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需要特别披露什么内容吗
需要,正常情况下,前十名的自然人股东要披露姓名,国籍,身份证号,住所,是否有永久境外居住权。
如果是持股10%的,那已经算是主要股东了,披露的会更详细,还要披露任职情况、与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该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如果是在申请上市前一年入股的,还必须披露其近五年的简历。申请前半年入股的,还要详细披露入股原因。
如果是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就已经持股5%以上了,那就是主要发起人,还会披露改制时该自然人股东的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业务。
『贰』 拟上市子公司存在国有股权如何处置为妥
如果是母公司,国有股权不会有不好影响,如果国家能继续投资或者给政策鼓励,那么上市公司上市会有很大促进....子公司的话,这点不了解,如果拟上市,完全可以申请,交易所会有详细的申请规则,上面规定的必须做到,不过上市明确规则里,我记得并没有涉及到这部分的,只有一个"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以一般无法了解到
『叁』 2006年以来的牛市与我国上市公司妥善处理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持减”有关,什么叫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肆』 政府"从轻处理"后备上市企业合适吗
孩子犯了错,父母都知道,要适当地批评惩罚。但近日,湖北有关部门发布对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支持措施,提出“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8月9日,当地媒体报道了该省对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上市服务最强版”支持措施。
一些地区视投资商为“唐僧肉”,招商引资之后就违约,这当然不可取;但以牺牲公平原则为某些企业提供“最强版服务”,也多有不妥。上市公司优先、享受政策特权,实际上是一种功利化思维的产物——侧重考虑了当前的利益和政绩需求;而法治与公平思维的缺失,并不利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和全面的发展。
市场经济中,政府应是“守夜人”的角色。我们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需要让政府真正履行好“守夜人”的职责,不光让市场主体不能随便逾矩,同时也要规范好自己的权力不能随便越位。
来源:新京报
『伍』 区块链概念股有哪些区块链技术上市公司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新型应用模式,它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目前在A股市场上与区块链概念关联的股票共有35只,其中6家区块链概念上市公司在上证交易所交易,另外29家区块链概念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交易。
根据区块链相关性显示,区块链概念股的龙头股最有可能从 新晨科技、鲁亿通、四方精创 中诞生 。
新晨科技:2016年9月29日公司在互动表示,公司现在有在做区块链技术方面的研发。
鲁亿通:公司拟24.57元/股定增股票6796.91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16.70亿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建设区块链ASIC芯片产业化项目,人工智能ASIC芯片研发中心,芯片产品营销及服务网络等。
四方精创:2016年5月31日,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深圳)成立大会暨第一次成员大会在深圳五洲宾馆正式召开,公司为大会发起成员之一。
『陆』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发表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