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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华宝信托财务部

发布时间: 2021-06-12 09:07:39

『壹』 宝钢李祥建曾经担任过华宝信托总经理吗

没有,曾担任过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贰』 宝信软件的典型客户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南通钢铁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分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分公司
宝钢新日铁汽车板有限公司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鲁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公司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钢板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天津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涟源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
江苏熔盛重工集团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船长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星光树脂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上海惠而浦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格瑞斯特种钢丝有限公司
南通金轮拉丝厂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桥矿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祁南矿
山东新汶矿业集团长城矿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庄矿
皖北煤电集团卧龙湖煤矿
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矿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焦家金矿
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矿业集团公司集团
山东鲁能集团公司三道沟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上海华谊上硫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梅山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焦化有限公司
上海天原集团华胜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西部聚氯乙烯有限公司
苏州宝化炭黑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经委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上海海关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东海信息中心
上海水务局信息中心
上海市水利管理处
上海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上海市堤防管理处
上海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
太湖流域管理局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安徽省电力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上海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上海保安服务总公司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钢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桥隧翔殷路隧道管理公司
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轨道交通总公司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株式会社 电装创智 (DENSO CREATE)
日立制作所
日立软件技术 株式会社 (HitachiSoft)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 (NEC)
索尼株式会社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东京电子软件技术株式会社
富士通株式会社
株式会社 FFC
神户制钢系统 株式会社
日本系统软件株式会社(NSW)
新日铁软件株式会社

