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谁是米高嘉道理
米高嘉道理爵士,非执行主席,GBS,LL.D.(Hon),DSc (Hon),Officier de la Légion d`Honneur,Commandeur de l`Ordre de Leopold II,Commandeur de l`Ordre des Arts et des Lettres 1964年获委任为董事,并于1985年获选为主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米高嘉道理爵士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为董事麦高利先生的小舅,并兼任香港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多间附属公司的董事.彼同时为中电控股有限公司主席、和记黄埔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飞机工程有限公司替代董事,以及嘉道理父子有限公司和其他多间公司的董事.此外,米高嘉道理爵士也是多个本地著名及主要慈善机构的受托人.
是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团可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该主体被界定为上市法团的大股东)必须披露相关信息:
1.在该上市法团持有的带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即空头头寸)
2.所持有上市法团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东持有、沽出或发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东行使、转让或不行使该衍生工具之下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导致股份会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关大股东权益及淡仓的变动:
(1)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的权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时需披露其权益变动)
(2)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该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行使期权)
(3)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以及在披露期间持有或不再持有超过1%的淡仓(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股份权益,并持有1.9%的淡仓)
(4)大股东持有须申报的权益,而淡仓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淡仓跨越了某个处于1%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权益,而淡仓由1.9%增至2.1%)
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大股东在知悉上述事件的当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在购买股份时,大股东通常应在订立有关购买股份的合约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售卖股份后,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即有关股份交付予买方当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但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未禁止该大股东在该3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说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法详尽表述所有情形,因此,个别案例须视情形而定。
3. 香港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在内地也同样被认可吗
香港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在内地也同样被认可。在互认政策的利好下,香港和内地已多次举办相关考试。自2005年起,香港证券专业学会在内地举办了三次香港资格考试;受香港证券专业学会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也成功举办了四次香港资格考试。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在该发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之受规管活动。
这一资格互认制度是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正式确定的。
4. 香港证监会为什么叫停ICO
香港证监会19日公告,首次代币发行人Black CellTechnology Limited(Black Cell)因应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关注到Black Cell可能曾进行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而对其采取监管行动后,停止向香港公众进行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offering,简称ICO),并同意将相关的代币归还予香港投资者以取消有关的ICO交易。
证监会认为在有关情况下,上述安排可能构成集体投资计划。
若ICO涉及向香港公众提出购买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或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除非获得豁免,否则或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事先获得认可或符合发牌规定。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
