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何规定
财政部2001年有个文件,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条款:一是用于质押股权不得超过股东持有的股权总额50%;二是须经董事会批准;三是报上级主管财政(现为国资)部门备案;四是办理质押登记。
另外,公司法、担保法对股权质押亦有所规定,但相对宽泛,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按照上面财政部的文件办理,就不会违规。
B.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 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出质人行使配股权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质押)
4.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4.1股权质押所需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4.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受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5. 到期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质权实现方式
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5.1 大宗交易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5.2 委托拍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3 协议转让 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6.相关法律法规
6.1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2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 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出质人行使配股权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质押)
4.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4.1股权质押所需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4.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受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向质权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5. 到期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质权实现方式
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5.1 大宗交易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5.2 委托拍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3 协议转让 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6.相关法律法规
6.1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2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6.4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 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C.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说明什么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质押的条件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一般来说我们可能会把自己的房子,机动车等这些不动产抵押出去,不动产抵押大家很好理解,但是,股权质押的话很多人就不能理解了。一般来说,如果大多数的股东都不同意当事人把股权给质押出去了的话,那就应该有人购买出质的股权,不然就必须要同意。
D. 可以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范围是什么
按照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无论是对于已完成股权分臵改革的上市公司,还是对于股权分臵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包括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进行战略投资所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三年内均不得转让。
E. 股权质押目的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是利好吗
1-从理论角度讲,股权质押一般是中性消息,是公司缺少资金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
一方面,股权质押是股东是为自身的融资做担保,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不大。而且,如果融入资金对公司发展经营有利,对股价而言应该是利好消息。另一方面,股东因为股东本身的财务上的困难或问题进行股权质押,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或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微妙的影响,从而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并不能从股权质押行为本身简单判断是利好或者利空。
2-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权的优缺点
优点
股权是大公司股东可用来抵押或质押的优质资产。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股权质押的优势在于:对于大股东来说,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是可用来抵债或质押的优质资产。相对于其他抵押物而言,股权具有透明度高、可兑现性强的特点,因此质押方金融机构更愿意接受。
缺点
(1)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很高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可能导致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剥离上市时,已将优良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了,其盈利能力已经较弱,资产负债率也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再质押借款,必然导致负债率的进一步上升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一旦借款运用不当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必然通过股权的纽带牵连到上市公司。
(2)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大股东法人股质押给市场的信号往往是大股东抑或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了问题,会影响投资者预期,导致股价下挫。
(3)大股东的过度杠杆化可能引发市场对大股东不良财务行为的猜测。大股东凭其控股地位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操纵,可能通过关联交易、产品转移定价等手段,尤其是借战略调整之名而行经营控制之实,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4)大量高比例股权被大股东质押出去后,有相当可能性存在着这些股权被冻结、拍卖,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危险。控股权的转移会引起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变动,从而引起上市公司的动荡。
(5)由于股权质押会增加大股东与其他股东质押的代理冲突,导致控制权和现金权变相分离,因此有着股权质押行为的大股东更容易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侵占。
F. 百余公司股东补充质押做什么
市场大幅调整,那些质押股权的大股东还能撑得住么?近日,一系列公告的发布让人暂时舒了口气。截至2月6日晚间记者发稿时,两市当天已有近50家(次)公司发布股东补充质押公告。自2月以来,发布此类公告的公司已达140家次,综合来看,多数控股股东尚有充足“粮弹”可供补充质押,风险整体可控。
2月6日晚间,聚飞光电公告,虽然控股股东邢其彬于2月5日分2笔补充质押了110万股,但目前累计质押股份只有2422.8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8.46%。这一质押比例非常低,即使公司股价继续下跌,邢其彬仍有非常多的“弹药”可以补充。
除控股股东外,一些持股5%以上的股东,特别是个人股东最近也在忙着补充质押股份。这些持股5%以上股东的质押比例普遍较高,大多已占其所持股份的6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0%,进一步补充质押的空间十分逼仄。
如昌红科技,二股东华守夫2月5日分4笔补充质押308万股后,质押股份数已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87.17%。相比之下,英联股份股东翁伟嘉(实际控制人之一)质押比例就较低,2月5日补充质押了100万股后,累计质押公司股份750万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2.93%。
股市有风险。
G.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H. 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好事还是坏事呢
客观地讲,上市公司质押股票是中性偏利空的,因为股票质押的潜台词是说:大股东或上市公司当下的现金流不充裕,需要通过质押股票的形式来换取流动性,类似民间的抵押贷款。
综上,在看待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行为时,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来考虑,辩证地来分析这个问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来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良好、前景乐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但倘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幅减持公司股票,就是较大利空了,说明其高管本身对公司前景都不抱有希望,因此会对股票走势造成一定上涨压力或加速下跌。作为投资人应谨慎购入该类股票,已经持有的建议割肉离场!
本文系【投顾吴鹏】原创,上述内容仅做学习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特此声明!如果您觉得内容有点道理,麻烦点个赞,关注一下呗,小编先行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