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主要分为两类 我们常说的股权融资大部分指非上市公司融资
就是在上市前用一部分股权换取公司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期公司能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能够上市融资,现在私募股权公司主要就是寻找有潜力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在公司上市后获得较大的收益。
❷ 如何将有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或者该说该怎样上市
首先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如果有投资项目,向社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发行的这部分股票如果能在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就变成上市公司了。
程序:聘请证券公司尽职调查——股份制改造——规范整改——当地证监局辅导——制作发行方案——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发行股份——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份登记——到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变成上市公司
❸ 怎么用1一2万人民币进入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
这太少了吧,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而且现在骗子太多了,有些企业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股权众筹”等名义诈骗群众钱财;一些“三无”企业没有任何实际项目,没有经营资产,更不具备申请上市或挂牌条件,却自称“马上要上市”需要融资搞非法集资;一些虚构的原始股项目甚至傍上境外资本市场,把自己的企业包装为一家外资企业。投资还是要到一些正规的平台,像腾讯众创空间
❹ 公司上市后股权怎么分配
根据原来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比,和上市时新发行股票的多少来决定的;
例如:公司原股本1亿股,你持有3000万股,30%的股份;公司上市时新发行5000万股;
上市后,你仍然持有3000万股,但股权变成3000万/(1亿+5000万)=20%。
(4)怎么借助上市公司股权做上市扩展阅读: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即经济权和政治权。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分配。
创业企业在投资人进入之前,要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规划,公司创始人要占绝对控股,持有大于67%公司股权,另外几个联合投资人或联合创始人持公司15%左右的公司股权,另外,有15-20%的股权做为公司核心团队的股权激励池,不过这部分股权最好由公司创始人代持,分三年左右实施完成。这个股权结构能保证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另外,也比较容易得到投资人的认可。
❺ 公司上市前,怎么做股权激励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股权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政审期间处于相对封闭期,要报材料,原则上这个时候的股东结构不能有很大的变化。这个时候引进新股东可不可以呢?其实也可以,有三种方式可以选择去做:
第一种,在持股平台做激励
在临上市期间,员工持股平台基本上处于封闭期,是不能动的,但是员工持股平台如果做了预留股份的话,可以先做出承诺,等报了材料,上市之后,过了封闭期,再做激励,价格是可以商定的,不用按照股票的价格,股东之间也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第二种,上市后常规激励方式
如果员工持股平台预留的股份不足2%的话,就可以考虑上市之后再做股权激励了,但是上市后股票价格会比较高,每年股票的市场价格是锁定的,做股权激励股票溢价空间不大,这时候可以商定以不低于市场价格一半的股价给予激励对象,增加溢价空间。
不管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方式,都有个特点:“公司请客,市场买单”就是利用股票,让股民去买单。
第三种:增值权激励
公司出钱,给激励对象一个股票增值权,假如现在的股价是一块钱,上市之后有可能增长到十块钱,价差是9块钱,如果2%是200万股的话,价差就是1800万,这个1800万不能变成股票,是由公司来支付的,转化成了公司的成本,直接承诺激励对象一个跟股票等价值的现金,因为一个小股东无非就是为了钱,但是这种方式需要考虑公司的经营利润。
以上这三种方式都是可以用的,但是各有利弊,需要您针对自己企业情况综合来选择。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股权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❻ 上市公司和股票之间的关系(联系)上市公司是如何利用股市融资的,过程
有如下几种融资方式:
1、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获批,就是第一次向社会公众融资。过程:对照法律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认为自己公司基本符合条件的,就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初审合格,就找一家证券公司(能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作为上市前的公司辅导员并向社会公告。辅导期一般为一至两年。在期间,它会指导公司如何在各方面整改,以适应上市的要求。在它认为符合了上市条件后,为公司递交材料到证监会,排队审核。这份资料里有“圈钱”的“堂而皇之”的理由和募集资金的数量和用途。得到批准上市,成功地发出了社会公众股票,它就是第一次向社会融资成功。
2、再融资。按照公司发展需要(例如收购兼并其他公司、投产新项目、增加流动资金、更新设备扩大生产力等理由),可以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再次启动融资。无外乎这几种形式:增发或定向增发、配股、发行企业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只要公司内部法定程序上通过了,就可向证监会申请报批。获批后,就再次获得了融资的机会。当然,在二级市场十分低迷的背景下,本次的融资可能会流产,即得不到市场的响应。人家不愿意掏钱给你。
❼ 初创企业上市股权架构怎么做,怎么合理避税
当企业的股价1元增值到10元或100元的时候,中间进行股权转让需要按照资本利得税进行交税(如果转让符合一定的优惠条件,可以暂缓交税),所以我们要在上市前将所有的股权架构框定,以后不再变动,否则中间出现差价的时候,都会“评估增值”,理论上都需要交税(不排除有一定税收优惠)。
作为财务投资人,如果在公司上市后是有套现计划的,那在上市前,拟上市企业最好用直接架构,就是自然人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而非控股公司持股,这样不仅方便退出,而且在未来卖股票的时候,可以省去控股公司需要负担的那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缴纳自己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股东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以套现为目的。建议采取自然人-控股公司-拟上市公司三层股权架构。因为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从居民企业的分红享受免税待遇。这样可以避免分红导致的税负。
将公司部分股东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尤其是对高增值率的互联网企业,企业很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增值10倍甚至20倍,因此一开始就要考虑有限合伙,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避免重复纳税。
其次,比如公司要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实际控制人不希望员工直接持股,稀释控制力,而是希望做个持股平台,那么该股东就更应该考虑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但是部分地区,比如深圳,三天前刚刚下文,取消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让暂定20%的征收率恢复到5-35%的累进税制里,那么对实际增长十倍以上的公司股东来说,减持将会遭遇特大利空。
还因为我国的税制与欧美国家不同,盈利的时候都收走了,在你亏损的时候,钱并不会再给你退回来,最多是可以用亏损递延所得税,未来几年再抵扣,但是限制条件相当多。因此很多投资公司把注册地放在天津滨海,西藏等税收洼地,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避税,这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❽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❾ 借壳上市,非上市公司得到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之后是如何把非上市公司的业务注入到上市公司中的呢
是通过购买资产。例如A公司收购上市公司B,获得这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B上市公司购买A的资产达到B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的100%以上,或者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达到B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营业收入的100%以上,或者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达到B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净利润的100%以上的,或者购买的资产净额达到B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资产净额的100%以上,或者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均构成借壳上市。
上市公司通过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资产,让上市公司的壳实际上注入的是非上市公司业务,所以就叫借壳上市。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