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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外商收购内地上市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6-14 12:27:11

『壹』 中国国内有哪些企业被外资控股

中国拼命将血汗钱买入不断贬值的美债欧债,美欧阔佬们拿着中国的钱干了什么呢?他们在处心积虑地收购中国核心资产。等于中国借钱给美欧以便美欧阔佬将中国收购。同时美欧对中国苛刻无礼,天天指责中国,煽动周边小国欺凌中国,瓜分中国领土。同时还一再要求中国继续多借钱。

从香港联交所的公开资料可以查到,无论是工行、建行、中行三大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桶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还是中煤、中铝、中国神华等资源性企业。中国各种垄断性国营企业,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的十大股东中,差不多一半是美国的企业、基金。

高盛之于工行,美铝之于中铝,美国人用美元买中国企业股票,中国卖股票收美元买美国国债
截至2010年底,美国企业、基金和个人投资者拥有中国A股股票价值1000多亿美元,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票价值约2000亿美元,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价值约300亿美元,合计3300亿美元。

据商务部《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显示,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重要行业中,跨国公司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己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美国标准普尔500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每年就用这样方式从中国赚取超过8百亿美元,按其14倍的历史平均市盈率,其在中国的资产价值约11000亿美元。加上其他中小企业在中国投资,美国企业在中国拥有的资产价值,高达15000亿美元。

再次,超过一万亿美元的美欧热钱潜伏在楼市、高利贷等市场。

综合算来,西方列强在中国埋伏下的钱,已经超过了中国外储。他们并不显富,而是让中国去露富,并装可怜从中国骗钱。目的就是为了有一天时机成熟就做空中国,让中国倾刻间变得一无所有一穷二白。

请看外资掌控下的中国市场

据《中国产业地图》(中国并购研究中心)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啤酒行业:60多家大中型企业只剩下青岛和燕京两个民族品牌,其余全部合资;

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

电梯行业:最大的5家均为外商控股,占全国产量的80%以上;

家电行业:18家国家定点企业中11家合资;

化妆品: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

医药行业:20%为外商控制;

汽车工业:外国品牌占销售额90%!

在感光材料行业,美国柯达于1998年仅出资 3.75亿美元就实行在华全行业并购,2003年又收购了乐凯20%国有股,已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对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

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

在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在中国市场占有绝对垄断地位。

在高科技领域:如手机行业,由于本土企业上游技术、关键零部件乃至生产线大部分从跨国公司购买,跨国公司早已从中赚够了。近期跨国公司开始采用低价策略,挤压国内手机厂商的利润空间,意在赶尽杀绝。国内手机行业除了自有品牌外没有核心部件的核心技术,2005年以来全部亏损,市场占有率严重萎缩,纷纷退出市场。

在流通领域,占有主导份额的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的比例已高达80%以上,中国零售企业只能在中低端市场经营。随着外资的延伸,低端市场也将面临逐渐萎缩的危险。零售业是最能吸纳劳动就业人口的领域,任由外国的“资金密集型”企业前来掌控。业内有人指出:流通渠道可以控制工业命脉,如果放任外资企业占领我国的流通渠道,中国的企业终将沦为国外流通企业贴牌产品的加工车间。

我国具有战略意义的轮胎工业,多半失去了自主性,被控制在外国人手里。剩下的几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条件较好的也被外商盯上。我国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上海轮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最大的轮胎跨国公司法国米其林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共同组建轮胎合资公司,由法方控股70%;截至2000年,外商独资与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能力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70%以上。

除电力,军工等极少数国家核心行业以外,外资在我国水泥行业(建材业)、钢铁行业(黑色金属治炼及压延加工业)、汽车行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橡胶行业、机械制造行业(普通机械、专用设备、电气设机械及器材、电子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石化行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纤维制造业)、玻璃行业、酿酒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行业(医药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供水供气行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煤炭行业(煤炭采选业)、日用化妆品行业(化学制品制造业)、食品行业(食品加工业)、造纸行业(造纸及印刷品业等行业)、纺织行业、建筑业、家具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塑料制造业、工艺品及其制造业等行业中,都占有较高股权和市场控制权,经济刺激计划和巨大需求给予了外资丰厚的回报,充分享受了我国经济高速成长所带来的好处和便利。

