承兑汇票无银行信用担保,只有出票人(相当于前述应收帐款付款方)的信用担保,但对于销售商来讲,由于容易取得付款方的认同与配合,而且操作规范,因此销售商仍乐于接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实际也是应收帐款融资的一种形式。由于无银行的信用担保,因此贴现银行对销售商及其下游付款方的资信要求较高,只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此项业务。近来,建行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无追索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服务,即银行放弃对贴现申请人(销售商)的追索,只享有对付款方(出票人)的追索权。因此,对那些需改善财务指标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讲,可积极尝试向银行提出无追索贴现申请。
第五招:收费权质押贷款
这里所说的收费权,一般是指经过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公路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等。收费权质押贷款,对于企业来讲,即是以未来现金流换取现时的资金融通便利,可充分盘活自身财务资源;对于银行来讲,由于通过一系列帐户安排与封闭操作,风险可控,收益显著。因此,拥有此类财务资源的中小企业,不妨向银行申请一试。
第六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尽管如此,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仍可一试。
第七招:股权质押贷款
目前国内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放开,但银行已普遍接受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质押(考虑到法人股变现的可能性,一般须为前三大股东的法人股)。用于质押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考虑或有负债、应收帐款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因此,对于那些持有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很好的担保资源。
但对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与登记办法,在法律有效性上得不到保障,因此目前国内银行普遍不愿意接受。
第八招:动产质押贷款(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
企业可用于质押的动产主要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等。由于动产的流动性与不可控性,目前国内部分银行与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合作,推出了监管仓仓单质押贷款这一新品种,操作要点是:申请企业将动产运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公司的监管仓,物流、仓储公司向申请企业出具仓单,并交付银行,银行据此发放贷款。当申请企业需支用该部分动产时,需征得物流、仓储公司及银行的双重同意。若由于物流、仓储公司工作失职,导致银行抵押物落空,则物流、仓储公司需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这种方式已被许多产成品、原材料数量较大的中小企业所采用。
第九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
对于一些外向型的中小企业,经过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出口退税帐户也可成为一种担保资源。原外经贸部、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业务已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招:融资租赁方式
与经营性租赁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讲,其实就是一种分期付款,可减轻短期内的现金流压力。随着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恢复性发展,对于那些需要大型机电设备、大宗原材料采购的中小企业来讲,融资租赁不失为一种好的融资方法。
第十一招:集合委托贷款
一般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项目建设与资金需求情况来发起,但此类项目必须有明确、稳定的现金流,出资者需承担贷款风险。对于那些拥有优质项目资源的中小企业来讲,如其项目能取得银行的间接贷款承诺,获得银行发放的集合委托贷款,其融资成本将可下降一至二个百分点。 <
㈡ 商业银行融资三亿利息多少
贷款利率的决定机制是这样的:国家根据你这个贷款的不同期限,规定一个基准利率,在这个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你要跟银行去具体商谈。。。从这个基准利率下浮10%到上浮400%都是国家规定支持的合理利率,再低就叫做非法集资,国家要抓,再高就叫做高利贷,国家也要抓。。。
目前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31%,按国家基准利率算,贷款人民币三亿元,一年的利息为1893万元。
㈢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1.年度性贷款,掌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季节性贷款,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季节性支付增大而须向中央银行调剂的贷款,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日拆性贷款,这是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调剂临时性资金不足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4.再贴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已贴现的未到期合法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转让以取得中央银行贷款,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中央银行贷款的目标是:
1.控制贷款总规模;
2.调控贷款结构,控制贷款总量。
3.有计划松紧人民银行贷款;贷款的规模直接影响着货币供应量的扩张或收缩。
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在目前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一是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二是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人民银行的依赖。
三是规范公开市场业务。这是最后贷款人向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从目前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
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㈣ 商业银行与民间融资的区别
商业银行与民间融资功能都是一样的 都是提供资金,区别只是在于机构的性质;商业银行在我国绝大多数都是国有的 运营相对规范 融资成本低,但要求企业的条件比较高。民间融资主要是指P2P,民间借贷等方式,民进融资的特点是融资成本高 但操作更加灵活 对企业或者个人的要求较低。
㈤ 商业银行为什么不属于直接融资性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㈥ 商业银行融资现状是什么啊
1、对发展贸易融资业务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有些银行仍然将主要精力停留在传统信贷业务上,导致贸易融资业务被边缘化。客户有资金需求时也习惯于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对于贸易融资的功能和特点不了解,加大了银行营销贸易融资业务的难度。
2、缺乏专业化经营的重要保障。花旗、汇丰等国际领先银行均以事业部形式设立贸易融资部门,专门负责该项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管理等工作。而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仍然把贸易融资业务定位在依附于公司业务的产品线条,营销、产品、风险审查、政策管理等分散在多个部门,业务主线不明确,职能边界不清晰,流程环节多,难以形成合力和整体竞争力,也不能满足贸易融资专业化服务和时效性要求。体制不顺成为制约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3、授信管理与贸易融资特点不吻合。传统授信方法以净资产和资产负债率为基础核定授信额度,而贸易型企业具有净资产少、负债率高、经营现金流量较大的特点,按现行办法无法测算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很小,不能满足融资需求。在业务准入上以信用等级为主要标准,对资信状况一般的客户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使大量净资产较少,但贸易关系可靠、物流和现金流稳定的客户被拒之门外。
4、产品创新难以跟上需求的步伐。目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非单证化趋势显著,而国内银行的贸易融资大都集中于信用证项下融资产品,对于汇款结算的配套融资风险难以把控,品种也相对较少,大量贸易融资需求未能满足。供应链融资也主要集中于单一环节,整合化服务方案的可操作性较差。贸易链中货物及资金流动数据实时传递和动态分析的信息技术平台的建立尚处于初级阶段,不能将信息流与物流、资金流充分匹配起来。
5、业务流程与贸易融资特点不匹配。目前,大多数银行都按照一般信贷业务流程处理贸易融资,每一笔业务都要从支行到分行逐级上报,每一层级又分别经不同部门的审批,环节多、链条长,不能适应贸易融资业务频率高、时效性强的特点。
㈦ 商业银行可否向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商业银行不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㈧ 商业银行金融工具投资有哪些
商业银行发行的债权不是财政融资
首先商业银行虽然由政府背景,但是从经营上是自负盈亏的。会计账目和公司法都不允许国家财政参与,不能牺牲股东权益。
只有像国开行,进出口银行这种政策银行才能由政府控制做财政融资。
不过有一种解决办法让商业银行的金融债券参与参政融资。
首先,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给机构和投资自然人,其实也就是一种公司债。
然后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融资,商业银行可以用其金融债券的收益购买其债券。
事实上,政策性银行的债券发行融资都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的
所以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算财政融资,而是民间融资,是一种公司债
㈨ 商业银行资本的商业银行资本的外部融资
商业银行资本的外部融资主要有一下几种方法:
1、出售资产与租赁设备;
2、发行普通股;
3、发行优先股;
4、发行中期债券、长期债券;
5、股票和债券互换。
㈩ 商业银行融资的条件
有好的抵押物,或强担保,充足现金流,稳健的经营历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