从事ICO活动的人士或机构如对适用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存有疑问,应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在决定参与投资ICO前须审慎考虑。
5. 港股卖空机制及怎么操作
“卖空”,港人通称“沽空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港交所容许的“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向他人借入证券方能出售该种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必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
(一)“卖空”的法律定义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指为某卖方或为某人的利益或代该人而售卖证券(在本定义中称为“有关证券”),而就有关证券而言,该卖方或该人凭借以下事实而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i) 该卖方或该人已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
(A) 借用有关证券;或 (B) 获得该协议的对手方确认该方备有有关证券以借给他;
(ii) 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用以转换为或换取有关证券的其他证券的所有权;
(iii) 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取得有关证券的期权;
(iv) 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认购及可收取有关证券的权利或认购证;或
(v) 该卖方或该人已与任何其他人士订立属于为施行本节而藉根据“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种类的协议或安排;
(b) 就以上(a)(ii)、(iii)、(iv)或(v)而言,不包括该卖方或该人已于售卖有关证券时,发出不附有条件的获取有关证券的指示。
通俗地讲,当投资者预测某股票即将大跌,而手中并无该种股票时,他可以先找其开户的经纪行(即券商)借出该股卖掉,然后等该股大跌后再买进该股票还给经纪行。这类交易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交易。
(二)“卖空”证券名单必须由港交所事先指定
这里,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港股都可以用作“卖空”对象,而只有在港交所网站公布的“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才可以进行“卖空”交易。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定期按季审核并调整。港交所选取“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主要标准如下:
(1)在交易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的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2)在期交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的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3)在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期权的相关股票;
(4)在期交所买卖的股票期货合约(如期交所的规则、规例及程序所界定)的相关股票;
(5)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a)连续6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或(b)不超过连续7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不少于60个交易日,维持不少于10亿港元的股份;
(6)市值不少于10亿港元而且刚过去的12个月的总成交量对市值的百分比不少于40%的股份;
(7)盈富基金和董事会经与证监会谘询后通过的其它交易所买卖基金;
(8)所有纳入在试验计划下买卖的证券;
(9)在交易所上市超过60个交易日,且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当日开始的20个连续交易日不少于100亿港元及在该段时间内的总成交量不低于2亿港元的股份;
(10)所有在交易所买卖以单一股票为标的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股票。
根据目前的规定,有可能列为联交所“卖空”名单的证券主要包括:部分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以及在港交所挂牌“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请注意:认股权证及债券目前则不在“卖空”名单之列。
1994年1月,港交所正式推出受监管卖空试验计划,当时可作卖空的证券仅为17只。1999年底,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为182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46只,全年卖空交易额约为640亿港元。2006年底,可进行卖空证券为365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260只,全年卖空交易额为3840亿港元。
2007年8月27日,港交所最新公布的“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共有526只,除10多只交易所买卖基金外,其他基本上都是股票,包括在港间接挂牌交易的7只NASDAQ股票。
(三)合法卖空的正确操作程序
香港法律明确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并不持有的股份,除非他在出售时拥有,或诚实并合理地相信自己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将有关股份转归其个人名下。
正确的做法是:在落盘(下单)沽空前,投资者与持有股份的经纪行订立有效的“股份借贷协议”,并获得借出股份一方的确认,具备有足够数量的股份可供借用。你可以要求经纪行作出这项安排,但借出股份的经纪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必须要求客户提供至少等值于所借股份市值105%的抵押品。这种借贷安排可确保投资者沽空时,已取得法例要求沽空者就所沽空的股份须拥有的权利,并能够在交收日(T+2)完成交收。