(1)水泥行业:2009年全国水泥行业总产能16亿吨,外资控制产能5、6亿吨以上,控制力及总产能占30-40%以上。拉法基收购四川双马、瑞安建业后,占西南四省18%以上份额;华新水泥被瑞士Holicm收购,占华中10-20%份额;摩根斯坦利收购山水集团30%股权后,环渤海市场份额第一;爱尔兰CRH收购吉林亚泰后,获取东北市场;产销量全国第一的海螺水泥,外资利用香港主板控股25%,此外,亚洲水泥、山水水泥、华润水泥在香港主板上市,部分股权被港资和外资控制……

(2)机械行业:2008年,机械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2%,外资股权控制率为35.2%,总体控制力度达40%以上,机械制造业5大细分行业中,仪器仪表制造业外资市场占有率最高,超过60%,金属制品业为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2%,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约为30%。凯雷收购徐工85%股权,起重机和压路机占国内市场50%以上,国内136种工程机械产品,徐工占一半以上;国内装载机行业排名第7的山工机械被卡特彼勒全资收购,新加坡丰隆、美国高盛、美国国泰持有国内最大的独立柴油引擎制造商玉柴股份51%的股权;无锡威孚是国内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最大厂商,德国博世持有其67%的股权;韩国全资的斗山工程机械8年在中国挖掘机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销售额已达徐工的1/3;西北轴承占中国铁路货车轴承25%的市场,90年代末,德国舍弗勒利用西北轴承陷入困境,与其合资成立富安捷铁路轴承,将其市场争压过来,后全资收购;瑞典SKF全资收购皮尔轴承;无锡轴承、烟台轴承被美国TIMKEN全资收购,并控股襄轴集团;全国化工设备第一生产基地,锦西化机透平厂被西门子控股70%的股权;德国ZF集团收购全国齿轮行业排名第二的杭州齿轮厂70%的股权;美国加纳基金控股沈阳机床30%的股权;英国特雷克斯收购北方股份25%的股权,北方股份是中国最大的矿用汽车开发和生产基地;玉柴机械占据国内小挖机9.3%的市场份额,美国汉鼎收购其43%的股权……

(3)汽车行业:外国品牌销售占90%以上,虽然外资股权占比不超过50%,但无论技术、品牌还是研发等,外资实际控制力均高达60-70%以上。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东风、华晨、上海通用、长安福特、北汽现代、北京吉普、广州本田、广州丰田、天津一汽丰田、长安雪铁龙等中国汽车销量最大的公司,外资股权均为50%,不包括外资中小企业,外商在华投资和合资控制的53家大型汽车公司,销售额1万亿元以上,占汽车市场总销售额的6、7成以上;此外,在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已占有60%以上的份额;而在汽车电子、发动机零部件和摩托车配件等高技术含量领域,外资控制企业亦高达70%以上;汽车制造行业橡胶轮胎,法国米其林和新加坡佳通轮胎等外商独资和已被外商控股的轮胎企业,其产能与产量已占我国轮胎占有中国汽车轮胎市场80%以上……

(4)钢铁行业:2008年,钢铁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 6%,由于国家对钢铁行业并购有控制,阿塞洛-米塔尔、俄罗斯、必和必拓等大量外资觊觎中国钢铁行业纷纷受挫,即使这样,外资对我国钢铁行业的股权控制度仍超过10%,市场控制度超过12%,如阿塞洛?米塔尔收购华菱钢铁33%股权;德意志银行和阿塞洛?米塔尔收购中国东方钢铁47%的股权(河北津西钢铁 29%股权);法国圣戈班收购徐钢100%的股权;美国凯雷收购江都钢管49%股权;中信泰富持有大冶特钢28%的股权;此外,香港主板上市的鞍钢、马钢股份、重庆钢铁,14%、22%、30%的股权被摩根大通等外资和港资控制;唐山国丰钢铁,香港中港占股51%;港资占股65%的内地在香港上市公司开源控股分别收购日照钢铁、日照型钢30%的股权,收购日照轧钢25%的股权,后与山钢重组……

