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郑州瑞丰(信托)管理有限公司
瑞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丰信托),成立于1986年12月,后经中国银监会批复重组、增资扩股、重新登记、更名并于2004年3月于北京正式开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公司成立以来,一贯坚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经营业绩逐年稳步增长,净产值收益率等长期处于同业前茅,不仅丰厚回报股东,更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有益的贡献,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㈡ 信托过桥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风险较容易控制: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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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为什么银行要找信托公司做通道业务呢银行为何还要向信托公司推介一些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两个问题.求指点
一:去年年底,银监会出了463号文严重限制了信托的业务,叫停了政信,银信的合作,就是因为信托全在做通道的业务,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是没有任何风险,担任何责任的。因为通道业务中,全是单一信托。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将表内表外资金互转。另外一些银行的关系客户,在银行达不到贷款标准的,完全可以用信托当通道,信托为企业包装,银行再转变资金性质购买单一信托受益权等。不只是银行,地方财政更是这样,你可以详细了解一下去年年底的463号文件就清楚信托的通道业务都是什么了,上面说的,只是例举几项
二:银行向信托推介资合信托,比如说,银行自己包装个理财产品,要包装,发售,管理。这当中的人力,物力,精力都是成本,如果转给信托,然后自己成为唯一的代销,就可以省去很多成本,或是包过去后分利益。总之一个活干下来能挣100万,转给别人做自己能挣99万,但省事。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挣99万去
以上愚见,仅供参考
㈣ 股票操盘手寻找资金方,本人在郑州
可以去一些群里或者贴吧试试看。
㈤ 落魄操盘手带盘,月利润小于20%不收取任何报酬,同时寻找资金合作者成立信托公司,有没有
你这可不是落魄的操盘手啊。你很牛了
㈥ 请问,信托项目,如果融资方出现还款来源问题,那信托公司怎么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
先由信托公司垫付,在进行拍卖等方式收回资金。
其形式和银行贷款违约走的流程是一样的。
目前的信托公司相对资金比较充裕,很多信托公司有自己的资金池,如:中融:汇聚金等。专门防止你说的这种情况的发生。
㈦ 手中有项目要找融资方,找哪些公司怎么寻找资金源
楼主,你光有项目还不行,对于一般小项目或者你的一个思路,最好是找合伙人,风投根本看不上。
如果你的项目是一个好项目,我想合伙人还是好找,关键是看你如何去跟他们沟通,相当于你就是一个销售员,要考虑如何销售得出去。
风投的话你最好别考虑,有两点,一个是他们看中的项目肯定要确实有市场前景而且在发展期,要你们有现成稳定的团队,并且目前市场反馈也很好,他们才会考虑,他们用钱比你还谨慎,不要认为他们的钱好拿。另外一个引入风投还要看你们的理念一不一致,好多有这种情况,风投一旦进入,有的喧宾夺主,自己根本就没有支配权,一旦公司出现消极的情况,风投干预,可能不利于公司发展。
你最好就找合伙人,自己比较熟悉人品可以而且做过生意的最好,这样比较稳妥。
㈧ 信托公司兑付不了,政府会不会出面垫资
这种可能性不大,当然如果背后的大股东是政府背景的话,倒是有一定可能,当然这个更加可能为背后的资本运作而不是出面店子这样的举动。
如果项目兑付不了,一方面可以走项目的增信措施的法律程序,比如拍卖抵押,向担保人担保公司追偿等等,如果还是兑付不了,多数可能会是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进行垫付(信托公司的背景通常实力雄厚)
㈨ 信托公司做通道这是什么意思通道业务是什么
“通道业务”是指券商向银行发行资管产品吸纳银行资金,再用于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曲线完成信托贷款,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
做通道是指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通道业务的主要形态曾经是银信合作,因为银监会的叫停,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
(9)寻郑州信托资金方垫资过桥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基于风险分散原则,由具备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将不特定多数投资人资金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股利收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系指经营下列业务之事业:
1、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2、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从事证券及其相关商品的投资;
3、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4、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有关业务。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种类包括:
(1)普通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资产投资于普通股。
(2)债券优先股基金:全部或大部份基金资产投资于获利率稳定的债券或优先股,以求稳健。
(3)均衡型基金: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普通股、优先股及各种债券。
(4)货币市场基金:基金资产主要运用于货币市场上高收益的短期票券,如国库券、商业本票、银行定存单。
(5)成长基金:以追求买卖证券的涨价利益所得为目标。
(6)收益基金:以获取股利收入为目标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业务
㈩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