『叁』 华宝信托投资公司的公司大事记

2011年
1月,经股东增资,华宝信托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加至20亿元(含1500万美元)。
1月,华宝信托与中小企业之“张江聚惠”荣获2010年宝钢集团首届社会责任案例发布会三等奖。
3月7日,华宝信托第一只自主管理的阳光私募产品“宝晟”1期成立。
4月1日,华宝信托推出国内首个结构化TOT资金池产品“时节·好雨”1号,为信托产品基金化、长期化的创新之作。
4月,华宝信托研发并推出市场上首款保证收益型薪酬福利信托计划——乐享人生,该产品能够吸引更多有保本需求的客户,巩固并扩大公司在薪酬福利信托计划领域的品牌优势。11月,华宝信托凭借该产品中标丰田(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储蓄计划。
4月,华宝信托信息技术部启动公司2011年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核心业务系统的建设。
6月17日,华宝信托在《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五届“诚信托”奖评选中荣获“诚信托”卓越公司奖,并凭借响应政府民生政策的长兴岛配套商品房项目公司投资资金信托荣获价值信托产品奖。
8月1日,华宝信托推出面向高端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华宝财富》双月刊,电子版同步上线。
8月26日,华宝信托在《证券时报》主办的“第四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颁奖典礼”上荣获最重头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
8月,华宝信托制定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1-2015战略发展规划》,明确了公司的战略定位,为公司未来五年发展指明了方向。
l 9月,华宝信托在行业内率先推出具有综合财富管理功能的创新型信托产品“宝幡”系列伞型资金信托计划。
l 11月5日,华宝信托举办“风雨同舟·相携六年——华宝信托2011私募基金精英座谈会”。
l 11月10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华宝信托成为国内首家获得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公司股指期货信托产品第一单也同时获批。
l 11月18日-20日,华宝信托参加由《理财周刊》社主办的第九届上海理财博览会,并获得承办方颁发的最受欢迎理财产品奖。
l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华宝信托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l 1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度上海市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评比中,华宝信托荣获中资法人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一等奖。
2010年
2月,长兴岛配套商品房信托项目启动,积极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尝试配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投资。
5月,公益信托取得重大进展,为中国青年创业基金会设立的信托运作平稳,“捡回珍珠”计划稳步推进,得到监管部门、行业及社会的认可。5月,公司全新的司标、英文名称、平面广告等视觉识别系统正式启用。
6月,在《上海证券报》主办的第四届“诚信托”评选中,荣获“2009年度诚信托·卓越公司奖”。
7月,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突破千亿元大关。
8月,由《证券时报》社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公司荣获“中国优秀信托公司”称号,信托投资银行部高级项目经理韩立慧荣获“中国优秀信托经理”称号,“宝盈稳健组合投资资金信托”产品获评为“最佳组合投资信托产品”,“张江聚惠1号/2号担保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被评为“最佳信托贷款产品”,“华宝信托企业年金计划”被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产品)”。
12月,因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公司对华宝证券持股比例由99.922%降至40.559%,我司对华宝证券由控股转为参股。
12月,与农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农业银行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密切。
12月,业内首创的员工福利投资产品——利得宝集合资金信托的设计开发顺利完成,并通过监管部门创新产品报批。
公司受托管理的宝钢年金在2010年上证指数全年下跌14.31%的市场环境下,仍然取得了6.81%的投资收益率,远高于年金市场平均水平。
贯彻产融结合的精神,先后完成湛江龙腾物流贷款、宝钢金属信托贷款、宁波钢铁信托贷款,筹集资金约人民币12亿元,宝钢集团罗泾项目应收账款3期发行成功,募集资金约25亿。挖掘与宝钢建筑设计工程研究院的业务特点及运作优势,探索房地产金融业务和钢结构EPC业务产融结合模式,打造绿色地产基金概念。
2009年
与工商银行合作发行“精赢”系列证券投资产品,募集信托资金3.54亿元,全年募集主动管理类信托投资资金41.87亿元。
l 向铁道部、宝钢集团等优质企业提供信托融资业务264亿元,截至到2009年末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达462亿元,为历史最高。
l 主动管理高费率信托融资业务取得突破,完成新湖中宝、广汇股份、荣盛发展、上海绿城等多个优质资产抵质押信托融资项目,其中广汇二期的投资者年化收益率达20%。
l 与多家知名中介机构一起,依托国内知名地产集团,积极参与推进我国首批REITs产品创新试点工作。
l 与中国银行合作推出乐逸人生员工福利管理信托计划产品。
l 正式运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10万职工的企业年金计划。
l 在第三届“诚信托”评选中,获得主办方设置的唯一一项级别最高的综合类奖项——“诚信托—TOP大奖”。
l 《利润中心激励方案的构建与实施》荣获“2009年上海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二等奖。
2008年
l 再次与四大行合作推出“2008年本利丰第十期基金精选产品”。
l 分别与招商银行、东亚银行、农业银行合作发行了银行理财产品对接上汽金融信贷资产的单一资金信托项目。与东亚银行的合作为国内首单外资银行银信合作信托型理财产品业务。
l 发行“通元2008年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 、“招元2008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l 与交通银行合作推出“得利宝--天蓝”新股随心打产品,获得2007年度“十大银行理财产品”奖项。
l 与深圳发展银行合作推出“聚财宝”腾越计划新股随新打产品。
l 获得中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国阿海珐输配电(中国)、雅培(中国)等公司的员工福利项目。
l 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太平洋盛世华宝企业年金计划。
l 获得“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资格证书,在上海本地信托公司中,仅两家信托公司获得首批资格。
l 获得第二届“诚信托”中国最佳信托公司评选之“最佳创新奖”和“最佳信托经理”等称号。
l 公司为汶川地震灾区捐款500,000元,连续二次组织员工共捐款434,320元,另外广大共产党员踊跃交纳“特殊党费”92,600元。
l 举办“华宝公司首届职工运动会”和举行华宝一家亲“公司日”暨十周年庆活动。
2007年
l 与工商银行推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发行的第一支基金优选(FOF)产品,获得2007年度“十大银行理财产品”奖项,并在“首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获得“最佳银行理财产品奖”。
l 与兴业银行合作发行适合低风险偏好投资者的保本策略股票投资型信托产品。
l 与交通银行合作在全国范围发行“得利宝天蓝--新股随心打”人民币理财新品。
l 发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
l 成为兴业银行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及澳大利亚必和必拓(BHP Billiton)中国公司企业年金项目的账户管理人和受托人。
l 通过竞标获得一批外资企业、国有大型企业的信托型员工福利计划管理项目。
l 完成福建省龙岩、莆田、漳州三市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整体移交项目。
l “中华企业债权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产品”、“华宝-聚金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第一号”进入2006年度创新力排名榜前十名。l 分别荣获“第二届优秀信托公司”、“诚信托―2006年中国最佳信托公司”评选之“最优秀信托公司”、“中国最佳信托公司”、“最佳证券信托计划”、“最佳公益信托计划”、“最值得尊敬的信托业领袖”(占兴华)和“最佳信托经理”(蒋高峰、白洋)等称号。
l 首家通过重新登记,更名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l 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更名为“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
l 与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l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资产规模大幅增张,市场份额领先。
l 完成外资在国内最大的啤酒并购案――雪津啤酒股权信托项目。
l 获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l 做成国内首家外商独资企业(艾利)企业年金计划。
l 在“首届优秀信托公司评选”中,荣获“最佳知名品牌”、“最佳证券信托计划”和“最佳信托经理”(蒋高峰)三项大奖。
2005年
l 发行公司首个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并形成华宝“点金”产品系列。
l 发行宝钢新日铁1800冷轧项目贷款信托计划。
l 获得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和“账户管理人”两项业务资格。
2004年
l 发行首只基金优选套利投资(FOF)资金信托计划。
l 继招商银行法人股投资信托计划后,再次推出皖能电力、长电科技法人股投资信托产品。
l 发行民生银行股权质押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3年
l 完成公司首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并推出“安心宝”系列信托计划,标志公司正式涉足高端个人理财领域。
l 首次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南方希望)。
l 与上海市企业年金中心合作,首次参与社会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l 首家由中资信托公司和外方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开业。
2002年
l 成为2002年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记帐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l 公司参股36.82%的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正式开业。
2001年
l 第一批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重新登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美元1500万)。
l 获得中国证监会“筹建经纪公司方案的批复”。
2000年
l 完成了宝钢债券的销售工作。
l 首次被上海市税务局评为“A”级纳税单位。
1999年
l 承担梅山债券、东风汽车债券和浦东建设债券承销、分销工作。
l 担任宝钢钢管股份公司和三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
1998年
l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增资、更名、迁址,正式成立并开始营业。

