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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6-14 14:38:20

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 信托三者的区别


1、形式和发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

2、投资者定位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80%。


3、范围不同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买的这个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了委托人(你自己)和管理人(产品发行方)的法律条款约定的合同!

你不懂,可以发给我,我给你看看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通常由几方签署

期货资管合同通常是三方签署的,分别为:优先资金方、劣后资金方(投顾)、期货公司。

⑷ 什么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就是券商的一种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2种

下面是具体的定义:
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运作。

集合理财门槛相对较高,限定性产品最低参与金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产品最低参与金额为10万元。

限定性集合理财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和基金的投资范围一致。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集合理财在参与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费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灵活性,能为特定的客户群体量身定制理财产品,能更好的满足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

目前市场上共推出了30只(包括已到期的)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投资类型可分为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型和FOF(基金宝)等。

⑸ 告诉我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可以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可以做参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条 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三)存续期限;(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第五条 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第九条 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2、 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九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二十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六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⑹ 电子签名约定书是什么合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什么对开户人是否有什么影响么

电子签名约定书就是电子签名约定书应该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并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民事合同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采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签名合同、风险揭示书具有与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1、签署约定书时,甲方应提供身份证明资料。个人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
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及中国护照;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文件包括:有效企业营
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查询: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放置了经公证的合同、说
明书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供客户阅读,同时在某某信证券网站提供经公证的合同、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客户应仔细查阅后方可签署风险揭示书及电子签名合同。

⑺ 关于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还是有几项不同的:
a、管理主体不同。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主体是依法设立并经监管部门核准可以从事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b、行为规范不同。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基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则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c、市场定位和客户群体不同。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向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而证券投资基金则主要面向广大的公众投资者。《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客户数量没有限制,而是由市场来决定和调节。
d、推广方式不同。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公开销售或推广。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及推广机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已经是有关证券公司或推广机构的客户。
总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虽然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但是相互之间有明显的差异,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共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中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