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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企业年金信托当事人有

发布时间: 2021-06-12 08:15:46

⑴ 企业年金受托人的有何作用

法人受托机构也存在不能完全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法人受托机构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有责任为信托财产选择符合要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他们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的业务,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应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为促使其他当事人恪守职责,安全稳健地管理、运用基金财产,防止其利用基金资产谋取私利,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和安全,保护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利益,受托人应对其他当事人进行监督。监督范围包括其他当事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行为和与基金管理没有直接关系但可能影响基金安全的其他行为。受托人对于其他当事人未按照书面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代理责任或认为更换代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应该终止其职责并予以更换。 (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受托人对资产的管理活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实现这一目的,受托人必须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制定投资策略。制定的投资策略应包括确定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和投资对象等三方面的内容。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是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核心专业环节。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业绩80%以上来自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采取理事会受托模式的,鉴于企业本身投资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的相对有限,往往聘请公正、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的决策。采取法人受托模式的,鉴于委托-代理制下潜在的道德风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法人受托人,也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机构参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决策,保证投资政策的科学、合理。 (三)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有义务编制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有关报告是受托人的法定职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有利于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经营业绩、财务信息和行政管理状况,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更换受托人提供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是全面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时期运营情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交费、支付待遇状况、以及其他与基金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虽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状况是基金管理报告最主要的内容,但不等同于投资管理人编制的基金管理报告,因为年金基金管理可能涉及多个投资管理人。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是全面反映一定时期基金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包含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与支出状况、投资运营收益状况以及其他引起基金财产变化的情况。 基金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对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应尽之责。 (四)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 委托合同时约定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据以实施行为的基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失职的依据。本项规定强调受托人应依据合同,主要是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对账户管理、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企业年金的法规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既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中心环节,处于核心地位,也对企业年金基金负全责。受托人必须担当“审慎管理人”的角色,全程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

⑵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有几家

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第一批认定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5家: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11家: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⑶ 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四种管理角色是哪四种

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及受托人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与其它三个管理人是委托关系。

⑷ 年金信托有哪些特征

第一,说句“废”话,企业年金信托与企业年金基金不同;

第二,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的重大特征就是信托财产是企业年金;

第三,由于企业年金是养老的保命钱,而且是长期缴纳、不断积累的,对管理的独立性(避免被挪用以及侵吞)和投资的安全性(比增值更重要的是保值)等方面要求很高。因此,企业年金信托对受托人的要求较高。

⑸ 具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资格的有哪些机构

具有账管资格的的机构主要有养老公司跟银行。其中比较有规模的是平安养老、太平养老、泰康养老、国寿养老、新华人寿、工商银行等四大银行、招商行,中信信托等。因为企业年金按法律规定是以信托资产的形式进行运营,所以基本上有信托功能的上规模的金融机构都有取得账管资格。一般来说,企业年金的托管人和账管人多为银行同时担任,这样便于管理年金基金资产的运作。

⑹ 结构化信托的监管成本

设计任何一个金融产品总要兼顾其效率和安全性,都存在成本和效能的平衡问题。结构化信托的显著特征是多个主体和专业分工,这是“专业化+防火墙”式的服务架构。这种结构的优点明显,但对管理协调和监管的要求是很强的。管理协调和监管都要付出人力、时间和资源,因而对效率和相应成本的考验是很大的。所见所闻看,我们认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机构对成本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以企业年金信托为例,受托人是管理中心和信息中枢,它承担选择、监督、评价和更换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能,把相应的信托服务外包出去。这种结构看似清晰,但是实际运作起来情况十分复杂。这些服务如果由一家机构来承担,主要工作是按照部门职能来分工,还有部分工作由主管经理人承担或者协调,既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处理。现这些服务改由多家机构来承担,分工的边界由部门边界变成了组织边界,分工的依据由内部制度变成了行政法规和商业合同,原本没有分或者不易分的工作就可能要分离,为了界定“关系”和管理“关系”要投入精力和资源。表面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合同关系反映为五个当事人之间的一个信托关系和三个委托关系,但实际上需要厘清关系的个数是数学组合的概念,需要协调的时间跨度从信托的设立、存续一直到终止。

⑺ 养老金信托与企业年金信托的关系

养老金信托与企业年金信托的关系:
1.两种都是年金信托,企业年金可以理解为养老金的一种。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层,第一层是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就是企业年金,以前一直叫补充养老保险,2000后命名为企业年金,第三层就是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
2.最大区别:前者是一个国家的强制规定,后者是国家鼓励建立的。
3.企业年金采取的运作模式是信托模式,主要依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4.传统的养老保险是保险契约模式,主要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办理相关投保手续,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成为保险资金,并形成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⑻ 企业年金的管理中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关系是什么

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是委托管理关系。企业年金受托人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选择账户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企业信誉、账户管理经验、账户管理系统的先进性和方便性、服务水平等因素。

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投资管理的业绩、服务水平等因素;在选择托管人时主要应考虑其资本实力、企业信誉、托管经验、服务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



(8)企业年金信托当事人有扩展阅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完善各自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础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它的有效运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现和化解这些机构本身遇到的外部风险,阻断风险传递链条,从而降低企业年金运作的整体风险。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发现从业机构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各种风险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在每季度和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时限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相应地,应同时建立起定期审计的制度。委托人每年应聘请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把审计的结果作为对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