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的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对上市公司的检查行为,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办”)是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实施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
二、上市公司检查方式包括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三、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本办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并对有关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工作情况、公司章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以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筹资时公开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和变更程序,募集资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五)证监会或本办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方面。
四、专项核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专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资者投诉、举报及舆论关注的问题;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证监会或本办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五、在进行现场检查之前,本办将书面通知被检查的上市公司。而巡回检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
六、本办组成专门的检查组对上市公司实施检查,检查组至少由二名成员组成。
七、上市公司在现场检查之前,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并指派专人配合检查。接受巡回检查的上市公司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有关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授权文件;
(二)公司上市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前十名股东名册及表决单、股东或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财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方面的关系说明;
(四)公司组织机构图及与分公司、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图;
(五)公司产、供、销系统流程图及简要说明;
(六)公司债务、财产抵押及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最近一年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若现场检查在公司中报披露以后进行,还须准备中期会计资料;
(八)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说明及有关依据;
(九)近年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题说明,包括资产置换、重大收购兼并、大股东变更等;
(十)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信息;
(十一)本办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在巡回检查期间,应有一名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或经办的注册会计师在场配合检查,并在现场检查开始之前,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备置于被检查上市公司;若现场检查在下半年实施且被检查上市公司已经中期审计,还须另备中期的审计工作底稿。在专项核查期间,如核查事项涉及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本办将视情况要求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工作底稿和配合检查。
九、巡回检查的现场检查过程一般分为“听取情况、法规考试、检查约谈、初步反馈和沟通说明”五个程序:
(一)听取情况:由被检查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介绍情况,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都应在场。一是听取被检查上市公司有关情况介绍;二是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审计情况的介绍(会计师事务所应同时提交一份有关被检查上市公司审计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法规考试:现场检查期间,对被检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证券法律法规考试。
(三)检查约谈:检查组根据分工对上市公司开展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检查组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被检查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与核实;
2、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公司提供的复印资料上加盖公司印章、签注日期,并注明与“原件相同”;
3、询问或约谈被检查公司的有关人员和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名;
4、法律、法规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初步反馈:检查组在实地检查结束前向被检查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口头反馈检查的基本情况。
(五)沟通说明:被检查上市公司在检查组初步反馈后,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本办及时进行沟通,包括提供有关事项的说明和相关证据。
十、本办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上市公司发出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上市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被检查上市公司对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
专项核查结束之后,本办将专项核查报告直接上报证监会。对存在问题的被检查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规问题,本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向证监会建议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等处理意见。
十一、被检查上市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内向本办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对照限期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如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涉及监事会,整改报告还应包括监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监事会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被检查上市公司的整改报告应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开披露。被检查上市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持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有异议部分在尚未有明确结论之前可不予披露。
十二、被检查上市公司的整改工作应在本办下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办将跟踪监督被检查上市公司的整改情况,并对其整改效果出具评价意见,上报证监会。
十三、如发现被检查上市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或提供虚假的整改文件和材料的,本办将向证监会报告并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十四、本办对上市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公司的实质性判断。被检查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十五、本工作程序未尽事宜,由本办负责补充、解释
2. 上市公司变更职工代表监事对股价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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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上市的流程是什么
公司上市流程:
1.商品进入市场。
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经审查同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4. 为什么一个上市公司的监事会里的监事长,监事要先后短时间内,全部辞职,这背后一般什么原因
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一般自行拟定。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规定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议事规则也基本相同。 中国上搜了一个供参考: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陆、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5. 上市公司的流程
公司上市必经流程:第一、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第二、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第三、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第四、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第五、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第六、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第七、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第八、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第九、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第十、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6. 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更换应该通过那些决议
更换法人需要上股东大会。而且同时你要相应办理《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变更。
2.监事会主席的选举过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决议文件就可以了。
3.依据就是公司法。
7. 股东大会如何决定是否更换监事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8. "上市公司董事" 如何辞职
我根据相关法规的描述,董事辞职有以下程序可循,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辞职原则为:
1.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深圳中小板规定);(2)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2.若董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定)、“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定),则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未提及交由股东大会审批);
3.若董事辞职导致上述情形发生,则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规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
4.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
5.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
6.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1)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2)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二、法规中的规定:
(一)《公司法》规定:
1.股东大会的职权:„„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规定:
1.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2.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3.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注释: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
4.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
1.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