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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成果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6-13 03:45:44

1. 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产生相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何种政策缴税如何备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通知》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2.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 科研平台成果及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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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五条的规定,(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因此,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5. 对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所得税方面有什么最新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6. 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将技术发明成果纳入非货币性资产范畴,规范了对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
第一,按照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他人合作创立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万元,则应以40万元为转让收入。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技术发明成果的原值是指为取得技术发明成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即所有者为获得技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的总和。确定财产原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只有和技术发明成果相关的费用能计入财产原值,对于自主研发的成果,财产原值仅包括与成果研发相关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外购的成果,财产原值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例如,以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投资,其财产原值不包括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但是以专利成果投资,其财产原值包括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
2.如果发生的费用除用于取得技术发明成果,还用于其他用途,则应按受益原则进行分摊。例如购入实验设备同时研发多项技术成果,则按期计提的折旧应当按照为研发不同项目使用的时间分摊到不同项目。
3.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如不能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但是对于受赠取得的技术成果,其财产原值应按零计算。
第三,技术发明成果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税费,是指技术发明成果所有权转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税收、费用。主要涉及: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转让技术发明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受让企业可以按6%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不属于“合理税费”的范畴。
2.城建税及附加。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印花税,可以计入合理税费。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综上,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公允价值-为获得技术发明成果所有权而发生的费用-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

7. 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行政策是什么有何最新优惠政策

1、现行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因此,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自由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

8. 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将技术发明成果纳入非货币性资产范畴,规范了对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行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确定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三个项目的金额。
第一,按照财税〔2015〕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技术发明成果转让收入应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如果经过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与投资取得的股权比例不符,应当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公允价值。例如,甲以自有技术发明成果与他人合作创立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占30%,则按照股权比例计算投入的技术发明成果价值为30万元,但是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为40万元,则应以40万元为转让收入。
第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技术发明成果的原值是指为取得技术发明成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即所有者为获得技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的总和。确定财产原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只有和技术发明成果相关的费用能计入财产原值,对于自主研发的成果,财产原值仅包括与成果研发相关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外购的成果,财产原值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例如,以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投资,其财产原值不包括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但是以专利成果投资,其财产原值包括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
2.如果发生的费用除用于取得技术发明成果,还用于其他用途,则应按受益原则进行分摊。例如购入实验设备同时研发多项技术成果,则按期计提的折旧应当按照为研发不同项目使用的时间分摊到不同项目。
3.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如不能准确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但是对于受赠取得的技术成果,其财产原值应按零计算。
第三,技术发明成果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税费,是指技术发明成果所有权转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税收、费用。主要涉及: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转让技术发明成果税率为6%,但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转让方按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受让企业可以按6%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无论是否免征,增值税都不属于“合理税费”的范畴。
2.城建税及附加。转让方如果选择按6%缴纳增值税,则附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3.印花税,可以计入合理税费。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立据人按记载金额0.5‰贴花;转让非专利技术属于“技术合同”税目,由立合同人按记载金额0.3‰贴花。
4.如果转让标的系专利权、软件著作权,还需要缴纳变更权属登记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合理税费。
综上,以技术发明成果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评估公允价值-为获得技术发明成果所有权而发生的费用-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

9.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技术成果专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规定:“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10. 技术成果入股应该如何操作

问题:我们几个人注册了一家公司,其他人是以资金入股,我还以技术入股,请问入股的具体流程应该怎样操作? 李律师:如果是知识产权,需要评估。如果不是,建议还是走货币出资。 杨律师:应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相关知识——技术出资入股 技术出资入股是一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内容,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努力搞好技术出资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成果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规定,如此才能有利于发挥技术成果更大价值。在权能出资上,我国法律应规定允许技术出资人将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出资入股;在作价方式上,在有验资环节防范作价不实的情况下,评估作价与协商作价没有很大区别,我国应放宽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方式;在出资比例上,应适应知识发展的需要,放宽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在技术出资人股权保障上,法律应针对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两个不同阶段作出不同规定,而不应因技术成果的增减而增减技术成果出资人的股权与收益。 技术入股在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不能低于30% 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不能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