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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监事好处

发布时间: 2021-06-15 11:29:46

❶ 在公司做监事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吗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传统的做法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出资多的大股东是有好处的,而且看起来也公平合理,所以叫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有时候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造成股东会出现独断专行,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这就给公司股东以比较大的自治权,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按照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有很大好处。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项规定更大地赋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公司有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制订各项规定,法律一般不主动干预。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也为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有企业自身特色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法律上的肯定。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决议,会对公司内、外的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重大风险,以至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严格规定,从而使公司谨慎行事,对此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规范这类行为,对通过这类行为的股东会的决议设计了更高的标准。这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有很好的帮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法律规定: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均等的份额,所以,每一股的资本额都是相等的,其权利也一律平等。为方便计算,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需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而这种表决是对股东之间权益的配置,而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并不涉及股东之间权益的分配问题,所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属资合公司(兼属人合公司),以出资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利益与风险相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构造和内在特性,其在股东相互关系上必然以“股东平等原则”为基本指导思想。而“股东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股东表决权上,就是所谓的“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即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任何股东都不能享有特权,股东的权利只能来源于其出资比例,并与其出资比例的大小相适应。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是资合公司,则在决定公司意思方面,并不根据股东作为个人的意愿,而是依赖全体股东按照“多数决”方式所形成的决议。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的大小决定表决权票数,而非以人头为单位实行“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

上市公司监事这个职位有什么特殊福利没

当上市公司监事就不能兼任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的监事就是摆设,参加一下会议,签签字,没有任何实权,但可以增加你的阅历,这是领导对你的关照,你可以借机学习一下上市公司的游戏规则。具体福利要视上市公司薪酬政策而定,不过每年当地证监局都会在旅游景点组织一次培训,利用开会可以借机旅旅游,发点车马费,总之还是挺不错的。

❸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是干什么的每个上市公司都有吗

一、职工董事的职责: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使决策的职工代表。目的主要是强化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权限,即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基本投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由股东代表所组成的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和控制职能。

二、职工监事的职责: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

三、每个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法》109条规定:“上市公司可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说,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不由股权比例大小决定,这就保证了原有控股方可通过设置职工董事增加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

职工监事是监事会中必设的人员,其具体人数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上市公司监事好处扩展阅读:

职工董事的治理结构:

职工董事制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的股东代表充任公司的监督董事,并由他们平等地组成公司的最高权力实体即监事会(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董事会),再由该监事会选拔公司的经理人员,与其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机关。在这种治理结构中:

1、监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成员由职工与股东代表对等组成,无论是职工代表还是股东代表,其权利应当平等,以体现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对公司的“共同治理”。监事会应对职工、股东以及公司法人负责,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的所有活动。

2、由经营董事组成的高层经理组织是公司的经营机关,它只对监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其职责是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

3、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是两个平行的机关,相互间不存在依附关系,其职责是独立地选举各自监督董事进入监事会。

❹ 怎样认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董事会与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选聘董事和监事后产生的机构,董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让经理层奋发努力,共同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对股东负责,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供参考。

❺ 为什么一个上市公司的监事会里的监事长,监事要先后短时间内,全部辞职,这背后一般什么原因

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一般自行拟定。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规定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议事规则也基本相同。 中国上搜了一个供参考: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陆、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❻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会有何区别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董事会与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选聘董事和监事后产生的机构,董事会负责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让经理层奋发努力,共同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对股东负责,使企业价值最大化。

❼ 公司监事是做什么的/有股份的么

我国《公司法》不仅规定了监事会制度,而且给予监事会很高的地位,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一个公司内部权力组织。
我国《公司法》52条和124条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监事会(1999年底全国人大修订《公司法》时,特别修改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规定,《公司法》第67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派出。
”2000年3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目前国家已向国有独资公司和部分国有重点企业中派出监事会),监事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法》第54条和126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监事会在监督董事、经理上的重要作用。
监事会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将类似于全国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
为了实现这种权力的制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
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赋予监事会上述权力,而主要赋予了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从消极方面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
因此,为重塑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等。
其次,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
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债权人代表进入监事会,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
早在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依照该办法,企业监事会内银行方面的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有基本帐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时担任若干个企业的监事。
这项措施的实行改变了银行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银企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另外,将公司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设置为监事,加强财务监督力量。
(最近已有数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董事,更改为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监事。
)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监事社会人才库,让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即独立监事)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
第三,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核心。
借鉴国务院2000年3月15日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协调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但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四,确保监事的知情权。
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
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第五,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
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第六,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
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决策权。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2、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的监督。
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
通过实时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❽ 监事是否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可以!只要你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只要全体出资股东同意即可!你要明白监事的含义,在法律中有一个默认的规则,就是法律无禁止就是合法!只要对监事的定义没有否定的,你就可以做!我给你查了下监事的定义!
第一,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其监督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监事会一经股东大会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是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所有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帐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
第一,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为了完成其监督职能,鉴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大会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的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此外,在以下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有代表公司之权:一是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督机构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二是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❾ 成立上市公司担任董监有什么好处

