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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审计委托人问题及其改进

发布时间: 2021-06-14 05:28:39

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怎么写应包括哪些内容,求解,谢谢!

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要素: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标题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考虑到这一标题已广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标题没有包含“独立”两个字,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以防止在此问题上发生分歧或审计报告被委托人滥用。针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致送对象通常为被审计单位的全体股东或董事会。

引言段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财务报表已经过审计,并包括下列内容:
(1)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
(2)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3)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分别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此外,由于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提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有反映时点的,有反映期间的,注册会计师应在引言段中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引言段举例如下:“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在审计报告中指明管理层的责任,有利于区分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降低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可能性。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举例如下: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接受委托,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省略本条第2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术语。
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段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标准以及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核心要求。同时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不存在重大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认为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错报。合理保证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不断修正的、系统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提供的是一种高水平但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第二段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主要过程,包括运用职业判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以及实质性程序。同时向财务报表使用者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建立在风险导向审计基础上的。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不提供任何保证。
第三段内容阐明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备了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举例如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审计意见段
(一)审计意见段的内容
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就上述内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认为财务报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术语。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意味着,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认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合法性和公允性的要求,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举例如下: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标准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包含的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属于无保留意见,且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否则,不能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明确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审计报告除了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外,还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载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在实务中,审计报告通常载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印刷的、标有该所详细通讯地址的信笺上,因此,无需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详细地址。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在同一地区内不会出现重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期时,应当考虑:(1)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已经完成;(2)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的事项已经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作出调整或拒绝作出调整;(3)管理层已经正式签署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的日期非常重要。注册会计师对不同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着不同的责任,而审计报告的日期是划分时段的关键时点。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通常把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财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管理层。如果管理层批准并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即可签署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日期。在审计报告日期晚于管理层签署已审计财务报表日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自管理层声明书日到审计报告日期之间的进一步审计证据,如补充的管理层声明书。