在落盘沽空时,你必须向经纪行指明该盘是沽空盘,并确认已订立了股份借贷协议。你也可以在落沽空盘时,作出口头保证,表示该沽盘为沽空盘,而且沽空证券是已借入证券,但你必须做到以下三条中的一条:
(1)将该口头保证录音留为记录;
(2)在原先留有印章的文件上,记录有关股份借贷详情;
(3)在作出口头保证当日,补上文件证明,以完成确认程序。
(四)注意区分“合法卖空”与“非法卖空”
在香港,非法卖空一经被定罪,最高可罚款10万港元,并监禁2年。因此,在操作卖空时必须按上述程序守法合规地进行。
(1)即日先沽后买≠合法沽空。有些投资者误以为,即使先沽出本身并不持有的股份,只要即日购回,便属合法沽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现行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禁止任何人出售本身并不持有的证券,除非卖方在进行交易时拥有,或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拥有法律上的权力将证券交付买方。因此,假若客户本身并不持有证券,他先在市场上卖空证券,而他当天在市场买回已沽出的证券,虽然他在结算日不用交收任何证券,但由于他卖出证券时并未持有证券,所以他可能已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
(2)大意沽空仍可以补救。有时投资者可能会弄错自己的持股量,或未发现股份已遭合并导致所落沽盘大于自己的持股量。如果你意外地进行了非法沽空,可向经纪行借贷或在市场购回股份以完成交收。如果有关沽盘让经纪行在持续净额交收的机制下,在T+2当日没有足够股票完成交收责任,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会在T+3以当时市价代经纪行强行买入股票完成交收。经纪行一般会将发生费用转嫁给投资者。
因此,你在落沽盘前,切记一定要与经纪行核对自己持有股票的多少,并及时留意自己所持股份数量是否会因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而变动。
(3)不可违反卖空价规则。“卖空价规则”是指作卖空交易时不能以低于当时最佳卖盘价进行。1996年3月再次修订时,增加了可作卖空交易的指定证券数目,同时取消了卖空价规则。后因市场情况改变,卖空价规则于1998年9月7日再度实施。目前,可卖空证券中,除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可豁免卖空价规则外,其余证券仍必须严格执行卖空价规则。
站长备注: 现在香港证券市场一共有147支个股允许做空,香港股票做空实行地是借贷做空,意思就是你必须先从证券公司那儿借到相应的股票,然后在市场中卖出,等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来还给证券公司,这个过程的佣金收费跟正常交易一样,但一般证券公司受理这种交易的金额要求在50万以上,否则一般不会给与受理,并且资金太小,证券公司会收取相应的融卷相应的手续费,约在3000HKD左右,所以一般个人小散户,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来做空股票。在香港做空市场可以选择恒指的熊证及认沽证,做空个股也可以选择相应的熊证及认沽证。当然,因为熊证,认沽证,恒指期货等都是有杠杆的产品,所以需要你控制好仓位,不要全仓买入这种产品。
6. 投资者持有港股通股票超过一定比例是否需要披露
是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团可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该主体被界定为上市法团的大股东)必须披露相关信息:
1.在该上市法团持有的带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即空头头寸)
2.所持有上市法团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东持有、沽出或发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东行使、转让或不行使该衍生工具之下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导致股份会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关大股东权益及淡仓的变动:
(1)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的权益由6.8%增至7.1%,即跨越7%时需披露其权益变动)
(2)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该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行使期权)
(3)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以及在披露期间持有或不再持有超过1%的淡仓(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股份权益,并持有1.9%的淡仓)
(4)大股东持有须申报的权益,而淡仓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淡仓跨越了某个处于1%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已持有某上市法团6.8%的权益,而淡仓由1.9%增至2.1%)
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大股东在知悉上述事件的当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在购买股份时,大股东通常应在订立有关购买股份的合约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售卖股份后,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即有关股份交付予买方当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但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未禁止该大股东在该3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说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法详尽表述所有情形,因此,个别案例须视情形而定。
7. 香港证监会什么时候成立规管香港什么部门管理
