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位法律高手告诉我一下公司法股东撤回出资可以吗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其财产是独立的。
股东不得随便将出资撤回。
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之外的人。
2,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减资,将该股东的出资除去即可。
3,当有限公司的股东遇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分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在盈利。(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营业期限到期,不同意延期的股东。
股份公司的股东遇到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如果股东遇到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占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散该公司。(1),连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无法达成有效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长期冲突。3,公司经营遇到其他严重困难。
PS::对应法条: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2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 投资者撤回投资会计分录
当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或减少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当投资发生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年底按照权益法调整成本时,应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减资撤回投资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③ 有限公司减资后退股的股东收回投资款要交税吗
减资的时候,股东不需要缴纳税金。
但是需要进行必要的公告。也就是要登报公告。
45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减资的变更手续。
然后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不需要交税的。
④ 股东收回实物投资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当初实物500万,实收资本200万,资本公积300万,现计提折旧100万,公司要减资,能否借:实收资本200万,资本公积300万,贷:银行500万。或者股东实物收回减资,是否按原值收回,计提的折旧是否要冲回
⑤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资,未进行减资前可以使用”已归还投资“科目吗
不可以。涉嫌违法。必须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办理
⑥ 减资如何纳税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解读:此条款需要纳税人把握以下4个方面。
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第一,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经股东会决议,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2500万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按照A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计算,A公司应该享有9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万元)。
2、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刚性,34号公告明确,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3、扣减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不考虑该留存收益是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因为企业留存收益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所以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允许企业在分回资产中扣减。但是,实际上由于企业三种原因的存在,使得企业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纳税款完全对应。一是纳税调增。会使得缴税多,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少,企业吃亏了。二是纳税调减。会使得缴税少,而扣减的留存收益多。三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会计利润和已经缴纳过的税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业留存收益为1000万元,实际上该企业核定征收只按照300万元所得额征收过税款,此时依然按照1000万元扣减留存收益,显然企业占大便宜了!
34号公告并未考虑核定征收的情况,当然财税[2009]60号文件也未考虑这种情况,目前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按照会计上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或部分撤资分回资产中扣减。目前,全国只有上海市要求出具《利润分配单》,考虑了这种差异问题。
4、如果撤资分回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例如,A公司投资M公司,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占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资时,M公司累积留存收益为3000万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册资本份额享有900万元。
A公司撤资时分得一栋物业,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评估市价为2500万元。
此时,首先要对分得物业部分做视同销售处理,确认利润500万元,然后再按照34号公告处理,计算如下:
第一步,确认销售所得500万元,同时增加利润500万元。A公司享有3500万×30%=1050(万元)
第二步,确认撤资所得。2500-1000-1050=450(万元)
而错误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万元)
⑦ 公司减资,A股东认缴200万,实缴60万,现撤资,60万投资款不退还给A股东求会计分录
公司注册建账时,
A股东认缴资本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一A股东 200
贷:实收资本 200
收到A股东实缴资本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0
贷:其他应收款 60
现在,
A股东撤资,
减少注册资本。
不退还的部分冲减其应分担的亏损。
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200
贷:其他应收款 140
贷: 未分配利润 60
⑧ 公司股权回购和减资的区别
股权回购是引起公司减资的原因之一,但公司减资并非都是由于股权回购造成的。
⑨ 一个公司九十个股东,九十个股东可以平均撤回一部分股金吗
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后,股东缴纳的出资即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公司面临解散清算等情形的情况下,股东从公司撤回出资将构成公司法上的抽逃出资行为。抽逃出资行为是公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想要从公司部分退出并收回部分出资,符合法律规定的途径为,可以通过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是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并收回投资的目的。如按照问题所述,公司的90个股东每个股东平均撤回一部分出资,那么该90个股东均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该90个股东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