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出售子公司股权)的时候是否必须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出售子公司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通常按照公司性质确定。
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况,会要求验证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会进行审计和评估。特别是国有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都必须要审计评估的。
因此如果公司性质牵涉到国有资产,按照《国资法》股权转让需要先进行审计评估。
(1)上市公司出让子公司股权未评估扩展阅读:
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❷ 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
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
除此之外,要想过户只有走司法途径,需要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和5%的费用。虽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协议转让但不过户的办法,也有所谓二级半市场的存在,但总体上风险很高,信用存在问题。
这使得非流通股股东除了第一大股东之外,基本上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无法流通,没有发言权。这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可以说,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其他非贸易的股东基本上都是在一个锁着的位置,除了少数公司的分红,也基本上是没有回报,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镂空和恐惧。
现明确非流通股股东转让的合理、合法、正确渠道。对于第一大股东来说,控制上市公司不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随时转让,而且还存在恶意收购控制的可能性。
(2)上市公司出让子公司股权未评估扩展阅读
对于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也分以下几种情况,当然,公司转让股权,存在很多种可能,股票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1)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加现有股东的每股股权,这可能是有利的。
(2)公司经营出现问题,主要股东减少资本,转移投资风险,可能构成负面情况。
(3)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坏的,还是好的,不能一概适用。这主要取决于移交给谁。
(4)如果定向转移,引入大额资金,那就好。
(5)如果转让不直接给人,转让股权就是缺钱,缺钱,就算不好!然而,资金紧张的股权转让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提高了公司的流动性,这也有利于良好的成分。
❸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想把一个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另一个控股子公司(全国有股份),还需要评估吗
必须评估并且要走审批手续。
全部国有股份的国有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不仅要受到国家关于国有股转让的特殊管理规定限制,而且也要受税法调整。国有股之间转让如果转让价格或账面净资产大于原实际出资的,仍然要缴纳企业产所得税。平价转让必须是与评估价格相一致的价格转让,当然需要评估。
如果另外一个控股子公司的股东包含了非国有股份,更加要注意评估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❹ ipo前 原股权转让未进行评估 怎么办
可以补评估报告,追溯性评估
❺ 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全资子公司,说明子公司的股东就是母公司一个,不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
转让子公司,那就是母公司一个股东说了算,有特殊情况就看字公司章程。
❻ 股权未经评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未经评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正常情况下,有效!
股权转让已是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股权转让可以协商约定对价,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通过一个实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供你参考。
[案情简介]:原、被告等六人经工商核准登记,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原告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为62.5万元,占持股比例12.5%,被告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为35万元,占持股比例7%。经营期间,该公司股东又分别增资,其中:原告增资至132万元,但增资部分没有在工商进行变更,只是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
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经协商,原告将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132万元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向原告出具132万元的借条,约定年息贰分。为在工商变更方便,原、被告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原告将拥有公司的12.5%的62.5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将原告在工商注册占有的股份全部变更至被告名下。
2013年2月5日,被告归还了原告40万元,2013年4月28日,被告又归还了原告5万元。由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却以没有对股权价进行评估,公司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为由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观点]:原告将工商注册的和未工商注册的共132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接受了转让,这可以分别从工商变更登记和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须对股价评估,双方进行股权转让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江某某人民币87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2分计算)。
❼ 拟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否要评估
拟上市公司是什么形式?还有转让其资产是否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其国资委是否审批?大部分都要作价评估!
❽ 报告期内拟上市公司转让参股或控股子公司股权,是否要对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
原则,价格好合理,公允。发审委,不希望你将子公司多买了,使得拟上市公司资产虚增,或者买少了,掏空拟上市公司
❾ 国有股权转让未经评估,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资产拍卖、转让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因此,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先经过评估确认参考价格,再进行股权转让。
未经资产评估就转让国有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能在纠结解决之前或纠结解决过程中补全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律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未经评估就转让国有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只有在股权转让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后,合同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