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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证监会关于保护投资者

发布时间: 2021-06-15 19:56:14

『壹』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利益的保护提出了哪些规定其目

1)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双方的利益所作出的规定。

(2)赎回条款是为了保护发行人而设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提前将其转换成股票,从而达到增加股本、降低负债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调造成的损失。

(3)回售条款是指发行人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连续低于转股价格后达到一走的幅度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债券卖给发行人。投资者应特别关注这一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有效的控制投资者一旦转股不成带来的收益风险,同时也可以降低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

『叁』 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法律总是倾斜保护弱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由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相对较小,相比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其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重点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意味着证券市场交易是安全稳定的。从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就用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地增加。由此观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树立信心。因为,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至于投资者保护对证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安全,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环境;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市场的成熟化,加快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并及时发现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影响未来相关领域立法的趋势。

希望有所帮助!

『肆』 中国证监会会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吗

当然,但不适合当投资者又死要冲进市场的人,想保护也保护不了。

『伍』 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着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基金制度成为投资者“保护伞”

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

“股市黑嘴”误导

投资者需赔偿

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

立法前沿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强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势必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构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一点证券法修订案在有关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过去,许多股民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此次修改证券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

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证券法修订案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修订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证监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证券法修订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大授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制约条件。

修订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陆』 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什么

1、证监会发布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指的是符合四类标准的投资者。证监会将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资金;二是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三是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债券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④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⑤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经其备案的私募基金;
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⑦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⑧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柒』 证监会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为何没有保护投资者的内容,如果股改,怎样的手段可以改变圈钱市的本质

证监会从成立的那天起就一直说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是有这个内容你还信吗?改的是圈钱的方法,不改的是圈钱的目的。

『捌』 如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我们资本市场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里程碑事件,对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中明确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这就要求企业及时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让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监督,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与实际运作。把公司相关信息准确、及时、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流,对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改善市场投融资环境、推动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培育以诚信为基础的股权文化产生重要作用,从而达到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支持,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意见》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能有效推进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以及网络投票,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高度透明的公司运作自然会比暗箱操作更加规范, 对于投资者来说,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将增强他们长期持股的信心,有利于扩大他们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力。
《意见》加大实施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机制,能强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规避上市公司通过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滞后产生内幕交易。对于诚信规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场的支持力度,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缓解监管机构压力。

『玖』 证券法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2)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禁止与它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9)证监会关于保护投资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