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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投资修改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6-14 16:49:48

Ⅰ 实施细则依据的行政法规修改了那么实施细则将条款

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
(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Ⅱ 投资者范围增加了哪些规定

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资管细则》十大看点

从昨日正式落地后的规定来看,《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适度借鉴公募基金的运作制度,同时严格落实《指导意见》“去通道”要求,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此外,《资管细则》设定了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并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规细则的十大关键看点。

1、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证监会昨日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具体来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2、七方面重点规则

昨日正式发布的《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3、适用范围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参照适用《资管细则》。

此外,考虑到证监会对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已有专门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资管细则》的实施不对现有QDII业务模式产生影响。

Ⅲ 证券投资如何制定操作细则

买卖什么/谁决定买卖/汇报流程/决定权限/风险控制/奖惩制度

Ⅳ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细则内容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已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也可参考相关参数进行修正;
(四)发展规划期内各类投资活动中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
(五)发展规划期内各年度新开工项目投资额占总投资的合理比例。
上述(一)、(二)两项指标由企业在发展规划中提出,经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作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督管理的基础指标。其余三项指标作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活动的参考指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1的要求填写年度投资计划表,并于当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
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
(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
(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
(一)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示外,一般不再回复。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20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通过。
(二)审核管理。对实行审核管理的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
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
(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
(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Ⅳ 已立项赋码,总投资进行修改怎么操作

标准地+代办制+承诺制”成功做法,仅用13天(从项目立项赋码开始)就协助中标的群升集团拿到施工许可证。

所谓“标准地”,就是土地出让时把每块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能耗标准、污染排放标准、产业导向标准、单位产出标准等给予明确。企业拿地前,就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提前准备项目审批所需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材料。

此前,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前置审批、全程代办、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等措施,将原本要8个月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缩短到“100天”以内。利用“标准地”标准明确等特点,土地出让前,市行政服务中心就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开展区域环评、区域能评、区域水评等工作。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代办中心及时与企业沟通衔接,提供全流程审批代办服务,极大地缩短了企业的投产时间。

“以前光跑投资项目审批就要8个月时间,现在中心全流程主动对接,而且办事过程中有不懂就能询问他们。”群升集团经办负责人大赞市行政服务中心做法。

“标准地”是我省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出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透露,未来,以“标准地”形式出让工业项目地块将会越来越多,中标企业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可提前开展准备材料工作,也可主动联系中心,中心将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Ⅵ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修订了哪些方面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做好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2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在《实施细则》第8.1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对于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五、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当日A股股票的折算率应以12月9日收盘后的静态市盈率确定。本所根据本通知对《实施细则》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Ⅶ 沪深两市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什么意思

为进一步加强对两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证监会批准,对融资融券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市场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交易。

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与此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修订。



(7)投资修改细则扩展阅读

安信证券介绍,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高于180%(含18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60%。

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80%但不高于240%(含24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80%。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240%时,买入或融资买入委托成交后,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100%。安信证券表示,将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业务集中度控制相关指标以及不受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控制的证券名单。

Ⅷ 沪深交易所修改两融细则 融券规则由t+0改为t+1什么意思

沪深交易所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投资者在融券卖出后,需从次一个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券负债,这意味着融券“卖出+还券”的交易闭环从此前的“T+0”变为“T+1”。
上交所负责人表示,在不影响融资融券正常业务需求的前提下,这项规定对于目前利用融券业务变相实现日内多次回转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了一定限制,规范了融券交易秩序。
而在业界看来,融券从“T+0”回归“T+1”,其实是监管层堵住变相“股票T+0”的通道,抑制短线高频交易,从而起到降低波动性、稳定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