『肆』 私募和创投所需的领导人品质有什么不同

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国内发展较晚,但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主流模式,表明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相对于其他模式的比较优势。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有限合伙制模式和公司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其他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试图发现和阐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比较优势,并澄清了一些常见的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模糊认识。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一、定义;二、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分类;三、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发展;四、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五、总结。
一、定义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对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通过所投资的企业未来公开发行上市、被收购兼并或者回购股份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的投资方式。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向少数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或者富有的家庭或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也有个别的私募股权基金是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募集资金的,例如在纽交所上市的黑石集团。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治理结构,以及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关的影响私募股权基金运行效率和投资者权益的税收待遇、行政监管、商业习惯等各类要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对其运行效率和投资效率有深刻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其基金组织模式不断优化的过程。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规律和习惯的基金组织模式能改善和提高投资效率,刺激和促进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活动的发展,资金和资本也总是倾向于流入那些组织模式更优、效率更高的基金。
二、 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分类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外资准入和外汇核准制度,还存在一类以中外合作制基金为代表的,以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形式存在的基金。
1. 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公司制基金中,投资人为股东,管理人为董事、经理或者与公司制基金订立投资管理协议、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2. 有限合伙制基金
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设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3. 信托制基金
信托制基金是指依据《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设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在信托制基金中,投资人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不参与基金管理;信托公司为基金的法定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的各项权利及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干预。信托公司通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并不能取代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能。
4. 中外合作制基金
中外合作制基金是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1]共同设立,并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审批、科技部同意,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中外合作制基金一般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由必备投资者和非必备投资者组成。必备投资者应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并符合管理的创业投资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等资质要求,一般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并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类似于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非必备投资者一般不参与基金管理,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必备投资者和非必备投资者之间通过创投企业合同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创投企业合同类似于合伙协议,双方通常通过创投企业合同建立类似于有限合伙的治理结构。在本文“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一节中有关有限合伙制基金治理结构的阐述一般也适用于中外合作制基金。
根据《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设立的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所定义的以中外合作制基金为代表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无需按传统的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有关部门[2]意见后直接核准设立,因此本文直接将其归入有限合伙制基金。
三、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的发展
由于国内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不完善,可供选择的组织模式有限,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政府资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资金为主,较早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采用单一的公司制。如1999年8月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00年4月成立的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外资基金则采取募资和上市退出“两头在外”、离岸运作的模式。
1. 中外合作制模式的发展
2001年8月原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后又于2003年1月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制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外资基金没有因此而改变当时两头在外、离岸运作的模式而登陆国内。
由于2006年8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等红筹政策导致外资基金两头在外及红筹上市之路受阻,外资创投管理机构开始寻求在国内募集人民币基金并在国内上市退出,采用中外合作制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形式设立了一批人民币基金,主要落户于苏州工业园区。
2. 信托制模式的发展
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发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第26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运用股权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为设立信托制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信托公司争相推出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如中信信托于2007年4月率先推出了“中信锦绣1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湖南信托随后推出了“创业投资一号”,由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顾问。
根据用益信托网统计,从2007年7月开始,股权投资产品成为各类信托产品中增长最快的品种,2007年8月最高时在全部信托产品中占比达28%。但由于证监会不支持信托持股的公司上市,信托制基金只得在所投资的企业发行上市前将所持的股份转让。例如,2007年12月中国太保上市前夕,华宝信托、北京国际信托和上海国际信托三家信托公司按照监管层的要求将各自股权信托计划持有的中国太保股份转让或者转由自有资金持有。信托制基金的发展空间因此而受到极大的限制,未能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模式。在没有类似政策瓶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领域,信托制阳光私募产品则长期占据主流位置。
3. 有限合伙制模式的发展
