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论述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新设发行,是指旨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的行为。《公司法》允许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与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故于发起设立时,无股票发行问题;于公开募集设立时,则存在股票发行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要符合上市公司设立与存续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股份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公司的上市条件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无法直接申请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均为上市公司。根据我国股份制改造实践,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还应符合《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条件。
二、新股发行条件
新股发行,是指已设立的股份公司为了增加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而发行股票。其中,旨在增加公司股本而发行新股,是典型的新股发行,也称“增资发行”;旨在调整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主要表现为“股票合并”和“股票拆细”。股票合并及股票拆细没有改变公司的总股本,与增资发行不同。这里所称新股发行,限于增资发行新股。
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同时,根据《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Ⅱ 上市公司需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发行股票
如果是上市公司,那他一般都已经发行股票了呀!你问的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吧?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筹集资本的过程。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还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同时,在股票发行工作开始前,还要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选择一定的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六)发行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三、关于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满足前面所列的条件外,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了要符合新设立
和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同招股说明书所述内容相符,并资金使用效益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三)从最后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五)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994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又重新进行了规定:
(一)前一次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Ⅲ 请简述在主板和中小板块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这题求解!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上述1—5项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6)独立性(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7)发行人具有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9)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10)募集资金运用合法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Ⅳ 简述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条件和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发行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Ⅳ 论述股票原始发行的条件
不知道你要的是这个不?? 主要是你题目感觉有点怪 发行的条件 还有原始的发行条件 搞不懂 股票发行条件:是股票发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筹集资金时必须考虑并满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发行条件、增资发行条件和配股发行条件等。在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的情况下,一国的法律法规对股票发行规定若干实质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因股票发行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分别作出规定。编辑本段发行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生产经营合法;3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股权清晰。发行人应具备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的独立性。发行人应规范运行。发行人财务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至今连续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依照2009年3月发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连续盈利,至今连续两年净利润累积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发行人至今连续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至今连续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至今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职责。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至今连续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至今连续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之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为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制定并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一般性条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至今连续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的条件。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还有以下条件: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②除经融类企业外,至今连续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可转换债券按附认股权和债券本身能否分开交易可分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非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前者是指认股权可以与债券分开且可以单独转让,但事先要确定认股比例、认股期限和股票购买价格等条件;后者是指认股权不能与债券分离,且不能单独交易。除一般规定的条件以外,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低1期末净资产额的40%;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公司至今连续1期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②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③至今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至今连续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权金额。(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Ⅵ 简述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请。上市申请。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2、审查批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6)试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扩展阅读:
流动性增强:
私人公司的所有权通常不具备流动性而且很难出售,对小股东而言更是如此。上市为公司的股票创造了一个流动性远好于私人企业股权的公开市场。投资者、机构、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权都获得了流动性,股权的买卖变得更加方便了。
尽管流动性可以提升公司的价值,但是这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注册权、锁定限制和持有期等。例如,典型的经营者和建立者会面对各种限制。
不允许他们在公司上市后的若干个月内将股权兑现。流动性还为公司将增发股份卖给投资者进行再融资提供了更大的机会,帮助公司的负责人排除个人担保,为投资者或所有者提供了退出战略、投资组合多样性和资产配置灵活性。
薪酬和人力资本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权来吸引并留住有才干的员工。股票持有权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并阻止员工离开公司而成为竞争者。如去年上市的阿里巴巴、巨人网络等中国企业,因员工持股而创造了数千名百万富翁、千万富翁,还有数名亿万富翁。
Ⅶ 简述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你好,上市公司股票增发,英文为SPO(Secondary Public Offering),即发行新股 ,也称增加发行。
增发股票的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3)财务状况良好。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Ⅷ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有哪些
一、发行新股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项限制);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所募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同时,我国目前对申请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最近3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还作出了明确要求:
(一)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