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政府主要领导会追究什么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被视为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毒瘤”,财务造假在我国这个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也时常出现。4月13日,有媒体刊发长篇报道,披露了一家“AAA级信用企业”涉嫌财务造假的丑闻。这家公司造假非常大胆,就连该公司员工都觉得“谎言太低级,几千万的项目从设计到全部施工完毕仅用了一个月时间。”
上市公司造假的危害非常大。
首先,它严重误导投资者。财务数据传递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一般都根据财务指标来判断投资对象的成长性,以指导自己的投资决策。如果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就向投资者传递了错误的信息,投资者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往往容易出现亏损,甚至是巨额亏损。
其次,冲击社会价值观。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牵涉到千千万万股东的利益,其价值取向与其对诚信的坚守,直接影响着公众的价值观。当上市公司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造假,将对人们固有的价值观造成严重冲击。比如,当2002年安然公司爆出财务丑闻后,一度使得美国的投资者对整个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产生质疑。
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以后,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的动力有了很大不同。过去的财务造假行为大都是以公司利益为目标展开的。比如,某上市公司通过空壳公司设立账外账、虚构往来账户转移虚增利润等10种手法进行会计造假,以防止变成ST公司。
在股权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后的今年,上市在财务数据方面造假的动力进一步增强,因为他们个人的利益更直接更深地与股市联系起来。比如,限售股解禁问题,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为了让自己所持股票以更好的价位抛售,不惜通过财务造假引导投资者拉高股价,然后乘机高位抛售,牟取更大利益。
因此,现在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应该比以往更加重视,应该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上市公司如果在财务上造假,就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
在安然丑闻曝光后,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报告时,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个人名义作出保证,这一规定令CEO和CFO们心惊胆颤。因为个人保证书断绝了高管们对公司财务欺诈推卸责任的抗辩之路。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高管仍作出书面保证,将被处以最高达1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10年的监禁。如果蓄意故犯,则将被处以最高达500万美元的罚金,和最高达20年的监禁。
在财务造假与个人挂钩以后,美国资本市场再也没有出现过重大财务丑闻,可见,上市公司造假严惩高管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所有的财务造假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断绝了高管的推卸责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屡禁不绝的情况下,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让高管对财务造假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既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护投资者利益,也能促使整个社会诚信度的提高。
『贰』 上市公司未公告对外借款重大事宜,证监会怎么处理
1,这种违规布公告的事情,在上市公司时有发生。
2,证监会现在的处理就是:谴责,并责令改正,最多象征性的罚款。
3,如果没有涉及到其他问题,这就是处理结果。对上市公司几乎没有影响。
『叁』 假如你是某银行高管,向企业借出的贷款有那些疑虑,怎么办
就担心收款问题,那就去调查企业咯
『肆』 关于上市公司的融资问题(请详细回答)
1.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都是流通股(有非流通部分),上市公司所有的股票也不是都在股票交易所交易。收购一家公司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但一般达到一定比例就要披露,并且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否则可能是恶意收购,公司可能用其它方式反收购(白衣天使)甚至报复(毒丸);
2.上市公司的融资不是上市那时算起,而是之前的新股认购及抽签,也就是打新股,上市只是二级市场上可以买卖而已;
3.上市公司可以理解成卖自己的公司权益筹得资金,但还可以发行债券或者银行借款,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壮大,上市股权所占比例可能被稀释,所以可能继续发新股或配股;
4.上市公司在上市的那一刻起确实就完成了融资任务吗,其后的交易就是投资者之间的赚与赔。但是反过来,资本市场的资金也会影响公司的资金成本,例如发新股或债券时如果资本市场资金不充裕那么可能成本会上升,从而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但我认为主要应该是上市公司本身业绩下滑导致资本市场信心不足从而资金减少。
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伍』 关于公司借款的问题!急
1、不管你身份是该公司的高管还是股东,都应该与公司本身作区分。两者人格独立。
2、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你公司和B公司,而非你与B公司之间。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存入公司帐户。
『陆』 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借款有何规定
老文因势力眼,看我家有亲戚是大公司老板,便积极主动托人介绍靠近我借给我钱支助公司,当初未要我写借条,也未立协议,也未说是入股合资,对我是超越一般的信任和尊重,亊前我并不认识他,也从未在外吹虚我有这种亲戚关系对方为什么如此主动热情.积极解囊.巴结我,是不言而喻的,两年后我公司严重亐损倒闭,暂无力偿还借款,于是老文使出毒招说我是打着亲戚之名诈骗钱财,请问律师.(1)是老文主动托人拉我靠近,(2)是老文主动借钱给我.(3)我未虚构任何亊实或隐瞒任何真相对他说什么,(我们同在一企业),(4)他有何证据说是诈骗?(5)我要怎样才能洗刷罪名?(6)他这种败坏社会风气的欺炎附势,未达目的又巅倒黑白强加他人是诈骗钱财的行为能起诉他吗?
『柒』 上市公司提前解除董事、监事、高管职务怎么补偿
这种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来确定补偿金额
『捌』 问:我借款给公司一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人之子),后其用公司账户还款,事隔一年一年后,公司变更法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是既成事实但却不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而不当得利的获得人被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对该债务负有返还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被称为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的权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损失;受有利益与受损害之间须有因果联系;无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产生一定的法律事实结果,使得当事人财产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积累财产、权利都属于利益的范围,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获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积极增加和利益的消极增加。利益的积极增加:例如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增强,财产,权利的消灭等情形。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当事人的利益本应该减少而并没有减少所获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费用等。如果不具备获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如一方当事人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自己却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则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二)他方利益受损
他方利益受到损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实而使得财产总额减少。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乙抛弃的沙发,所谓损失不只是减少他人既存之财产,他人可获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给乙,乙没有获得授权而转租给其他人,造成房东甲的损失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是否为并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这里的损失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现有利益的减少(直接或积极的损失)第二是: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间接或消极损失) 。
(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受到损失是由获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后果。受损失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义务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其形态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卖给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钱,而物的所有人乙丧失了对该物所有权,也不会影响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长期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
『玖』 公司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9)关于高管借款给上市公司问题回复扩展阅读:
《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经理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拾』 高管人员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可否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给公司高管带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公司法》明确了高管向公司借款的借贷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新《公司法》明确了因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造成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和投资业务中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新《公司法》明确了面临不信任股东查账的风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新《公司法》明确了因签署违法合同或者开展违法业务产生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