有限合伙制模式是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典型模式和美国、英国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主流模式。但国内的《合伙企业法》长期以来只规定了普通合伙,没有规定有限合伙。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一章,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国内引入美英流行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原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伟鹤等人创立了国内第一个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深圳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但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发展不如预期。原因是新《合伙企业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很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限合伙企业还不熟悉,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申请。另外,当时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限制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并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导致有限合伙制基金投资的企业无法上市。2009年3月,南海成长一期基金将所投的两个项目分别通过转让和回购方式曲线退出,另有一些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改弦更张,变更为公司制。
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和2009年由外资创投管理机构设立并完成募集的18只人民币基金中只有8只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占比仅为44.44%,其余10只中有6只采用公司制的形式,还有4只采用了中外合作非法人制形式。在这一期间出现了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孰优的争论,国家发改委和深圳创投公会的一些权威人士认为有限合伙制不适合国内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呼吁发展公司制。
2008年11月,天津市率先出台政策改善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工商登记注册环境,吸引到红杉等一大批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天津注册落户。2009年12月底,证监会发布了新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打破了此前合伙企业不能开设证券账户的限制,打开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空间。2010年3月,《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简化了外资合伙企业的核准设立程序,改变了传统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外商投资审批后方可设立的做法,改由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直接核准设立。凯雷、黑石等相继成立了自己的合伙制人民币基金。根据清科的统计数据,2010年上半年由外资创投管理机构设立并完成募集的8只人民币基金全部采用了有限合伙形式,表明有限合伙制已经成为外资创投管理机构在国内募集和管理人民币基金的主流模式。
根据我们从实务层面的观察,随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有限合伙制熟悉和了解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本土创投机构开始选择有限合伙制,保守、稳健的政府引导基金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另外,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盛行相呼应的是有限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开始大量出现,改变了信托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枝独秀的局面。
四、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模式比较
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国内发展较晚,但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主流模式,表明这一模式可能存在相对于其他模式的比较优势。以下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有限合伙制模式和公司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其他模式进行比较,试图发现和阐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比较优势。
1. 出资制度
出资制度包括投资人出资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出资方式反映不同类型资本间的价值关系,出资的期限和程序影响风险投资资金的流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1)出资方式
公司制、信托制和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资人均应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这一出资方式的差异,明确地承认和体现了风险投资家的人力和智力资本的价值,契合了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人力资本与货币资金相结合的特点。
(2)出资的期限和程序
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的出资承诺即可成立(《合伙企业法》第14条)。有限合伙制基金设立时,合伙人可以只认缴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当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确定合适的投资机会和所需资金数量时,投资人再根据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的要求实际出资。
公司制基金成立时股东必须实际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出资可以在2至5年内分期缴付(《公司法》第23条、27条)。另外,股东每次出资均需验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出资后应进行验资、向登记机关办理出资备案手续并换发营业执照。超过5年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有关出资规定予以处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13条、15条)。
在信托制模式下,委托人需要在信托计划成立前的推介阶段(募资阶段)全额出资认购信托单位,出资一般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并须托管于银行。
通过比较可见,信托制基金的出资模式僵化,需一次缴足全部出资。公司制和中外合作制可以分期出资,但仍有出资期限和出资程序的限制,不够灵活和简便。有限合伙制承诺出资、按需出资的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适应性最好。
当然,承诺出资制也孕育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投资人信用不佳,或者因经济或金融危机而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出现不兑现出资承诺的情况,从而引发基金及拟投资企业的系列连锁反应,并导致基金和风险投资家的声誉受损。
2. 管理结构
一般认为,基金治理结构的内容包括:基金的管理结构,即如何配置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的权力与责任;基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即基金收益如何在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分配及实现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包括信息披露机制和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治理结构是影响基金组织效率和投资效率的核心要素。本节先讨论管理结构,以下各节再分别讨论分配和激励制度、信息披露和监督约束机制等。
(1)公司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由于国内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优先股,所有的股份都是普通股,因此股东既是出资人又是最终的决策者。股东之间按出资份额或比例来分配管理权,其基础是同股同权,保护主要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体现出“谁出钱多,谁声音就大”的特点。
公司的管理结构体现为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到经理(层)的层级结构,经理(层)与公司主要体现为雇佣关系。尽管公司的管理结构已对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所分离,但出资比例较高的投资人仍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机制来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在公司制模式下,经理(层)受到的制度性约束较多,其投资决策的独立性不足。但一些公司制基金通过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来管理,并通过管理顾问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职能被分离出去,由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其投资决策可以不受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约束。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建立在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合伙协议的开放性,为有限合伙制模式进行自我完善和调整,建立更加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特质并适应其发展趋势的治理结构创造了制度空间。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无权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获得全部管理权,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清晰,保障了基金管理的专业性。
(3)信托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在信托制基金中,委托人将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管理,是被动的投资者。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是专业的管理者。信托制基金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这一关系完美地体现了基金管理的本质,生动地诠释了理想的基金管理结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事实上,在欧洲国家中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大量的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仍是以证券化的信托方式存在的。