❷ 审计关系的改善

1.要重新界定审计关系
虽然传统的审计关系是建立在两权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经济责任关系的基础上,也即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需求基础上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需求的进一步扩大,审计关系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审计关系的认识,并对其内涵进行重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对于不同需求情况下的审计,对审计关系界定的角度也不同。
传统审计关系构成了审计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要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对其客观、公允和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因为传统审计的服务对象众多,对委托人的界定就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
在对于同一审计信息的需求者为单一主体,而且审计信息需求者与被审计客体之间存在经济责任关系需要鉴证时,就要明确审计信息需求者即为审计委托人,它在享用审计信息的同时,必须要付出信息的搜寻成本——审计费用,而审计客体则与审计主体之间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存在,还审计关系为本来面目,从而保证审计主体的独立性。
在对于因同一审计信息的需求者多元化,并导致审计关系不明晰甚至扭曲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按照审计信息需求的不同特点,对需求者的构。成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审计委托人。就目前而言,主要指对公众公司的审计信息产生的审计需求者多元化。为此,我们可以把对公众公司的审计信息需求者分为三类,其一为审计信息的直接需求者,即投资人,其二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其三,为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但在这三类的审计需求者中,虽然后两者也会需要上市公司的审计和财务信息,但他们并不会与注册会计师直接发生业务联系,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关系。其一为审计信息的直接需求者,即投资人,他们会与CPA (注册会计师)直接发生业务联系,是审计的最直接服务对象,他们期望通过委托审计来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管,以谋求代理成本的降低。因而,在此情况下,投资人利益的代表者——董事会作为所有者的代表来与注册会计师签约,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关系。其二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果投资人委托审计后形成的上市公司审计信息,直接能够为其利用,可以允许其搭投资人的便车。虽然他们也是审计信息的直接需求者,但其并未与注册会计师直接发生业务联系,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审计关系。其三,为潜在的投资人和债权人,他们也是公众公司审计信息的需求者。他们会利用审计信息,为其做出投资、信贷等决策服务。但是,他们并不是审计关系人。我们也难以将上述这些众多而又极为分散的需求者作为审计委托人并收取审计费用。因而,对多元化的需求者而言,我们就要通过相关制度和法律来明确投资人的审计委托人地位,它在享用审计信息的同时,必须要付出信息的搜寻成本——审计费用,使审计关系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变得更清晰,还审计关系以本来面目。
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审计的内涵也在逐步地扩大,现代审计除了提供传统审计服务,还可以提供非审计服务。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情况,根据自己的需要“量身定作”其他机构或个体无法享用的诸如: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管理咨询、税务代理、IT服务等审计产品。在此情况下的审计关系也不仅仅局限于传统三角架构的审计关系模式,审计关系代表了审计主体和委托人之间以业务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契约关系。即企业的管理者来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中介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企业的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形成的委托与受托责任关系。在这种审计关系中,毫无疑问企业管理者是天然的审计委托人。
目前,我国的审计市场中,审计产品较为单一,传统的会计报表审计仍为主打产品,这样,将众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置于这一狭小范围中,造成其业务在低层次、低水平上的恶性竞争,使审计收费降低,审计技术和水平难以提高。因而,提供多元化的审计业务也是审计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审计业务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不仅可以消除审计主体开展审计和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的疑虑,而且,可以使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尽快从目前的恶性竞争中解脱出来,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能力,通过广泛调查研究用户对审计信息需求的内容、结构、方式及其变化情况,据以确定审计市场的不同需求,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发更多类型的审计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推进审计市场的逐步规范和发展。当然,审计市场需求是有层次的,不同的业务,需要不同规模的事务所来承担。事务所的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有利于保持适度的市场竞争。因此,要实现这一目标,还要尽可能地创造适合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在上述审计关系的界定中,只要把审计委托人界定清楚了,审计主体便可以从其与审计客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中解脱出来,审计关系得以理顺,从而为注册会计师开展独立审计奠定良好的基础。
2.要规范证券市场,引导审计需求
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措施,整顿市场秩序,设置适合市场经济规范化要求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通过对公司股权结构优化,逐步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完善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功能。并尽快修改我国《证券法》的不适应部分,使之逐步完善,从制度上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减少市场的投机性,通过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证券监管,以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股价以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投资者能够从公司股价来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评价经营者的能力与努力程度,促使投资者对企业经审计的财务状况予以真正的关注,并能够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公众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真正发挥会计和审计信息在投资决策中的作用,使得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变为投资者的一种真正需求,而并非完全是政府的意愿。这样,使上市公司的审计关系得以改善。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改善现行审计关系
针对因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而致使审计关系变异的现状,我们要加大企业改革的力度。对国有企业要通过股权分置等方法逐步解决现行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以及对实施公司制后的国有企业实行股权的多元化再改造。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公司,均要尽快改变目前一股独大或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来自公司外部,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个人的和经济利益上联系的独立董事,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内部管理和经营,减少内部人控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目前许多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费用仍然由经营者负担,意味着董事会仍然难以实现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今后有关部门在修订《公司法》或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应明确做出规定:为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发生的费用应该由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来承担,而非由经营者承担,即使是董事个人的津贴,也应该由董事的派出股东承担,若为独立董事,其津贴也应该由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上述费用即使由企业支付,也不能从费用中列支,要按照股比从股东的分红中扣除。由董事会进行委托审计时的费用也是如此,这样,才能充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变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不独立的现象,使董事会真正成为代表所有者的审计委托人,在此情况下的注册会计师要对独立的董事会负责、对股东负责,逐步改变由于存在对经营者的经济依赖而导致审计关系扭曲的局面。
当然,审计关系的改善除了要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外,还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不断净化独立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减少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干预,使审计的供需矛盾能够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市场加以解决,借以促进审计市场逐步推进和有效运行。

❸ 上市公司会计人员发现委托人有违法行为时有什么责任

会计的责任是:不做假账。发现委托人有违法行为没有增加什么责任。

❹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委托人是谁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委托人由谁委托,公司法有规定,既不能由管理层委托,也不由董事会委托,而是由股东大会委托。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主送人是:某某公司全体股东。
供参考。

❺ 我国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是怎样的

我国先行的审计模式是独立审计 独立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审查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独立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独立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独立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来保证的。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其中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但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 独立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趋利性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独立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也相对独立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独立“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理论上的“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2.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3.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具体操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独立性。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研究;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目前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 1.饶晓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当代财经,2004(6) 2.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分析。审计研究,2004(1) 3.连宏彬。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财会月刊,2004(A4) 4.叶忠明。对重塑审计关系的思考。审计研究,2004(3) 5.王浙勤。注册会计师的角色认识与监管中的难题思考。财会通讯,2004(6) 我不知道有用没,你自己看吧?