担任董监高的好处是第一:薪资待遇,第二:有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

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
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比如:
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4、短线交易禁止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5、信息披露义务:义务责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为基准,不以是不是有过错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为免责理由,除非你已经表明异议或者进行了举报。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的基本责任
1、刑事责任: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刑法第158条)、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欺诈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新增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增加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内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法第182条)、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竞业经营罪,刑法第165条)。另外,刑法修正案(七)还对证券期货的内幕交易、以及其他有关行为进行了约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资本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设立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1亿元出资中,*ST深泰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各以3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册资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长王迎于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行政处罚、市场禁入【3-5年;5-10年以及终身禁入】等。
3、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归入义务、损害赔偿权;违反保密义务等;违反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监高违反了以上的基本责任,就会构成违法违规行为,基本的情况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信披、违规买卖证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损害是永恒且头疼的问题,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不发达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也会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这一点在民营企业尤其常见。因此,很多情况下董监高的违规行为也就是大股东的违规行为,且这样的违规行为有时候对公司的伤害可能就是灭顶的。
一、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第74、75以及76条的规定。
1、华芳纺织: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张萍成为华芳纺织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随后还成为该公司董秘。实际上,张萍还是上海金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这一重要事实,却被此人刻意隐瞒。
2007年2月,华芳纺织披露拟向大股东华芳集团定向增发,收购华芳夏津棉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华芳夏津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6月,该议案通过了证监会审核。定向增发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来临,成为助推华芳纺织大涨的动力。从2007年1月开始,该股便启动了一轮大行情,从2.5元附近一直飙涨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涨幅逾5倍。实际上,在此之前,张萍便开始暗暗潜伏。从2006年底开始,上海金臣以253.04万股的持股量成为华芳纺织第一大流通股东,到2007年中期,该公司还持有117.88万股,随后便从股东榜消失的无影无踪。上海金臣精准抄底和逃顶的功夫令人叹服,而其实际控制人张萍的账户想必不会做得比这差。
2009年7月,张萍开始“急流勇退”。华芳纺织人士告诉记者,张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国证监会23日通报,经行政调查发现,张萍作为华芳纺织的董事,参与华芳纺织2007年定向增发工作。在定向增发方案公布前,张萍通过其本人账户,同时操作上海金臣账户大量买卖华芳纺织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2、ST黄海:偷鸡不成
2007年8月10日,赵建广开始通过朋友王某的账户,分次买入自己担任总经理的上市公司ST黄海的股票。随后两个月,他分次买入ST黄海共计31.92万股股票,累计成交额2860万元。赵建广本以为,借助他手头掌握的内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捞上一笔。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黄海接受了中国化工集团重组。重组之前,中国化工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在重组之后,青岛市政府继续支持ST黄海的改革和发展。由于ST黄海在2005财年和2006财年连续亏损,为避免在2007财年再度亏损而遭摘牌,公司于当年5月向青岛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笔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亚洲银行开发项目的1亿多元债务。
2007年7月10日,赵建广作为ST黄海的董事、总经理,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免除债务的专题会议,并在其后参与了公司就该事项与青岛市财政局、国资委之间的多次沟通,还出席了青岛市政府组织的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会。赵建广认为,如果青岛市政府最终能免除公司的这笔债务,对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于是,从2007年8月10日起,赵建广开始了大规模建仓ST黄海股票的过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共买入ST黄海股票31.92万股。11月5日,青岛市财政局发文,同意免除青岛市财政局代为偿还的1亿多元债务。
然而,想象中的“利好”并没能拉升ST黄海的股价。2007年10月,也就是赵建广最后一次购买ST黄海股票之时,上证综指也攀升到6124点的历史高位。随后,在大盘大跌的背景下,ST黄海也难独善其身,3个月的时间里股价累计下跌近15%。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赵建广花了4个多月的时间,将账户中的ST黄海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35万元。
二、操纵市场:典型的三种形式;证券法的规定
1、中核钛白:操纵市场的教科书般案例
刘延泽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嘉利)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钛白限售股3920.8万股到期解禁,并开始上市流通。然而,时运不济的北京嘉利没有其他“小非”一样的好运气,中核钛白上市以来股价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当天,便遭遇沪深两市股指超过4%的大跌,中核钛白的股价也随之下跌了7.38%。面对A股市场的由牛转熊,以及由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的深不见底,刘延泽和程文水决定,即使是赔钱,也要尽快把手里的股票卖掉。随着这个决定的做出,一个更加“宏伟”的计划也酝酿形成,并在第一时间开始付诸行动。