外资大规模并购国内钢铁业不成,再生一计,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等国际矿山巨头利用手中掌握的铁矿石资源,不断涨价,对钢铁行业进行合围。
可以想象,在钢铁行业产能过剩2亿吨,行业分散度高,众多中小或民营钢企面临淘汰和对资金的需求情况下,外资受欢迎的程度会有多高;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外资绕过国家设置的重重限制,不少钢企,将再次落入外资控制之中。

(5)石化行业:2008年,石化行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约为10%,国家对外资准入石化产业有所限制,即使这样,除海外上市外,外资绕过重重障碍,通过来华设厂,并购等手段,石化行业外资股权控制度已达18%,市场控制度为20-30%,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外资市场控制度27%,石油加工、炼焦及核料加工业为13%。

如中石油2000年在纽约、香港上市,外资与港资占股11%,海外融资额29亿美元,9年时间,向海外分红派息竟然高达119亿美元,分红派息竟为融资额 4倍;中石化2000年在纽约、伦敦、香港三地上市,目前外资与港资占股19%;中海油2001年在纽约、香港上市,旗下中海油服外资与港资占股目前高达 34%,另外,中海油、上石化、吉化等纽交所海外上市公司也被外资部分控股,黑石持有中化集团子公司中国蓝星20%的股权。

国内原油和化工产品供不应求。如2009年,我国累计进口原油2.04亿吨,首次突破2亿吨,同比增长13.9%;液化天然气累计进口553.2万吨,同比大幅增长 65.8%;口硫磺1216.7万吨,同比增长44.6%;进口甲醇528.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268.8%。仅2009年一年的进口量就比 2005年至2008年四年的进口总量还要多,占国内消费32%,由于国外甲醇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国内装置大面积关停,平均产能发挥率不足40%。;我国累计进口聚乙烯756.1万吨,同比大幅增长64.8%,占国内消费的48.7%,进口聚氯乙烯195.5万吨,同比大幅增长73.5%;进口精对苯二甲酸(PTA)508万吨。此外,国内农药进口量巨大,许多精细化工品,国内甚至无法生产。

国际能源化工巨头纷纷在华投资。BP在华投资45亿美元,壳牌17亿美元,拜尔投资31亿美元,拥有12家独资或合资企业。埃克森美孚、壳牌、BP计划再投110亿美元。拜尔已投产5大乙烯合资企业:巴斯夫/扬子石化投资60万吨乙烯项目,截止2007年,巴斯夫在中国投入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中国销售总额达到36亿欧元以上;BP/上海石化9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福建炼化、沙特阿美60万吨乙烯、壳牌/中海油的南海80万吨乙烯,埃克森美孚/广州石化改扩建(1000万吨炼油,100万吨乙烯)等项目正在建设中。另外,BP在四川建醋酸厂(占国内市场30%),在珠海建PTA基地。欧美跨国公司在洗涤用品、涂料、生物制药等下游领域占有巨大份额,有的已形成垄断外资……在石油化工领域的市场控制力度,在20-30%以上。

(6)玻璃行业,最大的5家已全部合资,外资控制度为40%以上。英国皮尔金顿购入耀华玻璃19%的股份;中国玻璃港交所上市,皮尔金顿等外资大股东控制 40%股份;瑞信等外资控制浙江玻璃33%的股份,洛阳玻璃,外资和港资持有50%的股份;如果算上港资,中国玻璃、浙江玻璃等港资与外资占股均在65% 以上;A股上市的福耀玻璃,港资三益发展为第一大股东,持有22.5%的股份;金刚玻璃,港资龙铂投资持有17%的股份;港资信义玻璃,自2004年以来一直为中国汽车玻璃最大出口商;1985年起,圣戈班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现已在中国设立50余家企业,其中制造企业40多家,分布在成都、马鞍山、杭州、常州、湛江、牡丹江、郑州等地;业务包括平板玻璃、玻璃包装、高功能材料等。在中国的员工数量超过15000人,2005年销售额4亿欧元。最近4年,圣戈班在华销售额年增54%……

在第一产业,外资四大粮商ABCD威胁4000万豆农生产,种植大豆赖以生存的无数豆农,年年赔本,不得不改种其它经济作物,造成2000万豆农集体“下岗”事件,2.3亿民工,或许从中能发现许多豆农的身影。