❻ 怎样写一篇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毕业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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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我国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是怎样的求解

我国先行的审计模式是独立审计独立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审查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独立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独立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独立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来保证的。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其中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代理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但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 独立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趋利性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独立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也相对独立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独立“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理论上的“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2.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3.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具体操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独立性。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研究;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目前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 1.饶晓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当代财经,2004(6) 2.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分析。审计研究,2004(1) 3.连宏彬。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财会月刊,2004(A4) 4.叶忠明。对重塑审计关系的思考。审计研究,2004(3) 5.王浙勤。注册会计师的角色认识与监管中的难题思考。财会通讯,2004(6)我不知道有用没,你自己看吧?

❽ 目前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1、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理解较为模糊
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在初期形成了片面强调外向性服务及作为国家审计基础而存在的内部审计模式。这种审计模式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上的模糊认识,至今仍有些企业内部审计难以融人其整体经营管理之中,更不用说当时不少企业及其管理当局对之很不理解甚至有抵制情绪,其结果直接导致内部审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更谈不上履行其监督评价职能及开展保证咨询活动,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内向性服务的作用,导致我国内部审计存在诸多不足。
2、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差
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是使内部审计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独立性原则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隶属于财务部门,或与纪检、监察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常规部门,受主管财务的副总领导,仅有极少数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隶属于审计委员会。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然对审计委员会作出了“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人士。”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缺位”情况普遍,对公司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约束,“内部人控制”严重。审计委员会也并没有要求全部成员为独立懂事,内部审计即使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其独立性也非常有限。而国外内部审计愈加强调提高内审组织的地位,突出表现在越来越多的内审部门转为直接向总裁或董事会报告工作,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跨国公司如福特、百事可乐、波音等甚至设立了副总裁级的总审计师。
3、内部审计工作范围过于狭窄,对企业经营决策参与有限多数企业的领导人员对内部审计及职能本质特征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审计就是查账。随经济发展虽然有所好转,但总体上没有根本性的改进。直至现阶段,我国仍有不少企业的内部审计仅局限于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审查,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从而使内部审计多属财务性质,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实际上变成了财务会计的自审过程。加上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对自身的作用认识上存在偏差,一直认为内部审计是差错防弊,以评价为主,对审计建议重视不够。这直接导致我国不少企业对内部审计所能提供的评价、咨询等服务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事实上,企业在制度制订、工程项目、重要合同、投资决策、资金使用、财务规划甚至信息系统建设等诸多方面非常需要内部审计的支持与服务,但许多内部审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却被常常别忽略,或者有些被赋予不应有的职责。在这些企业中,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未被充分认知或未被正确认识,内部审计机构并没有被看作是企业整体的或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4、审计技术落后
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大力开展审计调查,对组织中存在的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特别是组织所面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评估、预测。特别是国外自20世纪中期以来,审计界开发出了多种审计抽样方法和选样技术方法,大量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如acl等等,并通过建立各种审计风险模型的方式,减少自身工作风险。而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却一直以手工查账为主,凭审计人员个人经验和职业判断、通过随意抽样进行,较少运用统计抽样和机辅助审计软件,审计工作的风险无法量化。以事后审计、静态审计为主,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很少开展,不利于审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5、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综合素质尚待提高内部审计在企业的地位不高,难以吸收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内部审计队伍中,无法完成自身的吐故纳新。特别是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重视不够,经常将一些“老、弱、病”或不好安置的人员放到审计部门,长期以往造成内部审计从业人员中有相当数量人员年龄偏大,且不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另外,有相当数量的企业领导认为内部审计就是对财务工作的“差错防弊”,习惯于从财务人员中挑选审计人员,造成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特别是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知识极为欠缺。这也是造成内部审计工作存在上述诸多差距的根本原因之一。而国外各类公司都把审计人员配备作为充分发挥审计职能的必要条件。朗讯公司的75名审计师中有30名工商管理硕士,35名审计师拥有相关证书。审计部门努力让每个人的才能和具体项目结合起来,为此设计了非常详细的技能矩阵,然后将这一技能矩阵用于审计工作的分派和个人发展的监测。
总之,由于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差,审计范围受限制,审计方法落后,审计结果的质量大打折扣。而且由于审计人员对审计职能认识的浅薄,再加上长期忽视后续审计工作,致使审计结果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更谈不上为组织增加价值。而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已经运用各种方法、开发各种技术手段为企业增加价值服务。如微软公司使用问题管理器用来解决审计跟进程序的问题。该工具属于管理部门,他们负责问题的跟进解决,每季度跟踪数据库,并与审计按期接口,按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而且,审计委员会每年会有两次收到有关内审和外审问题的状况报告。当问题解决之后,文件存档而且可以随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