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年报中公司治理 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简单来说就是“治理结构是否规范;
治理职能是否齐全;
议事规则是否合理;
人员是否胜任。
公司治理就是要尽量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管理层,好让他们更好地为股东服务。
首先,是董事会成员组成,也就是负责管理公司的那一群人都是谁。其中重要的是有几个独立非执行董事,因为他们并没有行政或管理上的责任,因此可以起到监督执行董事(管理层)的作用。然后,为了确保董事会有能力发挥实际作用,他们的选举、上任、退休、免职的程序和政策以及平时接受职业培训的情况也要披露。再接着就是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的薪酬。太高太低都不好,所以要让股东看一看。当然附带还有相关的薪酬政策。最后还有董事会成员出席会议的出勤记录,远程视频会议也算出席。
除了董事会成员,公司秘书的任免程序以及履历之类的也要披露。因为这个职位协助企业有效率地管治,协调和帮助各部门遵守公司法规,及向董事会提供法定要求的讯息,所以在整个公司治理体系中很重要,需要有合格的人来做。
再有就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情况,比如内部审计的次数和结果,监督机制,风险评估等等。
总的来说,公司治理报告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模板,只要股东同意,包含的内容可以各异,但凡觉得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管理层不乱来的机制/政策/程序/资质等都可以算。以上是一些基本上都会包括的基本信息。
按照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上市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同时,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整改治理问题,巩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成果,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披露,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❷ 上市公司内部治理面临哪些问题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与外部治理相比,内部治理成本最低,"纠错"效果也最明显;如果内部治理没搞好,等到外部治理监督机制发挥作用,"最后补救"的性质就越强,公司不良行为给各利益相关方所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大。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一股独大",二是"内部人控制"。三是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没有得到发挥。 股东的"一股独大"是由于国有股占主导地位又不能流通而特有的国情,"内部人控制"则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普遍现象。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高管的违规行为不仅仅是国有控股公司的问题,民营上市公司高管违规行为也是相当严重的,因此,"内部人控制"是目前高管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如何监督"内部人"应该是完善目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董事会由两大职能:一是负责公司的重大战略规划和决策,二是选择、评价和监督经营者。我认为这两大职能应分别由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来完成。非独立董事负责公司的重大战略规划和决策,董事会中余下的独立董事,完成董事会的第二大职能,即选择、评价和监督经营者。因此,在目前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中,关键是如何发挥独立懂事的作用。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独立懂事的作用,就必须明确独董定位的职责,我认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有三方面,一是监督经营管理人员,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制约大股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有效地实施信息披露。如作形象比喻的话,就是独立董事应代表全体股东充当"警察"的角色。不过这里又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选择独立董事,我认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选择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因此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当选择合理方式,完善推举办法,健全政策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相应权限,建立市场机制,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自律组织,规范独立董事行为等,是真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一个根本问题。 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是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有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知道,股东会是股东主张权利的最重要场所,股东会权利定位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要真正实现股东价值,必须使广大中小股东积极参加到股东大会的决策中来。股东会权力的定位应体现在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参与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目前我们过多地强调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虽然设立独立董事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个有效办法,但是并不是设立了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就可以什么都不管啦,还应该创新并完善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通过程序的规制来强化实体权力的保护,是公司治理机制成熟的表现。我想采用委托投票制度,实施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则是主张股东会决策权力的体现。 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度是一种表决权的代理制度。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效力。委托投票制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一是股东间相互委托投票;二是股东将投票表决权委托授予董事会;三是股东将投票表决权授予专业中介机构。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数量的增多,股东间相互委托投票,已经越来越困难了;股东将投票表决权委托授予董事会,哪怕授予独立董事,也会导致股东会功能弱化,变相成为董事会了;股东将投票表决权授予专业中介机构,只要这些机构有研究,有主见,能真正替流通股东表达意见,即使对机构投资人实行有偿服务,也无不妥。市场有这个需要,至少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人有这个需要,笔者相信在机构投资人与中小投资人之间就会形成良性互动。 另外,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已使投资人采用电话和计算机网络进行表决或委托表决,通过交易所和中央结算公司核实身份和点票结果应无技术障碍。但这一现代通讯制度的采用对我国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来说是革命性的,因为只有这种方式,才有可能缓解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的矛盾,使他们有兴趣参与公司治理,在股东大会上能听得到自己的声音;流通股东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实行委托投票制度,才能有坚实的股东基础,股东民主才能得到体现。
❸ 如何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不是公司治理结构!!!
