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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纳税调整国债利息收入

发布时间: 2021-06-16 23:00:08

Ⅰ 某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50万元假定当年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如下,发生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税收滞纳金

解: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 -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调减 (-)
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调增 (+)
超标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调增 (+)
∴应纳税所得额 = 50 - 3 + 2 + (89 - 85)= 53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 = 53 * 25% = 13.25万元
答: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为13.25万元

Ⅱ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怎么调整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2)纳税调整国债利息收入扩展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企业取得上述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50%)纳税调整时,作为免税收入,做纳税调减。企业取得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Ⅲ 国债收入为什么是调减额

计入收入总额是正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收入总额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国债利息收入在这一步再调减,所以国债利息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要计入收入总额的

Ⅳ 写分录:某公司实现税前会计利润为320000元,所得税率为33%,当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000元,假设该企

国债利息免税
所得税=(320000-20000)x33%=99000
借:所得税费用 99000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99000

Ⅳ 国债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Ⅵ 国债利息收入为什么计入收入总额

国债利息收入要计入收入总额的原因是: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属于收入总额一部分”。
2、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Ⅶ 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可否税前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但对城市商业银行取得的国库券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存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Ⅷ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疑问,希望能帮我解答,谢谢!

正因为国债利息免税,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加上。同样的,因为直接捐赠不得扣除,所以也没从中减去

Ⅸ 请问,国债利息收入,在期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 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9)纳税调整国债利息收入扩展阅读: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

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