香港证监会遂于1989年5月随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生效而成立,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证监会条例》制定了香港市场的新监管架构。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过后,当局采取进一步措施,务求改善监管制度。随后数年内,《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及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扩大了香港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力,让香港证监会能够更深入全面地执行监管工作。
为确保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秉持最高标准,香港证监会就金融服务业分类发牌照,当中包括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杠杆式外汇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咨询(投资银行服务)、证券保证金融、资产管理、信贷评级服务,进驻香港的证券商或基金公司主要是申请或收购1号牌照 ,2号牌照, 4号牌照, 6号牌照, 9号牌照,所以现时不少国内同业咨询香港资产管理牌照转让、证券交牌照转让、期货合约交易牌照转让、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转让(投行牌照转让)。香港证监会规定只有符合相关资格准则的人士及公司,方可晋身业界,而且他们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为规管中介人而制订的相关附属规定。善盈投融资顾问(Success Power Investment Advisory Company Limited)可协助申请及收购各类型牌照。香港证监会的使命是促进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廉洁稳健,因此肩负发牌及监察中介人职能的中介机构部在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8. 强积金的强积金中介人——
强积金主事中介人 强积金主事中介人是获积金局注册为可从事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的商业实体。他们可以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或法团,亦可以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或长期业务保险经纪。 强积金附属中介人 强积金附属中介人隶属于强积金主事中介人,并获积金局注册,代表主事中介人进行强积金销售及推销活动。该人士可以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以进行证券交易或就证券提供意见的个别人士;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或就证券提供意见的个别人士;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获委任的长期业务保险代理人;或获授权的长期业务保险经纪的行政总裁/业务代表。
9. 什么是独立支付证券
1. 定义
1.1在本协议中
「户口」指以阁下之名义不时为吾等之服务在吾等开立及维持之任何户口。
「不活跃」为任何户口而言,指任何户口在过去连续18个月内无任何交易纪录。
「代理人」指所有在吾等提供服务时,不时聘用之代理人、相联者、附属成员、代名人、交易商、经纪、对手方、承办商、保管人、资讯服务提供者、执行设施提供者及其它金融产品提供者(包括其各自之授权代表);
「结算所」就香港交易所而言,指香港证券结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关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证券结算有限公司相类之服务的结算公司;
「商品」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商品、金属、货币、股票、利率、指数(包括股票指数或其他指数)或其他金融合约、能源、权益或权利、及如情况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项的期货/期权合约(不论是否须于预定期限交货);
「交易所」指由阁下指示吾等代表阁下通过其进行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之任何证券或期货公会、市场或交易所,包括香港交易所及香港期货交易所;
「期货合约」或「期货」指在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订立并具有以下效力之合约:-
(a)一方当事人允诺在双方同意之预定时间及价格,交予另一方当事人双方认可之商品或双方认可数量的商品;或
(b)双方将在预定时间内根据该认可商品当时之价值与订立合约时双方协议的价值作出调整,无论前者之价值较后者之价值为高或低,有关差额将根据管辖该合约之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规则决定;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货交易所」指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示」指由阁下就买入、卖出或任何证券之其他安排或交易、购买、出售或抛售任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或对吾等服务之应用所发出之指示;
「期权合约」或「期权」指一方(在此定义中称为「第一方」)与另一方(在此定义中称为「第二方」)在任何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订立的合约,藉此:-
(a)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订定时间当日或之前或在订定时间当日(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以预定价格向第一方购买认可商品或认可数量的商品的权利(但并非责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购买权的情况下:-
(i)第一方有责任以预定价格交付商品;
(ii)第二方将根据商品价值超出预定价格(如有的话)的程度计算收取一笔款项,该款项乃根据有关合约所订立的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规则而决定;或
