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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企业由于投资者

发布时间: 2021-06-14 14:00:50

❶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❷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有如下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❸ 企业与投资者、受资者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 )

所有权关系

❹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项固定资产,应按( )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一项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入账价值。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或者原材料,增值税要计入实收资本。纳税人接受投资者转入的货物,采用实际成本计价法的,应当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投资货物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

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货物价值与增值税额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具体为: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实收资本(价税合计)。

(4)企业由于投资者扩展阅读

“实收资本”账户,所有者权益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投资、其他单位投资和个人投资等。

[例]某企业接受A单位投入旧运输卡车一辆,经投资双方协定,重置完全价值为3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已使用3年,估计残值为10%。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 300 000。

贷:实收资本 219 000。

累计折旧81 000。

累计折旧的计算公式为:(300000-30000)/10×3=81 000(元)。

❺ 判断题: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实物,能同时引起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 )

对的。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实物,能同时引起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同时增加。如:投资者张三投入企业材料或固定资产,企业的材料或固定资产增加了,同时张三在该企业的投资(实收资本)即所有者权益也增加了,具体分录
借:库存材料或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张三

❻ 企业与投资者和受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是什么

❼ 企业核名成功之后,由于投资人不投资了,是否可以更改投资人如果可以更改的话,需要什么程序么

可以,需办理资本转让手续。

❽ 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关系

1.投资与收益近的对等关系2.债权和债务关系3.利益一致关系4.等价交换关系
投资者向企业投入资金,企业向其支付投资报酬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企业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便及时形成企业的资本,同时,拥有参与或监督企业经营、参与企业剩余权益分配,并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企业利用资本进行营运,对出资者有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实现利润后,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向其所有者支付报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资不同,他们各自对企业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相应对企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风险与共和以资本保值、增值为核心的剩余权益分配关系,体现着一种经营权与所有权关系。
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

❾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❿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