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两道概率题: 3个打字员为4家公司服务,每家公司各有1份文件录入,问每个打字员都收到文件的概率
3个打字员为4家公司服务,每家公司各有1份文件录入
每个打字员都收到文件的概率为:
C(4,2)*P(3,3)/3^4=6*6/81=4/9
用“0,2,4,6,9”这五个数字可以组成数字不重复的五位偶数共有:
C(4,1)*P(4,4)-C(3,1)*P(3,3)=4*24-3*6=96-18=78 个
『贰』 下面这道题是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解释吗请高手解释一下。
我觉得这道题目考的是表见代理,但是出的不太好
如果乙公司确实不知张某已经辞职,并且张某仍用甲公司的一些材料去和乙公司签合同,那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
至于付款的义务,如果按照我上面的思路,应该由甲付款,最终甲付款后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叁』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1、该协议有效。因为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是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自订立起生效。
2、对方企业做为善意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利。
『肆』 张某是甲市人,在乙市远洋运输公司货轮上工作,该货轮行驶至公海时,张某因琐事将李某杀死,后货轮返回...
答案:丙市法院
解析:《刑诉解析》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黎明号”货轮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就是丙市法院,因此应当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辖权,本题正确答案是丙市法院。
『伍』 19、张某作为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张某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乙公司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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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 案例:张某是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占有该公司股权的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我的初步建议如下:
首先,股权分为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其次,财产权利通常可以直接产生继承的效果,但是人身权利(如股东资格)需要根据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制进行;
最后,如果债务已经取得了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话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其他股东可以再拍卖股权时参与竞拍,也可以与申请人协商和解。
顺颂商祺
田嘉龙律师
『柒』 民法 张某是甲科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决定签订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
选A是不对的,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代理公司业务的代理人。
『捌』 2008年4月1日,张某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直至2008年9月1日甲公司才与
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也就是说,
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
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
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综上所述: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如何认定逾期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
一、案情简介 (来源:北京法院网)
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为本市农业户口,月工资为1100元。2009年11月12日,吴某被检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吴某在放疗期间及出院后依据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建议未到公司上班。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发生争议,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9月20日作出裁决,吴某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于9月23日起诉至该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吴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一节,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吴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与吴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吴某主张公司给付2009年5月7日以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吴某主张公司应给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某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从以上北京法院网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北京的法院更倾向于将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的支付期间看作是一个整体的区间计算时效期间。
未签订合同月数*月实际发放工资*2
『玖』 本案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构成侵权了.
张只是公司的一名员工,他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法人的意志,张私自将20万还债就是明显的侵害了张公司法人的利益。
张自己拿出20万来帮公司还借款是张私人行为,跟公司之间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只能说有情感因素。但是在法律上是找不到任何保护的。
『拾』 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杨某工作年限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杨某月工资为64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杨某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元。
A.76800
B.102400
C.126000
D.168000
【答案】B。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16×6400=102400
补偿基数的计算标准
(1)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