(b)第一方向第二方授予在订定时间当日或之前或在订定时间当日(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以预定价格向第一方出售认可商品或认可数量的商品的权利(但并非责任)及,在第二方行使其出售权的情况下:-
(i)第一方有责任以预定价格接受商品交付;
(ii)第二方将根据预定价格超出商品价值(如有的话)的程度计算收取一笔款项,该款项乃根据有关合约所订立的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规则而决定;
分段(a)所述的合约为「认购期权」分段(b)所述的合约为「认沽期权」
「服务」指由吾等所提供,让阁下就买入、卖出、监管及在其他情况下处理证券及/或商品(视所属情况而定)任何户口结余及根据本协定规定可供使用或由本公司借出之保证金贷款,及资讯服务发出指示之设施;
「证券」指任何由一个团体(不论属法团与否)、政府或政府机关所将发行或已发行之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单位信托、债券、票据或其他类似之工具,包括所有权利、认股权证、期权、期货合约或权益,及任何通常被称为证券的文书;
「交易」指已执行之指令;
「阁下及阁下之」指签署相关之户口申请表及动用任何户口要项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
1.2各条文之标题均仅供参阅之用 不应视为修改或限制在条文中列明之任何权利或义务。
1.3即使在本协议中「其他」、「附加」及「包括」之提述,其前或后已有字词或例子标示其一特定类别之作为、事件或事物亦不应因而只局部限制地解释。
1.4单数形式之提述应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意指某一性别之字词应包含各种性别。
2. 适用范围
本协议开列出条款,吾等在合符该些条款的情况下,同意以阁下之名义开设并维持一个或以上的户口,作为阁下之证券买卖及其它交易之交易商及经纪,包括但不限于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及创业板交易之证券、购买、出售或抛售任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并为阁下提供服务。所有由吾等代表阁下执行之证券出售、购买及其它买卖交易均受制于本协议。所有由吾等代表阁下执行之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出售、购买及其它买卖交易均受制于本协议及吾等之商品交易附件。
3. 协议
阁下谨此同意遵守并受本协议之条文所约束,而吾等具酌情决定权不时对之进行删除、增补或修改。
4.本协议之修订
4.1修订方式
吾等可随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但须于吾等网站上的「客户服务」网页,将修订条款的通知明显地刊登。吾等亦可寄送书面通知或已修订之协议给阁下,以通知阁下任何变更。
4.2阁下之接纳
若阁下在该等修订条款的通知公布后仍继续使用吾等或吾等之服务,阁下即会被视作己承认并接受该修订条款。客户可随时到吾等网站上的「客户服务」网页,点击「客户协议」方格,复核该等变更。
5. 吾等及代理人之职分
5.1代理人之聘用
吾等获授权采用任何代理人之服务及将执行服务之任何部份转授予任何代理人,而代理人可担当为委托人或吾等或阁下之代理人之身份。
5.2代理人及交易之风险
阁下需承担代理人之作为而引致的一切风险及承担阁下交易之盈利能力或适当性之责任。
6. 交易所之选择;适用规则及规例
6.1于任何交易所进行交易
吾等可通过其获授权作业务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进行所有交易,而吾等亦可具酌情权决定,透过任何代理人间接通过任何交易所交易。
6.2交易所之规则
由吾等实行之所有交易均需符合有关交易所或结算所之章程 规则、规例、惯例及常例所采取之行动的规限,如有的话,及对吾等及代理人均具约束力的适用司法管辖区之法律。
7.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7.1从香港以外地方或由非香港居民发出指示
若阁下于本港以外之地方居住或发出指示 阁下同意确保及声明该指示为符合阁下发出指示当地之有关司法管辖区之适用法律,如有任何疑问,需向该有关司法管辖区谘询及听取法律意见。
7.2香港以外地方之征税
阁下同意就阁下于香港以外居住而发出的任可指示及为其执行而须向有关当局缴交任何税额、税项、征税或费用。
8. 声明、保证及确认
8.1资料准确
阁下保证并确认阁下不时就本协议及相关之户口申请表而提供予吾等之资料均为完整;正确及最新。在吾等实际收到阁下以书面或吾等接受的其他方式送来之任何更新资料前,吾等有权依赖由阁下之前提供的资料。
8.2年龄
若阁下为个人,阁下须表明已达可订立协议之合法年龄。
8.3非持牌人及注册人
除非阁下已另行以书面向吾等申报,阁下现陈述阁下并非任何交易所、交易委员会、结算所:银行或信托公司员工或高级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人或注册人或任何引荐经纪的联属人、任何证券经纪或交易商的高级人员合伙人、董事或员工。
8.4负责人
对户口内的每宗交易而言,阁下是最初负责发出有关指示的人及将会从该宗交易取得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除非阁下另行以书面形式向吾等作出知会)。
9.保证就资料内容之重大变更进行
本协议双方保证通知刘方任何根据本协议提供之资料之任何重大变更。
10. 联名户口
10.1生者享有继承权
若阁下之任何户口以联名开立,除非阁下通知吾等并提供吾等所要求之文件,否则该户口应为所有户口持有人以联权共有形式持有,生者享有继承权(给付生者)。每一联名持有人不可撤销地委任其他持有人为授权人,代表其作出各种行动,并就本协议所有相关事宜上作其代表。吾等获授权执行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之指示,或向任何联名持有人发出确认通知、其他通知书或通讯,或在其他情况下与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往来。对于依据本协议规定应向吾等支付的任可款项,不论有关债务是其中一位或所有联名户口持有人所引起,每位联名户口持有人均须共同及个别负责。
10.2身故通知
阁下保证会就任何联名户口持有人身故,即时向吾等作书面通知。在联名户口当中有人身故的情况下,吾等可据其酌情决定其认为必须合宜或适宜而作出的步骤、要求提供该等文件、保留任何户口之任何部份及限制任何户口之交易,以保护其在现行或以后的法律下,在任何税项、法律责任、罚则或损失方面之权益。
10.3缴付税款或开支
阁下同意因联名户口持有人当中有人身故或因动用死者在该户口中的任何权益之财产,所引致之税收或其他开支, 应就任何户口而缴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死者财产之利益征取。
11. 不提供意见
11.1自行判断
