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分红型寿险可以被查封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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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分红型保险可以执行给债权人吗
可以。原因如下:
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功能。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
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
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
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❸ 被执行人为其子女买的分红保险会给查封吗
会
被执行人(配偶)做投保人,为家人投保的保险都有可能会被强制执行,保险在没出险前也就只是个金融账户
这种规避这种风险,可让被执行人的父母做投保人,当然不能等到事情到了这种地步再做规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应提前做好规划,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❹ 人身保险及商业分红保险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能、不能。这里面不是一句话能肯定回答的,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
❺ 分红险,养老险会查封吗或冻结吗,依据是什么
分红险,养老险都可能会被法院冻结,因为分红险和养老保险金都属于个人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❻ 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被强制执行
安徽法院网-理论研讨-民事审判2003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离婚析产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邓某支付7万余元财产分割款,但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人间蒸发,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李某的身份证号查询得知其银行和财产登记部门又无存款和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案件执行从而陷入困境。此时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条李某的财产线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份十年期分红型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为法定,并将保费全部缴纳。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获得现金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可以获得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能否像一般财产那样予以强制执行?
目前在保险市场推行的保险主要有财产险和人寿险两大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二是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约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需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案的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重大疾病为一体的多功能险种,投保人如出现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还可以办理保险权益的转换。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执行期间法院联系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但拒不来院实际配合执行,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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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以冻结商业分红型保险吗
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商业分红型保险,因为商业分红型保险属于投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❽ 被告人买的分红保险,法院能够强制执行吗
题主可以把前因后果都说一下,再做分析
❾ 分红型保险法院可执行
保险满期后,投保人携带保单、及最后一期发票必须有,还有本人身份证 、银行卡(借记卡必须有银行柜面存取的小票、或者存折,存折就可以不用小票了)这些银行是 工行,农行,建行, 邮政。如果之前有办转账授权就直接来柜面办理了 不用银行卡了,但是前提是 您的银行卡还处于有效状态,以免到时您的满期金 打不到账户里。如果是股份的业务,柜员办理后,三个工作日左右,钱会自动转到您的账户里,集团的业务领取现金。办理什么业务都需要身份证,一定记得携带。希望回答的这些 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