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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外商投资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 2021-06-14 20:50:45

Ⅰ 发改委 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适用哪些企业

是指根据国情和国家产业调整的需要,对外商可以投资在那类企业或行业加以限制的一个清单。一般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列在目录里的产业在吸收外资的时候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外资不能控股,外资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多少,或外资入股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等等。比如农牧、采矿等就属于限制类。

Ⅱ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里的 限制类产业,限制的概念是什么呀

限制,就是国家对产业规模数量、投资人资质,要求比较严格。 这些限制类产业一般涉及国防、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或者污染型行业。

Ⅲ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节选) ( 年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 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 ( 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 ( 田) 的开发 ( 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 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 ( 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 ( 限于合作)

……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 ( 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 、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 ( 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 ( 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 ( 金、银、铂族) 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 ( 中方控股)

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测绘公司 ( 中方控股)

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3. 摄影服务 ( 含空中摄影等特技摄影服务,但不包括测绘航空摄影,限于合资)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矿业

1. 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2. 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3. 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 三)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放射性矿产的冶炼、加工

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Ⅳ 为什么要制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是我国指导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产业政策。
《目录》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不属于这三类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鼓励类即鼓励外商投资,有政策优惠,意在充分利用外资引入资金技术人才;限制类限合资合作或中方控股,禁止类即禁止外商投资,意在保护民族企业、本国经济或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命脉、敏感领域等。

Ⅳ 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范围都是哪些有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样的规定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完)

安徽招商网编辑、整理

Ⅵ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原则上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其它内容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内企业适用该《目录》,外商投资企业淘汰类适用该《目录》,其它适用《外商目录》

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全外资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也应当适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2011年修订调整内容

新《目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
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适应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新形势,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扩大开放领域,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新《目录》总条目473条,其中鼓励类354条、限制类80条、禁止类39条,分别比原来增加3条、减少7条、减少1条。同时,取消了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鼓励类和限制类中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来减少11条。
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此次修订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抓住国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机遇,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此次修订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将鼓励类中液晶面板条目明确为6代以上。
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推进服务业开放进程。此次修订,服务业增加了9项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五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部署,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

Ⅸ 未列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产业如何划分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即,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应为允许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