阁下同意吾等(包括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不提供税务、法律或投资顾问服务,对于任何证券或交易是否适合投资者亦不作任伺意见或建议。阁下同意,在完全独立并未有依赖吾等的情况下作出阁下自行决定及判断的指示。
11.2不具提议或建议之数据
当服务让阁下透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包括网上数据)获取投资研究报告或代理人的其他数据,该些资料之提供并不构成任何卖卖证券之提议、意见或建议。阁下所作之任何投资决定,完全是根据阁下自行评估阁下个人之财务状况及投资方针后所作出之决定。
11.3不就数据负法律责任
阁下更同意吾等(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不应就任何所提供之资料负上法律责任,不论资料是否因应阁下之要求而提供。
11.4重大利益
在为阁下执行交易时,吾等或吾等之其中一间联营公司可能于该项交易或相关证券拥有重大利益、存在关系或安排。尤其,吾等、吾等之代理人或任何吾等之联营公司可能:
(a)以主事人身份为自己的利益与阁下进行交易;
(b)持有有关交易涉及的证券的仓盘或为有关证券的包销商、保荐人或以其他身份参与该等证券之交易;
(c)进行期货合约或期权台约交易,纵使他们持有相反的仓盘;或
(d)将阁下之指令与其他客户之指令配对。
12. 指示
12.1密码及用户识别码
吾等将向阁下分配一个号码、代码或其他编码(以下简称为「密码」);让阁下动用阁下任何之户口。阁下并须指定一组身份识别号码、代码或其他编码用作透过吾等之服务与吾等往来(以下简称为「用户识别码」)。
12.2指示方式
阁下应不时透过吾等所提供之服务以电子方式、口头、电话或传真或书面形式发出指示.一旦接到该指示后,吾等应根据该指示按其认为合理可行作证券买卖及/或交易或出售、购买或抛售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但只以吾等可酌情决定 (但该酌情权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是否接受任何购入指示的情况为限。若吾等认为需要的话,吾等可要求阁下提供有关户口的密码及用户识别码,若阁下未能提供,吾等可拒接受阁下的接示。
12.3使用密码及用户识别码之指示具有效力及约束力
吾等有权奉行第12.2条中所述之方式发出之任何指示及将之视作具有效力,而吾等不会对查究宣称发出该指示之人士的权限或身份或该指示之真确性,不论当时之情况或指示之性质,即使指示的字词中有任何误差、误解、瞒骗、虚假或不清晰之处。
12.4阁下妥善保管密码及用户识别码之责任
对于密码及用户识别码之使用、安全及保密,以及通过任何用密码或用户识别码开立、持有或动用的户口进行之任何交易(不论是否经授权),阁下应负所有责任。
12.5通讯设备之故障
阁下同意吾等毋须就通讯设备或不可靠之媒介之传送中断或故障而引致之任何指示之传送、接收或执行之延误或错误或歪曲或不完整负上责任。
12.6指示之有效期
所有指示于发出当日有效。该等指示如未能在有关交易所收市前或相关交易所规定之其他届满日期前执行,将自动撤销。任何于相关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后收到之指示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执行,而本12.6条将据此而适用于该等
12.7指示之改变
阁下可要求取销或修改阁下之指示’但吾等可酌情决定(但该酌情权不可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拒绝接纳该等要求。指示只可干执行前取销或修改。由于市场指示会即时执行,取销指示的机会相当罕有。若阁下取销指示前已全部或部分执行,阁下接受对已执行之交易负上全责,而吾等毋须就此负上法律责任。
12.8执行代理
吾等一般以执行代理人身份执行阁下的指示。但若吾等就任何交易以主事人行事,吾等将于有关每日交易结单中列明。
13. 交易上之限制
吾等可随时按吾等之酌情决定暂时中止、禁制或限制阁下发出指示或取代户口中证券的能力,而不须向阁下作事先通知。
14. 合并、分拆及先考虑指令、部份执行指令及发售新股之申请
14.1合并或分拆指令
阁下授权吾等可随时酌情决定,代表阁下将阁下的买卖证券或出售、购买或抛售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指示与其他客户类似的指示合并及/或将其分拆。
14.2不作不利之买卖执行
吾等将确保该合并或分拆将不会引致执行阁下指示之价位较差于阁下执行独立指示而能取得之价位。若因所持之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不足以应付购买指令而进行合并,实际购买之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视乎所属情况而定)数目将会在经合并的独立指示间按比例分配。
14.3优先排列最佳买卖执行
阁下认知并同意吾等及/或吾等代理人可随时为争取较佳执行价位而优先排列指示。
14.4接受较低款项
若特定数量之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交易之指示未能全数执行,吾等可酌情决定以较低数量执行证券之交易。在该种情况下,该已执行之部份将对阁下具约束力,而阁下将接受该已执行之部份。
14.5发售新股之申请
阁下可要求吾等代表阁下认购新发行之证券。吾等可能被要求就该项申请作出保证或作出声明,包括
(a)吾等获适当授权代表阁下作出该等申请;
(b)除吾等代阁下提出之申请外,阁下并无为阁下之利益以自己或通过任何其他人士提出其他申请。阁下谨此表明授权吾等向有关交易所或证券发行人提供该项保证或声明。阁下知悉有关证券之发行人将依赖上述申述,决定是否就吾等代阁下作出之申请作出股份分配。
14.6发售新股票之财务通融
在阁下要求吾等时,吾等可提供利便认购新发行之股票、或继续持有(如若适用)该等证券的财务通融(以下简称「财务通融」)。吾等在任何时间有凌驾权随时要求还款。吾等可于任何时间终止财务通融而毋需向阁下发出事先通知。阁下须就财务通融的任何欠款支付按每日欠款金额逐日计算的利息(及因欠缴而须支付的利息),利率及支付方式由吾等不时决定并通知阁下。阁下须就吾等随时作出之要求清偿所有财务通融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条项不会妨碍阁下就财务通融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赋予吾等的权利、权力及补偿。阁下一旦使用财务通融,即为承认并接受财务通融之条件及条款。
15. 结算
15.1不履行交付
(a)阁下保证不会发出售卖不属于阁下的证券之指示(即包含卖空行力)。然而,阁下可透过与吾等订立另一份协议而采用卖空服务。
(b)如吾等按阁下之指示售卖证券,若因阁下未能如时向吾等交付而致使吾等未能交付证券,这样。按照用任何用法律、法规或法例之条文,吾等获阁下授权借取、购入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可完成交付所需之证券.