在国内的信托体制下,信托制基金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公司是基金的法定管理人,但多数信托制基金实际委托第三方创投管理机构管理,第三方创投管理机构是实际管理人,因此国内的信托制基金事实上是一种双重管理的结构。这种双重管理结构,以及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信托制基金作为一类金融产品所受到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托制基金的管理效率。
3. 分配和激励制度
(1)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制度是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收益;风险投资家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收入,较少或者不参与基金的收益分配。这一分配制度体现了资本稀缺年代以货币等硬资本为核心的价值观,难以准确反映和合理体现资本富余和知识经济年代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和管理技能等智力资本所创造的特殊价值,因此也难以激励风险投资家的绩效。为克服这一缺陷,一些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在由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管理的情况下,通过在管理顾问协议中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的分配和激励条款实现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
另外,商业公司有按年度考核业绩和分配利润的传统,公司的股东有追求短期回报的倾向,公司法甚至规定公司具备分红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股东可以退出公司,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与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高风险和长期性的特点不相符,不利于公司设定中长期的投资目标和坚持中长期的投资策略。
以及,公司具有资合性和永续经营的倾向,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和巩固公司财务基础的需要,公司法规定公司须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才能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方可不再提取(《公司法》第167条)。这一规定制约了公司制基金的分红能力和实施业绩激励的能力。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收益分配和业绩激励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合伙协议具有开放性,不受出资比例的束缚,便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自主、理性设计既能合理体现投资人的货币资本价值,又能合理体现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投资人和管理人各得其所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按照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惯例,普通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就能支配100%的资本,并享有20%的基金收益,这不仅形成了资本放大的杠杆效应,也构成了对风险投资家强大的内在激励,公司制基金即使通过股权激励也很难达到如此直接和高额的回报。美英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激励机制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是刺激风险投资发展的利器。
另外,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没有短期分红的压力,便于风险投资家为基金的长远利益而投资;以及,有限合伙制基金不需要留存利润,其投资收益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随时向投资人分配。
(3)信托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信托制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由信托文件事先约定(《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0条),信托双方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的分配和激励条款。在由第三方为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下,双方通常在投资顾问协议中约定与有限合伙制类似的分配和激励条款。
4.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建立管理人约束机制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基础和重要方面。
(1)信托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律对信托制基金有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信托公司应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及信托资金运用的重大变动说明等。
(2)公司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董事会决议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以及公司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公司法》第166条),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公司向股东披露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投资损益的义务。一般商业公司对股东的信息披露限于简式财务报告或者是资产负债表式的披露,难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3)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应定期披露投资组合和合伙人账户的损益情况,在至少每年一次的合伙人会议上向投资人报告基金具体的投资项目、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基金的当期回报,可以与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5. 监督和约束机制
(1)二八定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人通过1%的出资和基金管理行为(劳务),可以享有基金投资收益20%的分成,这一放大的杠杆效应产生的激励作用可以对管理人产生强大的内在约束——“这个有神秘色彩的‘二八定律’将管理人控制者与所有者的地位精妙地统一,消除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张力,减少了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是有限合伙制最有吸引力的制度”(肖宇,《股权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研究——以有限合伙制基金为中心》)。
(2)监督、监管和信托义务
公司通过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到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8条)来约束管理人。在这一约束机制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责,不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信托制基金通过受托人法定的信托义务,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的监管来实现对管理人的约束。所谓信托义务,是指受托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信托法》第25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信托义务,是一种起点较低的消极约束机制,相较于二八定律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合二为一的积极约束机制,成本较高而效率较低。
(3)声誉机制
经济学研究认为,声誉机制是有限合伙制基金重要的约束和保障机制。所谓声誉机制是指管理人过往的经验和业绩、诚信等体现为声誉的无形资产,可以给管理人带来未来长期的超额收益,并由此对管理人的决策和行为产生影响。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只有那些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优良的投资记录和信誉卓著的风险投资家和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才能顺利地募集资金和开展投资业务,而那些没有卓著信誉的管理人将在市场上寸步难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管理人注意累积和维护自己的声誉,诚信对待投资人。声誉机制也是一种积极的约束机制,且约束的成本较低。应该说,声誉机制对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行业都是适用的,在信托制基金中也有体现,但在公司制基金中由于管理人的地位不独立,因此声誉机制的约束作用不明显。
(4)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本是结构化信托产品中的一对概念。所谓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利益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剩余信托利益。劣后受益权则是相对于优先受益权而言,拥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只有在优先受益人在信托利益中优先受偿后才能得到偿付。一些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采用了这种结构化设计,通过使信托管理人和担任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受益人[3]劣后受益,来约束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尽力维护普通投资人的利益。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利润分成一般要等到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资本金并优先取得收益分配后才可以提取,即有限合伙人有优先受益权,普通合伙人劣后受益,处于分红链的末端。但在公司制基金内部,由于股东和管理人的关系主要体现为雇佣关系,管理人的劳动报酬收入往往优于股东的收益,处于公司收益分配的前端。