人事不行,找人事; 财务不行 找财务;产品不行 抓好质量; 销售不行,管好销售
❹ 公司治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我国经济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中小企业尤为活跃,但是企业家的目光往往盯在经营和生产上,至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一般情况下是不关心的。原因在于,像股东会如何召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划分等专业性问题,在中国的企业家认为,这些东西是企业在设立时才需要考虑的,这些东西往往有自己的模板被写入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没有企业老板去关注过它,使得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变成纸上谈兵,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在公司治理这个方面,在为企业家服务的群体有三个,一个是管理咨询公司,从管理的方面去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一个是财务公司,从财务的角度去衡量公司的治理结构;一个是律师事务所,从法律方面去预防企业所存在的治理风险。以上这三种机构,其中财务公司是自己的额外业务,不属于主项,现实中运用财务公司去搞公司治理项目的并不多。社会上主要是管理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在做公司治理项目。两种机构侧重点不同,管理咨询公司是想办法如何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入激励因素,促进经济效益;而律师事务所是从法律的底线去审查和制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个基础层面,律师的工作在于首先保证公司经营不出问题,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合法化,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防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合法化,笔者认为,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应先保证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然后再谈更深一步的发展,即先找家律师事务所审核一下自己的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指出问题,尽快改正,然后在请管理专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 一、股东大会基本上是纸上谈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不少公司股东大会的实际职权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一)主要表现是:职权受到限制。有的公司章程违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加以了某些限制,职权被大大削弱,甚至处于一种被驾空的地位。 (二)运作机制不规范。有的上市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规定只有持有多少股份的人才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或者规定只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无形中把许多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 (三)职权的行使受到刁难。如有的股份公司故意不按公司章程规定来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还有的公司千方百计阻挠股东与会,从而达到逃避股东大会有效监督的目的。 二、董事会“不懂事”。 目前,作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的董事会作用的发挥还有不少缺陷,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董事会的要求很不适应。“董事会不懂事”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董事会议流于形式。一些属于董事会职能范围内的重大议题没有经过董事会议,甚至有些董事会往往在开会前做“工作”,先与少数人“通气”交换意见,甚至在寻求到统一意见再开会,使董事会议流于形式。 (二)董事会的选举、任免机制不规范。董事会的产生不以为股东谋利益的能力和贡献的大小等标准来挑选,而是根据代表性、资历、地位来确定的。一些国有公司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都是直接任命的,并不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三)董事的角色意识尚未转换。现在不少董事的官员意识太浓,企业家意识太淡,心里装的不是股东,而是上级,是官员型的管理者,而不是企业家型的决策者。 (四)董事的知识素养有待提高。不少董事对公司运作机制知之甚少,对市场经济茫然不知所从,缺乏洞察市场、从事公司决策与管理的知识与经验,难以正确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董事的特殊性在于其独立性,丧失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价值,因此必须尽一切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思想不统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而这正是监管部门和公司本身所共同追求的目标。但现实情况是,中国证监会力推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本身却不积极甚至变通应付,以为设立独立董事束缚了公司手脚。 (二)大小股东立场不一致。公司大都为大股东所掌控,由于传统的非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大股东常常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这势必忽略甚至侵犯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董事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立的,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大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大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或者尽一切可能地排斥独立董事,限制其作用的发挥,或者推荐、扶持对自己友好的独立董事,使之不反对或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利益。 四、监事会“不监事”。 一些公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事会有名无实,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一)监督机构不健全。如有的公司没有监事会,既使有也只是装点公司门面的一种摆设,还有些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没有职工代表,只有大股东的代表。 (二)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监事会本身的监督职权有限,不足以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平等制约,但实际情况是监事会往往比董事会低,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往往无可奈何。 五、新老机构“关系不顺”。 “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体构架,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新三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老三会”即职代会、党委会、工会,是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特征之一,又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延伸和表现。“新三会”是为了保证公司运作效率,实现出资者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老三会”是社会政治团体的产物,反映和代表的是党和工人群众的利益。
❺ 关于公司治理的问题
1、澄清一点: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低的情况在前两年股权分置改革中已经得到彻底解决了,现在A股正迎来全流通时代,比如招商银行前段时间就已经全流通了。
2、依靠股价来激励管理层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一般都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因为股价经常都是不合理的,而且公司管理层是很容易操纵财务报表的,如果用股价来衡量管理层的工作成绩,那等于鼓励他们财务造假
3、索罗斯的话很好理解,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一个结果是美元贬值,相应的是人民币升值,这将导致中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升高,竞争力就降低了,出口商当然不愿意看到了。但我觉得这只是短期的结果,长期来看,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好处太多了。罗斯柴尔德曾说过:只要我能控制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
❻ 上市公司治理理念分为哪几种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定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二章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❼ 浅谈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提升管控能力
一、要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应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方面做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和选择。
