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❷ 关于税务软件公司
税务软件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部门以及企业级用户。
税务软件公司主要依靠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发操作软件并持续的进行相关维护运营来赚取收入,同时研发面向企业的设备软件,赚取普通企业级客户的钱。
税务软件公司比较出名的有: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税增值税报税软件提供商之一)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是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以信息安全为核心技术的IT行业高新技术国有上市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成立,2003年7月11日在A股市场成功挂牌上市(SHA:600271),是中国IT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上市公司之一。
面对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机遇,航天信息积极贯彻集团公司“大防务、大安全”的发展理念,依托航天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组织大型工程的丰富经验,重点聚焦IT民用领域,业务领域涉及政府及行业信息化,重点发展税务、政务、公安、交通、金融、广电、教育等行业的信息化市场,并积极拓展企业的信息化市场。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航天信息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建立了近40家省级服务单位、200余家地市级服务单位、400余家基层服务网点。
2、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税三期系统中标企业)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ERVYOU GROUP)是以软件研发、财税业务咨询、企业互联协作等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税友集团”)。税友集团一直以“为税务信息化服务,做全体纳税人忠实的朋友”为己任,为全国范围内超过500万家企业和政府组织提供财税咨询和信息化服务。
自创立以来,税友集团秉持“专注税务、服务立身”的经营理念,专注于税务信息化建设,为税务局和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税友集团在西安交大设立了软件研发基地,依靠交大雄厚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预研,为集团产品线的开发提供技术储备;在北京成立了税务行业研究中心,吸纳北京前沿行业资讯进行税务信息化趋势研究,为集团产品线的发展指明方向;在扬州创立了税务云产品研究与培训、服务基地,为全国纳税人提供基于大数据和云技术的各类产品与远程技术服务。2010年,集团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和成熟的应用经验连续中标国家金税三期工程核心项目,继续全程助力我国税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目前,税友集团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产品链,包括:税务管理产品线、纳税人财税管理及增值服务产品线、企业信息化应用与互联社交产品线。现已成功将上述产品线应用于全国三十多个省市地区,全面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市级税务系统的税收管理、税源监控、纳税服务等系统的筹划建设。
在数据分析领域,税友集团依托业内资深的业务和技术专家,打造以“数据分析基础平台”为核心的一系列产品,助力税务机关建立信息管税平台,为新时期税源专业化管理、征管模式变革保驾护航;税友基于数据仓库理念,建立了完善的税务数据逻辑体系,积累形成了完备而独具特色的指标体系、算法、模型、分析应用等,开发形成了包括风险管理产品和税务审计产品在内的一系列数据分析产品体系。经过持续多年的努力,税友集团已成为税务数据分析领域的领导者。截至目前,该产品线的系列产品方案已经先后在河北、陕西、新疆、四川、浙江、上海、江苏等多家省级税务机关推广应用,并于2010年一举中标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三期核心项目。
3、上海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国税增值税报税系统提供商之一)
上海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授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海地区增值税税控发票系统的服务单位,承担国家“金税工程”中的重要部分——增值税税控发票系统在上海的推广与技术服务。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集团公司的技术、人才、资源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一直专注于信息安全类产品的开发、销售和技术服务。公司主要致力于提供面向税务、政府的信息安全产品和技术服务。目前,公司已经纳入了快速、稳定、健康、科学的发展轨道,公司具有健全的营销和服务网络,以信心服务的理念服务客户,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百旺金赋始终秉承“用户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成功”,“用户的赞誉就是我们最大的信心”的经营理念和品牌承诺,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与口碑。与社会各界朋友真诚合作,作为您最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随时准备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公司目前设立有:销售部、产品部、技术服务部、呼叫中心、培训部等部门。在研发、技术服务、市场推广和系统集成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能提供统一、快捷、专业、高效的服务,我们投资建设了能全天候开展服务的呼叫中心,为纳税人端软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包括业务咨询、软件使用、故障排除等业务工作。
百旺金赋以人为本、励精图治,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公司对人才十分重视,并把人才的吸引、培养和使用看成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公司建立了一支以高学历、高素质、年富力强的多方面人才为骨干的专业技术服务团队,队伍稳定且工作高效。公司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逐步提升员工的薪酬待遇与发展空间,全面构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努力成为信息技术专家和卓越品质的创造者。
❸ 上市公司对员工缴纳个税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❹ 在网上怎样能够查到企业的纳税情况
目前网络上能够查询到的涉及企业税款缴纳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后点击提交即可
2、被列入纳税黑名单的纳税人
(1)登录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点击“公众参与”栏目中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模块查询。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纳税人的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地点、违法事实、处理处罚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等信息。
此外,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也会定期不定期的发布“黑名单”信息。
(2)拨打12366根据提示输入税务登记号码可以查询
(4)国家水务上市公司扩展阅读:
在网上不能查询的纳税内容如下:
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调查案件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查询以下内容:
(1)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纳税人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公开发布的事项。
❺ 公司与上市公司比较,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异同点
因应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需要,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注册成立,该交易系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通常,我们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称为新三板,将把股票在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把股票在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沪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也属于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明确规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据证监会文件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答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同时,在其他有关财税的文件中,财税部门都是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开说明。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意见,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们分析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性质上属于非上市公司,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会尽量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则也尽可能会考虑让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与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一、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财税部门还没明确,但我们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那么通过新三板转让其股票实质是股权转让行为。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是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延续。因此,无论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还是营改增前营业税相关规定: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而上市公司股票则属于税法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税目。营改增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40号令)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营业税;从2009年起,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要求,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即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即: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通过新三板买卖“股票”(股权)行为均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过新三板转让股票行为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过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税率单边由出让方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也就是说买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让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只由出让方单方按1‰缴纳。这一政策完全与上市公司一致。挂牌后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但总税负是没变(非上市公司买卖股权交易双方均按万分之五缴纳),只是印花税全部转嫁给了出让方。
三、个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按10%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即: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全一致,均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果持有时间长,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价值投资,那么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要优惠很多。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转增股本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差别化政策具体见本文第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两者在此项业务上享受的税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对非上市公司上述转增股本行为对个人投资者需要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新三板挂牌公司个人股东又享受了非常优惠税收待遇。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时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公司人员实施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财产转让所得”一个环节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当员工个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取得实际收益时,将其取得的收益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即企业在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时,新三板挂牌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与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与上市公司适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拥有的限售股解禁后抛售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而对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抛售限售股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部门虽没有明确,但如果将其作为非上市公司,显然无论是抛售限售股还是正常流通股均应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将极大增加自然人股东负担,不利益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实际管理中财税部门均是根据国发〔2013〕49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行为,比照上市公司税收政策处理,即:,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新三板市场买卖股票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漫谈税
❻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上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❼ 在国外上市的企业是不是不用交本国税
但凡在中国境内办证经营的企业就必须按中国的规章制度纳税,这给股票交易地是没关系的,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比如中国的福耀玻璃不仅是在中国出生的企业而且在香港和上海都有发行股票,那么,它的产业在那就给那里纳税,它在中国开的厂纳给中国,它在美国开的厂就纳给美国!
❽ 国家税务总局和上市公司可以成为采购人吗
当然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大的项目是政府集采,但他们有自己的经费(国家拨款),就可以成为采购人了。上市公司就更不用说了。一定会是采购人的。不然怎么经营?
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在哪查询~!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597048.html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