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货交易 » 期货交割地点距离条件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期货交割地点距离条件

发布时间: 2021-06-15 20:32:16

期货交割地点如何选

不存在买方和卖方在不在同一个地方的问题。

因为卖方只要将符合标准的货物交到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库验收合格就行了,至于和哪个买家配对则是交易所的事情,买卖双方在最后交割时根本不知道、也没必要知道对方是谁。

买方接收现货时,并非随意选择交割仓库的,而是由交易所抽签选择的,你抽到哪里就到哪里去提货。比如你作为买方买了100手大连大豆,最后交割时你拿到的仓单可能在大连的交割库,也可能在黑龙江的交割库(如果大连商品交易所在黑龙江有交割库的话)、也可能在吉林的交割库......

但不同地点的交割库,在价格上会有升贴水的,因为有运费因素在里面。比如你在大连提货的价格是3000元/吨的话,到吉林提货可能就是2985元/吨了(同样等级的的大豆),因为有运费补偿的因素(在价格上升贴水来体现)。

Ⅱ 期货是怎么产生的

在传统的交易中,我们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叫做现货交易。期货则是现在签订交易合约,但是在将来进行交易。

举个例子,三郎是个在江户时代卖饭团的店家,但是近来战争的气氛越来越浓,三郎担心战争发生时会造成米价飙涨,最后会导致他不够钱买米来做饭团。所以三郎决定在下一季的白米收成前,先用现在价格,和米商把未来的这批米买下来!因此三郎付了订金给米商,并签订了一张『买下未来白米』的契约,而这就是期货的前身。
期货和现货最大的区别在于

•保证金

•保证金即日结算

•到期后通常不用实物交割

只要记住这三点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期货了。

保证金:三郎想预定三个月后的米,于是他和米商商定,将三个月后用1000/吨的价格买下一吨米,并且签订了一张合约,三郎和米商都没有交订金(保证金)。

三个月过去了,米价跌到了950/吨。三郎一想,自己要是不履行合约,而在别人那里买米,可以便宜个50,于是,他决定违约,在别人那里买米。结果是三郎赚了50,而米商亏了50。因为三郎在签订合约的时候没有交保证金,所以米商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为了确保违约的事情不发生,三郎和米商决定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各拿出总金额一定比例的金钱作为保证金,交给村长大人作公证,无论哪一方违约,保证金都归另一方所有。

于是,三郎和米商愉快地签了合约,并各拿出了总金额10%也就是100的保证金,这下总该没有问题了吧?

三个月过去了,米价跌到了500/吨。三郎琢磨着,自己违约的话,会损失100保证金,但是可以便宜500买到米,总的来说还是赚了400,于是三郎又选择了违约。因为三郎在签订合约时所交的保证金(100)不足以弥补米商的亏损(500),所以米商得自己承担损失。

也就是说,单单靠保证金制度不能杜绝违约的现象出现。

为了更好的让双方履行合约,村长想出了第二个办法,也就是保证金即日结算制度。

现在从头来过,三郎和米商签了合约,三郎和米商各交了100的保证金。

谁想到第一天一过去,米价就跌到了900/吨。村长一想,现在三郎的损失已经和保证金一样了,要是明天米价再跌,三郎肯定要违约。于是村长从三郎的保证金那扣了100,把这100交给了米商,并且,将合约的内容更新为,三个月之后三郎付给米商900购买1吨的米。

三郎算了算,发现村长的做法并没有影响到他的利益:
米商也算了一下,发现村长的做法也没有影响到自己的利益:
但是,三郎却发现,自己的保证金已经为0,为了继续履行合约,就得在明天之前补上合约金额10%的保证金,也就是900 x 10%=90。

当三郎交了保证金之后,如果明天米价继续跌,村长又会重复上面的做法,确保双方无法通过违约来规避损失。

在两个月之后,三郎的饭团店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了,这个时候一吨米的价格仍为1050/吨。三郎心想:自己已经不再需要这一吨米了,没有履行合约的理由,但是如果选择违约,则会损失保证金100,这可如何是好?

正好,三郎的邻居吉永开了一家饭店。吉永想预定一个月后的米,村长便撮合吉永和三郎签订了一份合约,规定一个月后吉永向三郎支付1050买下1吨米。

三郎通过签订一张卖出米的期货合约,抵消了买入米的期货合约,不用进行实物交割,还净赚了50。

三郎发现自己只需要用10%的金额,就可以做上一笔买卖,这种杠杆操作令收益波动变得很大。三郎开始学着在低价买入米的期货,在高价卖出米的期货,变成了一个投机者,从此走上了人生巅峰。

总结:

三郎买了米的期货→建仓

三郎持有米的期货直到合约到期→持仓

合约到期的时候,三郎交钱换米→交割

在合约到期前,三郎把这张合约(米)卖给其他人→平仓

Ⅲ 期货是什么要走期货的路最基本条件又是什么

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这种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
广义的期货概念还包括了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合约。大多数期货交易所同时上市期货与期权品种。
期货合约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
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你去花店买花,现买现付就属于现货交易;若是约定二个月后过生日时再付款提货,则属于远期交易。期货交易的产生就是源于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并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前面谈到的期货合约,实际上也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也就是说合约中的商品(合约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和交割时间、地点都是事先规定好的,这样,买卖双方就不会因为商品的质量、数量和交货地点、时间等问题产生争议