❽ 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而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实行公司制的核心。自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特别是经过各方面试点,我国新的公司制企业大量形成。但是,由于受体制转换的制约和操作缺乏规范的影响,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今年内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面临着加 入WTO的国际化挑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更为积极的改革政 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 转变,加速企业体制与国际接轨,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加快实现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当前,一些改制为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甚至出现了不少“翻牌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投资主体未发生明显变化,股权过于集中。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应当加速推进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逐步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强化企业制度的市场适应性。当前,需要加快实施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变现和开放投资限制等措施,鼓励更多的非国有法人资本、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国有企业,降低企业中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促进公司股权多元化。同时,要推动企业间的相互持股,特别是产业关联性较强的企业间的股权置换,也可考虑将部分企业间的债务转换成企业间的持股,改造部分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形成公司内不同投资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从而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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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推进政企分开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实现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化的前提。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和党政机关与直属企业脱钩,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得到了一定调整。但是,由于实现政企分开不仅需要深化经济领域的改革,也涉及到政治体制方面问题,因此难度很大。许多企业反映政府部门的审批范围在扩大,针对企业的文件、会议太多。当前,应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从而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为此,一要转变党政机构的职能,使政府部门着重于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改变过去专注于干预或支配企业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对经济调控的范围应面向全社会,而非专注于国有企业。二要在国有资本出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作出制度安排。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另一方面,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公司依法行使所有者职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要彻底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干部身份,从而改变党政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指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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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发挥“新三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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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目的是打破传统的企业制度模式,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称为“新三会”。但是,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老三会”在体制转换中仍发挥着作用。由于新老三会并存,造成机构重叠、多头领导,既影响工作效率,也使公司在治理结构上难以规范。因此,应当按《公司法》要求尽快解决新旧制度的交叉,老三会与新三会的相近职能应逐步向新三会转移、并轨,着力发挥“新三会”的作用。一时难以规范的企业,可考虑实行一套人员、多块牌子的办法。当前,特别要充分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要问题的统一决策作用,即在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决策中心。要建立规范的可以追究董事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要积极吸收外部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提高决策水平。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决策,政府部门不应再审批或干预。 bizmap.cn,中国商业地图网
四、全面推行经理人员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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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中绝大部分经理(厂长)仍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党组织任命,既影响了实现政企分开,用人责任不清,也阻碍了经营者市场的形成。同时,一些改制后的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也难以真正与经营业绩挂钩。 为此,必须深化改革,加速将政府部门和党组织对经理人员的任命制改为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选聘制,发挥市场对经理人员的配置作用。要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经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使经理人员的行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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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扩大对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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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和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方式。随着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应当扩大和深化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试点,使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 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另外,要理 顺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负责推进整个集团制度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孙公司一般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集团母公司依据《公司法》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出资者的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产收益等权利;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或产权代表,通过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子公司的经营。针对目前政企关系难以完全理顺的现状,应赋予集团母公司更多的权力,建立起“防护墙”,保护子公司、孙公司按规范的公司制要求进行改造,并积极推行股权多元化。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功能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资产经营能力;尤其要加强对整个集团制度化的控制能力,对子公司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决策和对外担保实施有效的管理,防止内部失控,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
❾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有什么区别
也可以这么理解
治理可以包括各种制度安排、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等的集合。
是比较系统全面的概念
而治理结构是其中的一部分
你所提到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又只是代表了上市公司这个群体
除此之外,一般企业都有公司治理的问题
具体你可以参考 李维安 宁向东等人的书籍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