大量豆油油榨企业倒闭,由于“大豆危机”,2004-2005年,1000多家内资榨油企业构成的“中国大豆军团”,瞬间烟消云散,随后倒闭率达90%以上,导致10多万人失业。

在第二产业,日用品和化妆品行业,外资品牌占市场份额的60%以上,宝洁每招收一名员工,就意味着中国原洗涤剂企业有2~3名员工下岗……

在食品饮料业,机械制造业,建筑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石化行业,玻璃行业,家电行业,酿酒行业,纺织行业,造纸行业,供水供气行业,印刷包装业几乎囊括所有的第二产业,由于外资生产效率普遍比内资要高,且极端盘剥人力成本,外资的每一次并购,都意味着大批人失业,外资的每一次投资,都意味着同行业竞争对手大多数职工失业下岗,挤占了无数工作岗位……

在第三产业,外资大型连锁超市每一次选址开张,对方圆两公里的中小型零售商店和门面都是一次集体毁灭性的打击,惨淡经营,或失业,或改作别的生意,从而挤占其它行业工作岗位……

『贰』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是否可以上市

理论上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但目前在深沪两市中此类直接上市的外商独资公司还非常少,只有闽灿坤B和深大通A两家属于此类(目前均加入退市行列)。
目前沪市拟引入国际板的传言已有多日,但推出时日仍不确定,所以如果贵公司拟上市建议以合资企业通过改制设立或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境内申请上市。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方式,从1993年到现在,已经有多家外资企业通过这类模式的成功上市,为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主流;此外还可以通过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份成为大股东,上市公司变成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实现上市,这样上市的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具体还要根据贵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因上市筹划对企业属于战略性决策,所以建议委托专业性的证券律师解决。如有需求,请提前电话预约,以便现场解答。

『叁』 外资收购的外资收购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定价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交易价格。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暂行规定》要求对被收购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主要是为了防止超低价格转让、利润转移或规避外汇管制。
但根据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即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资产评估。之所以免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评估,一是由于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并按期披露会计报表,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为减少上市公司并购的交易成本,而将经有证券资格会计师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定价依据。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上都是以审代估,转让定价依据上市公司的审计值来确定。对于外资受让国有股,由于国资委有特别的规定,收购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豁免资产评估程序。
另一方面,由于非国有股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以审代估的规定并不能适用于上市公司非国有股的转让。所以,对于外资收购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我们认为,应遵守《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交易双方通过低价交易向境外转移资产,逃避外汇管制。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外资并购优先考虑公开竞价方式,其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得有一定实力的并购方以及获得较高的收购价格,而且有利于限制投机性收购。但公开竟价并不是我国规定的外资并购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优先考虑的一种并购方式,并不排除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协议收购方式。到目前为止,由于缺乏关于公开竞价操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发生的外资并购案例都是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的。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重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并规定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到目前为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还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则出台。我们理解,如果通过公开竞价收购上市公司,则将涉及到大量的信息披露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不仅应对公开竞价的方式、场所等作出明确的界定,还应对公开竞价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并购的顺利实施。

『肆』 我国对外商收购上市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1.收购上市公司的外商应具备的条件
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2.负责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机构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涉及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审核;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由财政部负责审核;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审批。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
3.外商办理付款、股权过户和变更登记的必备条件
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资外汇登记;涉及外商股权再转让的,应当在股权过户前到外汇管理部门变更外资外汇登记。
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支付。外商在福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4.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是否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参考资料:《中小企业板上市与投资指南》

『伍』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A股吗

企业只要注册的地在境内,就可以开立股票帐户。
1.股票的网上交易都是通过证券公司的,你携带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开户后,证券公司会给你一个帐号,同时将你的银行卡和证券帐号关联起来,你在网上直接将银行卡里面的资金转入证券帐户,然后在网上操作买卖。开户费用是根据你选择的开户公司决定的,有的收费,有的免费。

2.开户之后你回家在网上下载这个证券公司的软件,安装,然后输入你的帐户帐号秘密进入,将关联的银行卡上资金导入证券帐户。在交易时间段(周一到周五,早上9点30到11点30,下午1点到3点)就可以买卖交易股票。