(c)阁下应承担吾等因所述理由而蒙受或招致之任何费用、收费、损失、损害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吾等因安排任何借贷而招致的补价、费用或收费,并弥偿阁下之有关费用、收费、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
15.2购买之现金补敷
(a)购入证券指示一经接收,吾等会在户口存有的现金结余指拨出由吾等按酌情决定评估为足够之款额,以作为购入证券之全数价值及所有交易费用之现金补敷。
(b)若户口中存有之现金结余不足,吾等并无责任执行或回应该指示或就此事实知会阁下。
(c)阁下确认在向吾等发出任何购买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指示前,确保户日中存有足够的现金结余以支付所有购买证券、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连同交易费用,为其独有之责任。
15.3欠缴费用
若阁下欠缴到期并应支付予吾等、吾等之有联系实体(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中银国际集团任何成员包括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之任何款额,吾等有权毋须事先通知阁下,并可按其酌情权决定转拨、出售或应用或安排转拨、出售或应用户口中之任何证券(包括销售或变现所得之收益)或结余,以清偿阁下之债务。
16. 为阁下持有之现金
(a)任何为阁下持有之现金,除根据适用法律吾等毋须将之存入客户信托户口之现金外,将按法律之要求,不时存入吾等在银行或认可机构开设之客户信托户口。吾等为阁下持有之现金(不论是否存于客户的信托户口),均会按吾等不时指定之利率及计算基准计息。阁下只会于每月的最后一天方有权收取该月份的利息收入。若干月内的任伺时候终止户口,阁下仍可按比例获得利息,但会在该月的最后一日才派发。
(b)阁下可选择将阁下户口内的每日收市现金结余自动投资于经批准投资项目的股份或单位上。若阁下作此选择,吾等将获授权,从阁下户口中扣除有关款项。阁下同意并授权吾等可自动按吾等认为合适的时间及条件将经批准投资项目的股份或单位赎回,用以清偿阁下户口的欠款(即借方结余)或根据协议就交易进行所需程度的结算。
「收市现金结余」指任何交易日下午四时阁下户口内正数的现金结余(即贷方结余)。
「经批准投资项目」指阁下不时通知吾等的该等投资产品。
17. 交易兑换
有关以阁下户口中所存之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所进行之任何交易,任何因汇率波动而带来之利润或损失,将完全计算入户口中并由阁下承担风险,而且将在有关银行采用之汇率相应地拨入或从户口中扣除(视属何情况而定)。
18. 费用及支出
阁下须直接或从户口中支付吾等因阁下使用吾等之服务,而恰当地招致或吾等随时决定以任何货币征收,不论附带或是关键之所有征款、税项、佣金、经纪费或对手方费用、关税、交易费用、资料牌照费、户口交流费、户口维持费及其它维持费、利息、特别权利行政费用、斩仓费用、溢价、罚款、电汇费、保管费、结算费、户口周转费、户口转换费、货币兑换费、税项、认购费、保险服务费、保险费、外币兑换亏损、法律开支及所有及任何其它费用及开支,而吾等获授权从阁下户口中扣取有关款项。阁下欠付吾等的债项将按照吾等不时通知阁下的利率收取利息,若吾等未有通知阁下,利息将按照香港中国银行不时订定的最优惠贷款利率加三厘计算。吾等的佣金及其他收费将不时通知阁下。
19. 回佣
吾等有权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吾等执行买卖产生之回佣、经纪佣金、佣金、费用、利润、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处,作为吾等之得益而无需向阁下披露。吾等亦有权酌情决定提供任何利益或好处予交易相关之任何人士。
20. 每日交易总结及结单
(a)吾等将一阁下分别就证券交易、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交易发出每日交易总结,撮要列出在任何一日按指示进行的所有交易,该每日交易总结将在有关交易日期后两个营业日内发出。
(b)若适用法律及法规有此要求,吾等将向阁下发出每个户口的月结单,以总结有关户口自上一期结单日期后所进行的交易。有关月结单于有关月份结束后七个营业日内发出。除前述的月结单外,吾等亦会根据不时生效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操守准则的要求向阁下发出其他结单。
21. 通话之记录与电子邮件之监察
为保障双方利益,阁下了解、同意并明确赞同吾等以电子方式记录阁下与吾等之任何电话对话及阁下使用吾等服务之情况,及监察阁下与吾等之间的电子通讯。
22. 通讯接收的推定