『伍』 华宝信托钱骏简介

  • 姓名:钱骏
  • 性别:男
  • 工作单位: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职务:总经理
  • 出生日期:1963年
  • 所属行业:信托业
  • 简介:与国内多数信托公司的掌门人不同,华宝信托总经理钱骏带有鲜明的海归特征。在出任华宝信托总经理之前,钱骏先后在美洲银行、德意志银行以及摩根士丹利任职,拥有16年国际投行工作经历的他一年前加盟华宝信托。

  • 工作经历

    不详—不详 美国美洲银行 房地产债券部主任

    不详—不详 德意志银行 国际资产债券部主任

    不详—不详 美国美洲银行 国际资产债券部

    不详—不详 摩根士丹利 固定收益部执行董事

    不详—不详 杭州工商信托 董事总经理
    描述:兼经营管理委员会主席、市场及发展总监

    2010年11月—至今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陆』 中国联通高管朱可炳

您好:
朱可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新任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1974年10月出生,1997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1997年7月毕业于东北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11年12月获得香港中文大学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
朱可柄虽然在中国联通乃至三大运营商系统内不为人熟知,但他在钢铁、冶金行业是大名鼎鼎,在金融、证券行业也是大腕,朱可炳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副部长,宝钢集团经营财务部总经理兼预算总监、资产管理总监,宝钢股份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宝钢集团产业金融发展中心总经理,中国宝武产业金融发展中心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年轻化”一直是华宝信托高管团队的标签,他也将是中国联通领导层首次出现的70后。
谢谢!

『柒』 请问宝钢旗下的华宝信托公司清算人员主要是做什么事的如果做得话大概能有什么样的工资待遇谢谢!!

宝钢旗下的华宝信托公司对清算人员的职位要求是:

保管与资产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账册、报表和记录;对资产的投资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控;资产管理系统基础数据的维护工作;资产管理系统的证券交易清算、营业部费用审查、清算委托流水核对、错误修改,确保资产管理系统的清算交易流水和资产余额数据的准确性;跟踪交易所、登记清算公司交易规则、品种,清算交收方式变化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影响;关注开户营业部的柜台系统的接口变化、营业部清算交收模式的变化,协助软件开发商及时变更系统接口等工作。

工资待遇还可以,但要看个人的不同情况,并比照公司的薪酬标准才能知道.