3.交易费用:
A.印花税0.1%
B.佣金0.2%-0.3%,根据你的证券公司决定,但是拥挤最低收取标准是5元。比如你买了1000元股票,实际佣金应该是3元,但是不到5元都按照5元收取
C.过户费(仅仅限于沪市)。每一千股收取1元,就是说你买卖一千股都要交1元, 不到1000股按照1000股标准收取
D.通讯费。上海,深圳本地交易收取1元,其他地区收取5元

先要提醒你,股票市场始终是有风险的,不是传说中那么容易挣钱的。作为新手,不建议你一开户就购买股票,买股票不是你想想那么简单,都是一样,股票也有好坏之分, 需要筛选,这样你做股票才能挣钱,不然你盲目的买入,可以说90%都是亏损的。
股票的买入和选择要根据你操作想法来决定,是做短线呢?还是做长线呢?在大盘振荡的时候怎么做,在大盘稳涨的时候怎么做。所以不是你单一的那么考虑。比如说你要做长线投资,就是买了后放个2-3年的时间,选择这种长线投资的股票就要看该公司的业绩,基本面,成长性,国家政策扶植等方面。一般在中国的股票市场里面,大盘蓝筹基本都适合做长线。如果做短线的话,你就要去看最近的题材炒作,政府短期的消息面,股票市场里面资金的流向等消息。这些东西我只是简单的说,具体说的话肯定说不完的!建议你每天可以关注下中央的财经频道的报道,网络上可以选择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
理论学习和时机操作要结合,作为新手,不建议你一开始投入太多,尝试的少量投入,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这亿小分布资金仅仅当作学费,亏损了也不严重,挣钱了更好,当你感觉自己基本摸清股票市场之后,再慢慢加大资金的投入!
希望建议对你有帮助,再次提醒你股票市场有风险,慎重操作

『陆』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影响

根据外资收购境内企业时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将外资并购分为现金并购和换股并购两大类。 1、现金并购一(并购各方无关联关系)
对无关联关系的外资并购,除下文所提,在新规则下基本没有变化。
新规则加强了对于外资并购所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垄断等问题的审查:
(1)增设了关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特别规定(第12条)。外资并购如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专设第5章“反垄断审查”。新规则对并购导致的反垄断审查仍延用旧规则的相关内容。
(注:以上变化同样适用于下述其他并购模式)
2、现金并购二(并购各方存在关联关系)
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外资并购,新规则明确了相关审批权限一律上收至商务部。(第11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
新规则还对该类型的外资并购当事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第15条,“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从第27、28条的规定理解,新规则下的换股并购的方式,仅限于两类:(1)境外上市公司并购境内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
1、换股并购一(境外上市公司并购境内公司)
关于审批部门。境外上市公司采用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时,需经商务部审批,但无需取得证监会的批准。
关于交易时间的控制。审批机关对并购后颁发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都将做加注处理,限定并购双方在6个月内完成换股并购,否则加注批文到期后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回复到并购前的状态。对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换股并购的,则按照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由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境内公司或其股东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
尽管从审批环节上,上述安排比现金并购模式多了一道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批环节,似乎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但考虑到,该并购安排的整体方案已在申请换股并购阶段经过了商务部的初步审批,因此,后阶段的审批似乎带有更多的变更登记色彩。
2、换股并购二(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
新规则的第4章第3节是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新规则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新规则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
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75号文的定义)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
(2)关于审批部门。同上文所提的现金并购二一样,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新规则的定义)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一律报商务部审批。所不同的是,该方式下增设了证监会的审批要求(第40、45条)。当商务部对文件初审同意后,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证监会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3)关于交易时间的控制,换股并购二与换股并购一基本相同。但考虑到境外上市的需要,并购期限延长到了一年。
(4)关于审批程序和环节。换股并购二比换股并购一更为复杂:
A. 设立阶段: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B. 换股并购阶段:商务部初审;证监会核准。并购导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等事项变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向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
C. 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应自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同时,向证监会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柒』 外商独资企业要在国内收购公司该怎么操作有什么具体的法规谢谢

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注册登记。
登记程序请参阅: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
外商收购内资企业需要经过审批部门(外经贸委)审批后方可登记。其收购程序基本依照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办理。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
嘉浜路 301 号 4 楼注册大厅电话总机: 64220000-5475

办理时限:(设立 )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1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8 )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明;