Ⅳ 期货实物交割在哪里交割,实物从哪里来

通过期货交易(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就按照交易所合约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履约(仓单从卖方向买方转移,买方给卖方货款),同时交易所将双方持仓平仓了结。
交割手续通过交易所办理,拿到仓单后,到仓库提货.
所谓的期货实物交割,指的是因为在期货约定的交易日之后,对于手中所持有的未进行平仓的合约,最终以实物方式进行交收,并最终了结期货义务的平仓形式之一。一般商品期货交易都使用期货实物交割作为平仓方式。
由于期货并不是以进行现货的购买为目的,而是通过买卖差价进行营利与保值,所以,真正采用期货实物交割的合约不多。交割的比率多少页反应着市场的健康程度,过多说明流动性过大,过少说明投机性太强。成熟的市场一般不超过5%,我国的交割率在3%左右。
期货实物交割,一般包括滚动交割与集中交割
1、集中交割,就是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与大连商品交易所所采用的方式,在交割月份的最后的交易日过去之后,一次性进行集中交割。
2、滚动交割,除了集中交割之外,在交割月的第一至最后交易日的规定世界,也可以进行交割。

Ⅳ 相同期货合约交割地点不同怎么办

一个交易所会有很多交割仓库,而交割时买方都希望选择自己最方便的交割库,但交易所又不可能都满足大家的愿望,所以交割配对时会采取计算机随机抽签的方法,所以你接货的地点可能在交易所所在地,也可能在外地。

交割地点是指承办实物交割的仓库,事先确定好的实物交割仓库是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交割地点的标准化
因期货交易都是大宗买卖,因此,期货交易所为交易规定了统一的实货商品交收的仓库,以防止商品在储存过程出现损坏或遗失等现象,保证卖方交付的商品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数量与等级规定,保证买方收到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商品。交割地点不同,期货和现货交易中,价格也大不一样。现货价格有产地价,产地仓库价,产地车板价,离岸价,到岸价等,十分复杂,如果一不小心,就会赔钱折本,弄得那些初次下海的人往往不知所措。期货交易却方便多了,因为每一个品种,都有自己固定的交割仓库,不用在交易中再注明是什么价格,大家都是定点仓库的价格。例如,CCFE白砂糖的基准定点交割仓库在广东湛江,其胶合板的交割的仓库在江苏张家港,在非基准定点仓库交割时,根据运费等费用进行升贴水。

交割地点的规定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只有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仓库才能作为期货交易的合法交割地点,而且立法授权商品交易所委派自己的商品质量检查员去仓库检验商品质量,以保证每一份期货合约交易都在商品质量、数量相符的实物交收基础上进行,防止在商品储存过程中的商品损坏或诈骗事件。

Ⅵ 期货的空方拥有的决定交割地点时间以及用何种资产进行交割的权利对期货的价格有何影响

交易所赋予空方对交割商品,交割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再根据空方的选择调整价款,这样的权利对空方吸引力更大,导致空方增多,使期货价格下降

Ⅶ 钢材期货交割仓库有什么要求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四) 标准仓单的注册。标准仓单签发完毕后,有关会员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标准仓单注册后,方可用于履行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必须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Ⅷ 请教期货的所有规则

您好!可以用一个顺口溜总结期货市场交易原理如下,看看你都能看懂吗?期货是条狗,跟着现货走;有时跑到前,有时跑到后。小狗跑到前,才拉主人走;小狗落在后,主人拖着走。基差是狗链,走强就回收;仓单是基准,最终价格有。物品就是钱,合约现金流;多头要平仓,进场卖出筹,空头要平仓,入场买进筹;涨跌自主看,多空都自由。什么是期货我们从不同角度了解了期货,知道期货是杠杆交易,可以灵活地当天买入当天卖出,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在无牛熊的期货市场,机会与风险并存。那么究竟什么是期货呢?

Ⅸ 期货交割仓库有什么要求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 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 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 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 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仓储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 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 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 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 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 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 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 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四) 标准仓单的注册。标准仓单签发完毕后,有关会员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标准仓单注册后,方可用于履行交易所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

第十六条 商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仓库应做好商品的保管保养工作。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各种商品不同的性能、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

第十七条 商品出库是指定交割仓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商品发送出库。商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商品出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方可发货;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帐、清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对需办理代运的物资应提前向承运部门提出运输计划;收回标准仓单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九条 商品过户。过户必须做好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办理商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 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仓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仓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 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仓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仓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仓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仓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仓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仓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仓库追索。

风险抵押金的具体数额和交纳方式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协议书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Ⅹ 期货交割库申请条件

自然人是没有权力现货交割的,到期只能是强平。期货的现货交割只能是公司。
以上海交易所为例: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 有严格、完善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八) 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