22.1通讯方式
通讯可以邮寄方式或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至阁下之邮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阁下自后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告知吾等之其他地址或联络号码。所有通讯一经如上述方式发出,不论是以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报或发送至阁下最后为人所知之地址等方式发出,均应被视作亲自交予阁下本人,不论实际是否被领收。
22.2每日交易总结及结单
阁下有责任于收到有关该等交易或阁下户口之通知书、确认书、每日交易总结或产口结单时立即进行审阅。
任何通知书、确认书、每日交易总结或结单内的所有交易及其他资料将对阁下具约束力,除非吾等于阁下收到或被视作收到上述文件48小时内收到阁下以书面或电邮形式作出之反对通知。吾等保留决定阁下对有关交易或资料所作出反对之有效性的权利。
在受任何相反的法律或监管规限下,阁下同意每日交易总结或其他确认书或结单均以电子方式记录及经由电子媒介收取。
23. 证券保管
23.1保管方式
就吾等为户口所保管之任何证券,吾等可酌情:
(a)以阁下或吾等有联系实体(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名义登记;或
(b)存放于吾等之银行或提供安全保管设施之任何其他合适并为适用法律或法规所允许之机构指定户口内保管。
23.2股息
当吾等收到任何因阁下户口之证券而产生之任何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时,会将之存入阁下之户口。倘阁下的证券为吾等为客户所持有之较大量相同证券之一部份,阁下有权按比例享有股息、分配或其他利益。
23.3债券
在设有收到相反指示的情况下,吾等获授权酌情决定(在费用及支出由阁下支付的情况下):
(a)要求支付及收取与证券有关的所有利息及其他款项或分派(不论属资本性质或收入性质);
(b)在收到到期日可收到的金额时放弃阁下的证券,或在证券到期日前被要求赎回时放弃阁下的证券:
(c)交换任何与阁下的证券有关的文件(无论该等文件属中期或临时或长期性质);
(d)代阁下以拥有权人的身份填写及递交任何与证券有关而在收取收入或促使证券售卖时所需的拥有权书。
23.4投票及其他股权
(a)如吾等得悉代阁下持有的证券将有可行使的投票及/或任何权利或特权(包括但不限于换股、供股及任何因收购、回购或股本重组而产生的权利或特权),吾等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阁下于14个工作天内(或视乎情况下按照指定或合适的较短期限)明确地以书面通知吾等,欲行使权利及/或特权,与此同时,阁下户口有足够可动用的资金,吾等会依以合理情况下可接受的书面指示替阁下行使权利及/或特权。否则,吾等不会行使有关权利及/或特权。若吾等得悉代阁下持有的证券附有认股权,即使没有满意的指示或足够资金,吾等仍可酌情以吾等认为适合的做法处置认股权。
(b)如吾等得悉吾等代阁下持有证券的公司计划催收任何尚未缴付的金钱,吾等会在合理情况下尽快通知阁下。倘若阁下已提供相关的资金,并有足够时间容许吾等加以处理,吾等会根据合理情况下可接受的书面指示替阁下缴付款项。否则,吾等不会代阁下采取任何行动,亦不会负上因未能符合催收而导致的责任。无论如何,如吾等因法律上有责任符合催收而已自动缴付金钱,阁下会依照要求补偿吾等。
23.5抵押或借出证券
(a)在未有阁下的事先书面同意或授权前,吾等不得存放任何阁下的证券作为向吾等所作出之任何贷款或垫款的保证,亦不得为任何目的而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弃管有任何该等证券。
(b)若阁下授权予吾等抵押、质押、转让或设立任何证券权益或借出或其他情况下放弃管有任何证券,该授权应自当日起持续有效12个月,而阁下可按照适用法律,以吾等订明之形式签署授权书,以不时进行重订,该授权亦可按适用法律被视为已获重订。阁下可以不少于5个工作天向吾等发出书面通知,随时撤回授权,以阁下清偿所有欠付吾等之欠款为条件。
23.6统一储存
吾等可酌情将阁下储存在吾等或由吾等为户口而购入的证券,特定拨入户口、或与其他阁下持有的同样证券作统一安排。凡已统一安排的有关证券有累算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利益、或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蒙受损失(包括因可交付之证券数目或数额减少而引起),则应将应支付给阁下的款项记人户口之贷方,或按应属户口之有关证券的数量或数额所占的比例,将亏损从户回扣除,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