(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 )公司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办手续:(变更)
1 、名称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住所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 、经营范围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注册资本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注册资金减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 1 )原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董事会决议;

( 4 )股东大会决议;

(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 、营业期限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 、股权转让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股权转让协议书;

( 7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 、内资转外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批准证书副本(一);

(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4 )股权转让协议书;

( 5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 、外资转内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董事会的决议;

( 4 )批复复印件;

( 5 )股权转让协议;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0 、章程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审批机关批复复印件;

(4) 章程的修改文本;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1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办手续:(注销)

1 、 股东大会决议;

2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 、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 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经贸部令第 2 号发布)
参考资料:http://www.sgs.gov.cn/sgs/1001/xzxk/djsx/djsx_07.htm

『捌』 外商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有哪几种模式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模式又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模式:
1、购买境内企业股权,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从而达到收购境内企业的目的。
这种方式不涉及太多技术性创新,协议收购中对于国有股的定价可能将成为中外双方谈判的焦点。根据现行规定和惯例,国有股定价不得低于净资产值,而根据国际通行的一些价值评估标准,在外资收购方看来,很多国有资产价值可能远低于其账面净资产甚至可能是负值。这将成为外资收购非流通股的主要障碍。同时,由于收购方支付的对价无法留在目标公司内,收购方还需另注入资源实现自己的重组计划,这也可能进一步形成对外商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制约。
2、认购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企业向特定的外国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可以对应为境内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或其他双方认定的资产进行认购。
定向增资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点:
(1)对于收购含b/h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解决外资股东的股权流通问题;
(2)交易对价有多种支付方式,对外资而言,如果以战略性资产作为出资,可以减少现金压力;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直接注入目标公司,认购增资可与目标公司的重组相结合,可以使目标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等。
因此,增资扩股有望成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主流模式。

『玖』 外商如何收购国内的工厂

我这有纷案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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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人:外资企业注册处负责人 电话:64220000-5440)

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申办资格
申办资格
申办资格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
申办手续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办理机构:
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
嘉浜路 301 号 4 楼注册大厅电话总机: 64220000-5475

办理时限:(设立 )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1 、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手续:(设立)
(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2 )商务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 4 )公司章程以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7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8 )载明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

证明;

( 9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1 )公司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办手续:(变更)
1 、名称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 、住所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 、经营范围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 、注册资本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注册资金减少的需提交三次公告的文件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

( 1 )原任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董事会决议;

( 4 )股东大会决议;

( 5 )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 、营业期限变更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 、股权转让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股东大会决议;

(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 5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6 )股权转让协议书;

( 7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 、内资转外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批准证书副本(一);

( 3 )章程修改文本及批复复印件;

( 4 )股权转让协议书;

( 5 )新的投资方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 、外资转内资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 3 )董事会的决议;

( 4 )批复复印件;

( 5 )股权转让协议;

(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0 、章程变更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大会决议;

(3) 审批机关批复复印件;

(4) 章程的修改文本;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1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

( 3 )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

( 4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办手续:(注销)

1 、 股东大会决议;

2 、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 、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 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IC 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

注: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收件-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三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 年 3 月 15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 年 9 月 20 日 国务院发布, 1986 年 1 月 15 日 、 1987 年 12 月 21 日 国务院修订、 2001 年 7 月 22 日 国务院令第 31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 年 4 月 13 日 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0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5 年 9 月 4 日 外经部第 6 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 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10 月 31 日 国家主席令第 41 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 10 月 28 日 国务院批准, 2001 年 4 月 12 日 国务院令第 30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 第 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局第 1 号令, 2000 年 12 月 1 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 96 号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1996 年 6 月 15 日 国务院批准 1996 年 7 月 9 日 外经贸部令第 2 号发布)

『拾』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都有哪几家公司

主要外资控股企业在沪深市场上市一览
1、东睦股份于2004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
2、成霖股份(002047)于2005年5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3、海鸥卫浴(002084)于2006年1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4、信隆实业(002105)于2007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5、晋亿实业(601002)于2007年1月在上交所上市
6、汉钟精机(002158)于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7、斯米克(002162)于2007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8、罗普斯金(002333)于2010年1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
9、浩宁达(002356)于2010年2月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