在北京嘉利以外,刘延泽和程文水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设立壳公司,包括天津联盛、西安浩拓、甘肃新秦陇和海南太昊在内的4家公司。同时,通过借营业执照办理证券账户等方式,刘延泽和程文水又将河北夏成龙公司招致麾下,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公司”。通过在上述6家公司之间大规模的资金往来,刘延泽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实际控制权,为玩起了对倒。
统计显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间,天津联盛合计卖出中核钛白900万股;河北夏成龙合计卖出中核钛白870万股;西安浩拓合计买入中核钛白260万股,合计卖出1132万股;甘肃新秦陇合计买入中核钛白450余万股,合计卖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肃新秦陇手中持有的中核钛白股票全部卖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计买入中核钛白583余万股,并全部卖出。
刘延泽和程文水密谋的出逃计划大致为:北京嘉利先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关联公司,然后关联机构通过大量申报、频繁撤单、约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连续买卖和相互对倒,对股价实施操纵,使其维持成交价格、人为制造活跃的交易气氛,影响交易量,从而最终顺利将股票卖出。
按照《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刘延泽和程文水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证监会对程文水开出了300万元的上限罚单,而刘延泽则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两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据了解,这是监管部门对“小非”通过市场操纵进行违规减持开出的首张罚单。
2、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
1999年5月,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公司受让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26.11%的股权,进驻深锦兴。此后,深锦兴开始了资产大重组,公司此前的经营业务——进出口贸易等被悉数置换,取而代之的是网络通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公司名称也在1999年8月由“深锦兴”变为“亿安科技”。
从1998年8月起,亿安科技的股价从5.6元,最高上涨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亿安科技由26.01元几乎不停歇地上涨到了126.31元,涨幅达486%。在2月15日那天,亿安科技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1992年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曾被称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证监会宣布,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开盘,此后逐级下跌,最低曾达到8.52元。
3、张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于蓝
在张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操纵市场案的伏法者。居于深圳的张建雄,可谓“深版周建明”了。
对比两案可以发现,张建雄虽操纵手法与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纵时间、操纵力度和获利数额上,显然比周建明有过之而无不及。
周建明案,系11个月内操纵15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3个小时左右,获利176万元;张建雄案,则仅在两个交易日内操作一只股票,核心作案时间469秒,获利134万元,更加短平快,为祸更巨。
“委托的时候,我都会以稍低于揭示价的委托价去委托申报,这样自己就可以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有时间来撤单,而不会被成交。”张建雄在询问笔录中有上述表示。
结合其所作所为,这段阐释并不难理解:
建仓——2008年7月3日11时07分22秒至32秒,张以当时ST源药的跌停价4.91元买入180万股股票。
拉抬——11时15分33秒,张以4.99元、申买档位的第3档挂单69万股,其时成交价为5.03元,尚未成交买单213万股。2分18秒后,张撤销委托申报。
11时18分10秒,张以5.1元、申买档位第4档挂单36万股,其时成交价5.13元,未成交买单225万股。4分35秒后撤销申报。
11时19分16秒,以5.14元、申买档位第3档挂单60万股,其时成交价5.17元,未成交买单270万股。3分23秒后撤单。
上述4分钟内,张不断挂出大单,给人以买单汹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进,造成股价的不断上涨,而根据不断上涨的股价,张再继续挂出大单,如此往复。
然而好戏还在下午。
13时开盘后,张在13时01分50秒、13时02分50秒和13时03分48秒,先后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当日涨停价挂出60万股、90万股和99万股的大单,其时该股的跟风买入者不断增多,成交量也开始放大,三笔单子挂出时的未成交买单分别为346万股、468万股和591万股,张也“根据盘面量价的变化”加快了撤单速度,三笔单子的驻留时间缩短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通过其他投资者的跟风买入,股价被成功地推到涨停板。
此后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讽刺意味了,为了做出巨量买单封死涨停的表象,张先后9次在涨停价上挂单共计798万股,当然,这9单他没有撤销,因为事实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带的抢帽子行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这个在尚不成熟的中国股市屡有发生的违法行为。随即,他又成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汪建中的巨额财产账户被冻结。此前,证监会在处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人员时,由于并不立即冻结其账户,罚没效果并不理想。
据悉,北京市检二分院原批准对汪建中附条件逮捕,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因证据等方面的原因、需要侦查机关完善取证而批准的逮捕;若经过进一步侦查无法满足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可撤销附条件的逮捕决定。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检二分院起诉处。
在最高检、公安部于2008年3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交易操纵、虚假申报交易操纵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均有对应规定,惟独没有“抢帽子交易行为”的内容。
“抢帽子”型操纵
北京首放和武汉新兰德均是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其发布的投资建议,往往对相关证券的市场交易能够产生一定影响,市场操纵的机会也就此显现。
根据举报线索,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实际控制的本人和亲友九组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武汉、北京等多家营业部,通过网上委托的方式,在北京首放发布建议前买入推荐的证券,并在发布以后,卖出推荐的证券,通过抢先买卖的手法,先后买卖工商银行(4.89,-0.02,-0.41%)等38只股票及权证产品,累计获利1.25亿元。
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这是典型的抢先交易,又称“抢帽子”类型的操纵市场手法。由于北京首放通过多家媒体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和投资建议,同时发布咨询报告,而汪建中参与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决策权,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参与了操纵市场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于近期做出处罚规定,没收汪建中全部违法所得1.25亿,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即1.25亿,这是目前为止我国对自然人罚款最多的一案。同时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对汪处以终身市场禁入,并移送公安机关。
3、信息披露违规: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前后矛盾、虚假陈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